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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新《火规》深圳宣讲片段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4-27 16: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丁同志在杭州也强调以上几点,宣贯讲的一模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16: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丁同志在杭州也强调以上几点,宣贯讲的一模一样!
xudi1234 发表于 2014-4-27 16:27

发表于 2014-4-27 16: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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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16: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设置电梯迫降。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27 16:45

哈哈,“不提电梯迫降”,这个丁组长还专门作为创新点强调了。他认为火灾时电梯不一定非要降首层。是否降首层,最好是能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但火规不强调降首。这是世界性探索话题。

PS:我本人赞同新《火规》的处理方式。
发表于 2014-4-27 17: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丁在杭州宣贯好几次提到慎用EPS,打了个比喻说:“汽车经常在开的,电瓶寿命也就3~5年,如果经常不开的,汽车电瓶寿命1~2年”,,比喻的意思你都懂的!
发表于 2014-4-27 17: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提到一个电缆界的规则,电缆厂家通常认为“ 阻燃不一定耐火,耐火不一定阻燃 ”  而 老丁说:“耐火的一定是阻燃”,他说这个有分歧。
发表于 2014-4-27 17: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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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7: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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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7: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提到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等的消防电话分机 采用总线制 或多线制都可以,并认为总线制比多线可靠(他个人理解),规范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用多线制。

还说了双电源供电+蓄电池应急灯具消防时点亮措施采用 “断电点亮”或“接触器强起”都可以。

反复强调 :只要规范没禁止,任何做法都可以。跟法律一样,法无禁止便可做!
发表于 2014-4-27 17: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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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7: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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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7: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断电点亮”不妥。采用双电源是为了供电可靠,火灾时正需要用它时反而将它切断,前后矛盾。再者,灯具自带电池随充放电次数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断电强亮未必满足最短应急照明时间的要求。
发表于 2014-4-27 17: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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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7: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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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7 18: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于应急照明的灯具有一定的防护能力。若不放心,可采用安全电压输出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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