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4-7 11:35 编辑
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11.1.4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案例31,作者假设了一个内建变电所,负荷等级高,防火分区、出线回路众多的多层建筑项目,并给出了此类工程作者认为理想的配电方案。按照上面列出的GB规范要求,先不论其它分配电系统,单是消防配电和非消防配电,就要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区分开来,方能满足规范“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
“……宜先分区域按防火分区、再在防火分区内按分系统设计较妥。每个防火分区由变电所引出两回干线电缆……”,“然后在防火分区内按照照明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分系统设计”,这是作者认为合理正确的做法。对吗?每个防火区内都设一个分配电室,这还是GB50016-2006第11.1.4条文说明“分配电室”的本意吗?消防部门看到如此众多的分配电室,不知作何感想?作者案例中的做法算不算“执法犯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