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0 15:51:13
chen811129 发表于 2015-4-10 15:40
2W4-2回路为何出线是4x(1x240)?
可能性之一:不配出N线。
fitman
发表于 2015-4-10 17:26:56
照明回路的谐波居然与4极开关有关,有点奇怪的论点。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4 14:51:03
第二篇 《施工图审查中常见的共性问题及分析》
评:“应急照明属于消防设备,所以应急照明的电源取自本层(或本区)的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做法不符合采用专用回路的要求。”
此结论性意见明显与“规范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2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供电……”相悖。 “规范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2号)无效了吗?论文作者的结论对吗? 附:“规范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公津建字22号)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4 14:54:23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14 15:00 编辑
评:消防设备机房“也必须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看看规范的报批稿截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
有无道理?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消防设备机房,均有甲级防火门和防火隔墙防护,其内的消防备用照明灯具仍然要求采用消防灯具,是否意义不大了呢?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4 15:00:13
评:1、“其保护罩应为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 2001年版《建规》、2005年版《高规》确有此规定,但2006年版《建规》已予以删除。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强制标准)
GB17945-2010规定的IP30就已经达到制造标准要求,火场喷水灭火情况下的IP30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真能管用? 规范、标准就混乱,能责怪设计人员吗?
秋石
发表于 2015-4-14 21:33:46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4 14:54
评:消防设备机房“也必须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看看规范的报批稿截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
现在都僵化了。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5 14:26:33
评:
“原则上消防设备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各级保护开关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路热动或电子过载脱扣器”——2005-2-16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
虽然GB50054由95升版2011,规范条款也由4.3.5变为6.3.6,且对于“过负荷保护”“作用于信号”的规定亦有所变化,但“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的主旨并未变化。 那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排烟风机和消防泵主电路中的断路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也应加大,使其达到计算电流的1.5~2倍”的实施方法还有效吗?也就是说,当断路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为计算电流的1.5~2倍时,不完全排斥断路器设过负荷保护的做法还可行吗?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5 14:31:06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15 15:19 编辑
评:
“同时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论文作者这句话着实令人费解,疏散指示标志的什么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疏散标志的指向还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电回路?若是指后者,这样要求没问题;若是指前者,这样要求不但有问题,甚至在设计中根本无法实现此要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条文说明:2.0.17 本条中所指室内安全区域为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可视为安全区域。但这些场所均应考虑作为临时安全避难用。
举例来说:一栋建筑的地下层内划分了多个防火分区,其中一个被其他防火分区包围的防火分区发生火情,其中的人员只能向相邻的安全的防火分区疏散,自然设计是让疏散指示标志指向相邻的防火分区,这符合规范对“安全出口”的术语解释。如果这样算“跨越”的话,设计真就没法做了。论文作者应当对“同时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说法进行修正,避免产生歧义!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5 14:36:12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15 15:38 编辑
评: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3.9 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45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4.4.8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60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处理。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1、将论文作者引用的《雷规》4.3.9、4.3.8摆在一起,专业人员应该很容易就看出作者的错误。很奇怪的作者,引用了正确的规范条款,却为什么偏偏对这两条规范的2款视而不见? 10版《雷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的条件是一样的:高于60m的建筑物;需要设防的部位也是一样的: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
审图人员更应该加强规范学习,对规范理解错误造成的误判会让设计人员欲哭无泪!
2、“上海市的项目要求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
上海有这样的要求吗?存疑!请上海的同行鉴定一下!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2.4.4 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 4.2.4.7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下列防侧击的措施:
1) 应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应与引下线相连。
第一类防雷通常也不过要求等电位连接环的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见4.2.4条4款;超过30m,才有建筑物四周水平接闪带每隔不大于6m设置之规定,见4.2.4条7款。
上海市若是真有无前提的“上海市的项目要求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这种规定,着实就太过分了。
(全部点评完毕)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6 11:01:22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16 11:39 编辑
rainmen_73yang兄要查下QXT 106-200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就知道规定出处了
rainmen_73兄说的是规范里的这一段吧?
这本气象的规范也曾有所耳闻,翻看过。但是,即便按此规范设计,6米间距均压环的设置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论文作者给出的“一刀切”的结论!
我始终不相信,上海市有“上海市的项目要求每隔不大于6m设置均压环”这样“蛮不讲理”的规定!
PS:
1、QX/T 106-200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不是设计规范;
2、QX/T 106-2009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规范》仅是推荐性标准,不得作为审查机构的审图依据,更不能以此判定设计人员符合GB50057-2010规定的防雷设计为“质量通病”。
fitman
发表于 2015-4-16 12:32:19
第二篇的点评很到位。
每6米一个均压环的提法虽没规范要求,但由于卫生间有局部等电位的要求,不失是一个很好的防电击的工程方案。
bhluww
发表于 2015-4-16 17:59:32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14 14:54
评:消防设备机房“也必须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看看规范的报批稿截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
嗯,专家们顶上,坚持到烧完最后一个设备~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1 11:05:46
初评:
“同时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论文作者这句话着实令人费解,疏散指示标志的什么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疏散标志的指向还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电回路?若是指后者,这样要求没问题;若是指前者,这样要求不但有问题,甚至在设计中根本无法实现此要求。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条文说明:2.0.17 本条中所指室内安全区域为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实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可视为安全区域。但这些场所均应考虑作为临时安全避难用。
举例来说:一栋建筑的地下层内划分了多个防火分区,其中一个被其他防火分区包围的防火分区发生火情,其中的人员只能向相邻的安全的防火分区疏散,自然设计是让疏散指示标志指向相邻的防火分区,这符合规范对“安全出口”的术语解释。如果这样算“跨越”的话,设计真就没法做了。论文作者应当对“同时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说法进行修正,避免产生歧义!
再评:
“同时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GB50016-2014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1 11:20:44
接148#
条文说明:
相当神奇,按照14版《建规》,论文作者这句话无论是指疏散标志的指向还是指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电回路,均正确无疑了。且与14版《建规》中的条文解释如此契合,不得不佩服论文作者的先知先觉。
一篇2014年组稿完毕的论文虽然契合了14版《建规》的要求,顺应了规范的发展方向,但评价对错的标准不能脱离当时的条件,按照06版《建规》,初评的意见倒是没错。
再评的目的只是为了提醒广大同仁,规范发生了变化,设计自然也要随之而变。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2 10:16:50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4-21 11:20
接148#
条文说明:
读了14版《建规》的2.1.14及其条文说明,写下了第二篇论文问题13的再评,本想提醒同仁们规范的理念发生了变化。
非常不幸,又看到了14版《建规》的5.5.9条及其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按照14版《建规》5.5.9条,问题13的初评依然是正确的!
天呐,14版《建规》在逗我们玩儿么?一个“能否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问题,14版《建规》2.1.14的条文说明和5.5.9条居然自摆乌龙!
不过,心里小小邪恶的我笑了,心理平衡了,14版《建规》里不光是电气专业瞎闹,别的专业也没闲着。。。。哈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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