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3-12-17 15:08:38
非常不好意思,我又来打岔了{:sad:}
还是希望大家在技术探讨过程中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态,并把讨论的重点放在技术本身。本论坛欢迎大家就技术问题展开激烈而不失友好的交流切磋,但不提倡、也不允许出现谩骂、甚至是人身攻击的内容!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7 15:09:4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7 15:21:1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7 15:28:12
为啥说一下我的认识,就变成老诚版主口中的“胡闹”?
规范就是这么规定的:不宜超过20个,不宜超过25个。。。。。
凭什么说我胡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7 15:30:28
建、高规的7.4.4、6.2.8条,没顺老诚版主的意,也是一顿谩骂。
老诚版主您的审图意见对吗?
即便听不进大家意见,恶意谩骂就是应该的吗?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7 15:33:4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7 15:44:34
态度极其不端正。
先给大家和我道歉,并作出郑重承诺,我立马给答案。
hbsjzsjy
发表于 2013-12-17 17:04:56
关于首层楼梯间处进行分隔设施和设置明显的标志问题,本地审图机构建筑专业从不提此问题,只要设置了分隔设施就行了,问起他们这个明显标志问题,似乎从来没关注过。如果是公建类,此楼梯的首层安全出口出已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前提下,就已经起到了避免上部人员疏散时误人地下层的作用,可不必再设置火灾禁入之类的标志。对于多层住宅类的建筑,没有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因为这个原因要在首层出口处增加一个“安全出口标志灯”还真没见过,如果建筑专业把这个问题交由电气专业处理,在分隔设施处首层一侧设置“火灾禁入”标志也未尝不可。但电气审图人员不能依此要求设计人员必须按此设计。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7 17:16:08
yu990921
发表于 2013-12-18 01:36:15
本帖最后由 yu990921 于 2013-12-18 13:55 编辑
关于首层楼梯间处进行分隔设施和设置明显的标志问题,本地审图机构建筑专业从不提此问题,只要设置了分隔设 ...
hbsjzsjy 发表于 2013-12-17 17:0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此言差矣。
规范本意是防止火灾时人员(疏散)到一层时,习惯性往下跑进入地下室。那么就在共用楼梯间,下楼的分隔处做明显标志,有的规范条文解释说了要设电光源灯或标志。按照惯例,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帮助理解规范。按照此说法。规范就是个P了。最高检的解释具备不具备法律效力,白纸黑字印出来卖给你按照正常个人理解自然具备效力。关于这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咨询结果可以说说,请不要展开讨论这点。
设置了安全出口灯并不能保证起到提醒防止误入的作用,因为有一个出口灯是装在去负一层的楼梯间内的,门外的你不可能长有透视眼。即使透视了,看到的也是出口灯的背面,看不到安全出口字样。
另一个去室外的出口灯并不在此处所以提醒作用并不存在。
假如利用疏散标志灯来实现,安装在低位,推门时有可能被忽视,人逃跑时是慌张的。若安在门上方,
还是用出口灯改字的”火灾时勿入“更好些。
当建筑内设置了导向系统后,门上和踢脚线附近都会有明显标志,导向系统的标准没有仔细读,住宅类的还没见有做的。
建议防火规范将此条修改为:
..为防止火灾时误入地下室,.当共用楼梯间时,
公建(含公寓)应设置导向系统或在门上方安装”火灾勿入“标志灯,设置导向系统时此处疏散照明照度不低于XXXXLx;
住宅应在门上方安装”火灾勿入“标志灯。
并且应将此条挪到电气条文中。凡非电气条文涉及电气内容的条目,均应在电气章节中注明:电气设计还应符合本规范XXX条、XXX条之规定。给电气的提个醒,善哉善哉
或者,干脆在建筑条文中禁止共用楼梯间,天下太平。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8 08:16:19
此言差矣。
规范本意是防止火灾时人员(疏散)到一层时,习惯性往下跑进入地下室。那么就在共用楼梯间,下楼的分隔处做明显标志,有的规范条文解释说了要设电光源灯或标志。
按照惯例,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帮助理解规范。
yu990921 发表于 2013-12-18 01:3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敢苟同。
有的规范条文解释说了要设电光源灯或标志——
是哪本强制性或推荐性的防火规范,在其“条文解释说了要设电光源灯或标志”(指“共用楼梯间”首层的地下室入口处的”火灾勿入“或”火灾禁入“)?若是真有此规定,有请265# yu990921 告知,尺短必在老诚版主出言不逊之前提条件下,不计较老诚的无礼,也要公开向老诚版主认错。
按照惯例,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帮助理解规范——
好像不是这么回事。
不是“条文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8 08:29:05
如果建筑专业把这个问题交由电气专业处理,在分隔设施处首层一侧设置“火灾禁入”标志也未尝不可。
hbsjzsjy 发表于 2013-12-17 17:0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要设这个灯,理论上“未尝不可”,实际操作得解决下述问题,一时恐难以解决:
1、老诚版主主张必须采用禁入标志灯,我得管你问:
禁入标志灯采用什么标准;
禁入标志灯采用什么颜色;
禁入标志灯标注什么文字?
2)老诚版主准备写明“ 禁入口”吗?还是有其他“神”指令?
是:平时长亮?
还是:平时长暗火灾长亮?消防联动“断电点亮”?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咋办?
质疑老诚版主,他话说得确实很漂亮:
讨论问题有疑问就说疑问,有反对,就列写依据。
我讨厌他这样,弄的帖子都没得看。
你有疑问,你反对我,可以,你说出观点来,你有质疑的权力,我有解答的义务。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7 15:2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可惜,说一套做一套,但就是不予正面回答。
hbsjzsjy
发表于 2013-12-18 08:45:35
此言差矣。
规范本意是防止火灾时人员(疏散)到一层时,习惯性往下跑进入地下室。那么 ...
yu990921 发表于 2013-12-18 01:3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拿90楼诚版的图来说,此工程设有应急照明系统,楼梯间灯正下方(未显示部分)应设有安全出口标志灯,可正确引导人员往出口疏散,已经起到了防止误入地下室的作用,何必画蛇添足?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2-18 08:50:14
回复 269# hbsjzsjy
一言道破天机!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8 08: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