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石
发表于 2015-4-5 22:36:44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5 11:13
评:1、作者的采用DGJ08-20-2007为已废止版本。规范有效版为DGJ08-20-2013,网上查一下到处都是,上海 ...
作为审图人员连规范的版本都搞错,还不止一处,实在不应该,这样审图恐难令人信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秋石
发表于 2015-4-5 22:46:21
hst 发表于 2015-4-5 17:55
本就不该有所谓的审图。。这个扯远了。
你的图画不好,出了问题,你就要背,要承担。要是你不放心,找别人 ...
“本就不该有所谓的审图。。这个扯远了。”
你认为不该有所谓的审图,而你又极力说有审图的好处,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秋石
发表于 2015-4-5 22:55:48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5-4-5 23:01 编辑
审图的目的什么?
根据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不在这范围内的内容,审图机构该提么?就有一些审图人员在审查意见书上大写优化意见,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
秋石
发表于 2015-4-5 23:24:38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5-4-5 23:41 编辑
现在一些审图人员教条、僵化的执行规范,规范错了或不合理也要执行,这其实与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的宗旨相违背的。设计人员对规范错误及不合理的规定不予执行,作为明事理的审图人员应该支持,因为这样可能防止一些危害的发生啊,如同弘扬正气,但一些审图人员却以是规范就执行的要求设计人员,为自己免责的想法能理解,但难道这不是助纣为虐么?
上海市施工图审查中心以前搞的”上海审图电气组对如何执行《民规》的意见”,就是对正确执行规范最好的诠释。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6 11:00:56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7 10:57 编辑
评:1、GB/T 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第8.1.2条“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选择,宜满足正常运行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且不应小于30%(S级为20%)的要求……”,“不应”和“不宜”的区别对于工程设计人员来说应该极为敏感,怎可随便改动。
2、“电流互感器一次电流应大于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保护整定电流”的要求对吗?在满足GB/T 50063-2008第8.1.2条的前提下,不能小于等于吗?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6 11:06:01
评:燃气锅炉房“要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依据何在?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强制标准)
条文说明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教条不可机械,消防用电也大量存在三级负荷的情况,审图师个人意见无权凌驾于国家或地方标准之上,除非规范、标准存在明显的错误。GB50052-2009负荷分级存在三级负荷,GB50041-2008有条文说明且特别说明“不宜统一规定”,为何作者视而不见?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6 11:11:38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7 11:35 编辑
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11.1.4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案例31,作者假设了一个内建变电所,负荷等级高,防火分区、出线回路众多的多层建筑项目,并给出了此类工程作者认为理想的配电方案。按照上面列出的GB规范要求,先不论其它分配电系统,单是消防配电和非消防配电,就要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区分开来,方能满足规范“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
“……宜先分区域按防火分区、再在防火分区内按分系统设计较妥。每个防火分区由变电所引出两回干线电缆……”,“然后在防火分区内按照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分系统设计”,这是作者认为合理正确的做法。对吗?每个防火区内都设一个分配电室,这还是GB50016-2006第11.1.4条文说明“分配电室”的本意吗?消防部门看到如此众多的分配电室,不知作何感想?作者案例中的做法算不算“执法犯法”呢?
bhluww
发表于 2015-4-6 21:50:23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6 11:11
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 ...
个人认为设置分配电室存在着一定合理性,设计中也经常是这么规划的。
bhluww
发表于 2015-4-6 22:00:37
本帖最后由 bhluww 于 2015-4-6 22:05 编辑
秋石 发表于 2015-4-5 22:55
审图的目的什么?
根据2013年4月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优化意见是属于可改可不改的范畴,并没有强加于人,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认真地提出优化意见施工图审查人员,我倒是认为多了一位良师益友,多听听别人的想法,不会有错。
不过对很一些实行市场化管理地区的审图机构,在恶性竞争下,收费一个比一个低,审图查机构是不会给你出这么多意见点,重要项目看看有无违反强条,小项目直接盖章了事,看都懒得看{:lol:}
fitman
发表于 2015-4-7 09:48:31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4 19:57
案例二:一般情况,35kV站在10kV侧是要做无功补偿的。
这句话很对,但是,无法证明案例二就是对的。
其实35kV变电站多用于供电系统和大型企业的分配站,在一般审图意见汇编中出现,有点意外,但要加高压无功补偿的意见却是对的。
对于这类变电站,无功补偿的作用更看重的是电压调节,这与一般教科书和规范所强调的是不一样的。象这类变电站设置电容器分组时,也是以引起电网电压变化为原则的。
在本人大量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大多数35kV变电站都要装无功补偿的,而且10KV的补偿装置体积并不大(当然,室内安装时必需要电容器室,不过一个足够了),而且大家可能想不到的是,单位成本比低压的低(总容量越大就越低)。
fitman
发表于 2015-4-7 10:34:42
1、我的观点很明确,从列举的条款来看,还是能指出一般情况的设计思路和方法。不能认为他以偏盖全。楼主的观点会引起很多入们者的误解,因此我作出了评述;
2、任何条文(特别是带数据限制的),从写下一刻起,都可以找到特例来说明他是错的。但作为没这方面的经验的设计人员来说,这是非常珍贵的资源(得到审图认可的工程经验数据和方案);
3、基于上述原因,本人希望论坛上的高手,鉴定一下汇编中的论点、数据是否带有普遍性,使用时有那些应注意的地方,这是我们设计人员之福。
在这里,我作为论坛上最有经验的无功补偿设计者之一,我判定案例二关于35kV变电站无功补偿的方案具有一般性正确的,一般情况如此设置没有问题。如果35kV变电站是终端站,可再分析来决定方案。
其他的条文,也希望大家给些意见。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7 11:33:27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7 21:04 编辑
评:此论文题目是“上海市建设工程电气设计通病案例分析”。
论文作者专门开列“案例十四:变频调速系统电动机选用普通工频异步电动机”:
试问这选用电机的事,会由我们电气设计人员来干吗?
怎样的建设工程、什么情况下的“变频调速系统电动机”,会由我们电气设计人员来选呢?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7 13:38:56
对于这类变电站,无功补偿的作用更看重的是电压调节,这与一般教科书和规范所强调的是不一样的。http://wenku.baidu.com/link?url=IS4x5hz5Y_Qk9ruEXT6A26vBmDUI5b5ZyGS0kgbH1NH9b395yDe1chvBYwLbwwGp9mdrtd4RGDkKXh66jbCmZQ1nDONl7oZ0Q-WOQsNRRrG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7 13:40:0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7 13:46:06
35KV有补偿,也只是线路参数补偿。而线路参数,仅指电感。线路很长时,线路电感量大。所以,弄个补偿。容量必然不大。远不是上海XXXX,规定的变压器容量的20%。
负载的功率因数补偿必须分层分区就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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