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08:50: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5 13:12
他认可“阻燃或耐火”的措词,就已经错了。

阻燃或耐火——非此即彼,用哪种,随便,均可。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12-16 09:46:5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4 13:22
其实自带蓄电池的双头灯有强启线都是民规作的——哪条?

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要自动控制双头灯点亮又不能断电点亮,4线制双头灯出现了{:titter:}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0:03:05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12-16 09:46
13.4.8 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要自动控制双头灯点亮又不能断电点亮,4线 ...

呵呵!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210-9-1.html
133#






zhouke 发表于 2015-12-16 13:00: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08:50


请教尺总,按GB50016-2014第10.1.10的字面意思(不论其对错),消防配电回路选用普通线缆在耐火电缆槽盒内敷设或者穿管暗敷且保护层不小于30mm便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3:17:30

zhouke 发表于 2015-12-16 13:00
请教尺总,按GB50016-2014第10.1.10的字面意思(不论其对错),消防配电回路选用普通线缆在耐火电缆槽盒 ...

不敢。

不论其对错——就是这意思。

参见楼主所贴“专家观点”的2015-11期《建筑电气》P72,孙兰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用——解读GB50116等”1.1之“a、b、c”的解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3:32:41

1.1之“a”解释,也很有意思的:

此款没对缆线提出要求,缆线的选择应见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如JGJ 16-2008《民规》第13.10.5条——

1、真还把08版《民规》当作“宝书”用了?
2、工业建筑,又让设计去看哪本国家标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3:58:53

一本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此款没对缆线提出要求”,却让大家按“缆线的选择应见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如JGJ 16-2008《民规》第13.10.5条”做设计,总觉得不是滋味。

再者说,06版、14版《建规》对明敷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原:金属线槽)只提防火保护不提缆线要求,到底有啥秘不告人的“天机”?

看不懂,求解答。人家又坚决闭口不回答。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3:59:5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4:01:1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4:04:0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3:59
1款,消防电缆不采用ZRNH,明敷,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管槽做防火保护。
在电缆井内,要采用ZRNH,不穿 ...

老诚看规范,一贯粗枝大叶!

ZRNH?

ZR& NH——NO!
ZR or NH——YES!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4:07:0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3:59
1款,消防电缆不采用ZRNH,明敷,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管槽做防火保护。
在电缆井内,要采用ZRNH,不穿 ...

3款,就晕了。
与上两款打架了。这是编写人员,逻辑学错误所致。

是“编写人员,逻辑学错误所致”?还是“领导发话,做个听话小绵羊”?
不得而知。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4:07:21

zhouke 发表于 2015-12-16 14:15: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3:32
1.1之“a”解释,也很有意思的:

此款没对缆线提出要求,缆线的选择应见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如JGJ 16-2 ...

民规据火灾报警保护等级选择消防线缆,而火规已取消保护等级,民规即便是宝书也不能用了。如之奈何?

zhouke 发表于 2015-12-16 14:22:2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12-16 14:01
2015-11期《建筑电气》P72,孙兰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用——解读GB50116等”1.1之“a、b、c”的解释

请 ...

请教诚版,专家在杂志上发表的高见是否具有与规范同等的效力,设计人员能否以此作为设计依据?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12-16 14:25:12

zhouke 发表于 2015-12-16 14:15
民规据火灾报警保护等级选择消防线缆,而火规已取消保护等级,民规即便是宝书也不能用了。如之奈何?

所以才“也很有意思的”。

不提13.10.4的“线路选择”,却引用13.10.5的“线路敷设”,来上一句“此款没对缆线提出要求,缆线的选择应见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如JGJ 16-2008《民规》第13.10.5条”,不觉得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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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专家观点: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共识性问题探讨 王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