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大鼻山

[规范条文] 新《火规》深圳宣讲片段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4-27 00: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大鼻山

疑问1:
答复:1)短路隔离器可设在某防火分区的内侧,也可在外侧,也可在竖井内。2)纯粹“过路”(不分支)的总线,可不加设总线短路隔离器;3)对于树型结构(不同于环形的那种结构)的系统,总线短路隔离器就接在线路首段,不同总线隔离隔离器当然为并接;4)对于环形结构的系统,则其探测器往往自身已带隔离器,故无需另设总线短路隔离器(若不自带,仍需设隔离器);5)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这应由标准图集完成(已和标准院沟通)

水平有限,看不懂答复1)至答复4).
5)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这应由标准图集完成(已和标准院沟通)——即便退一万步认为“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但规范也有将规定条款阐述清楚的义务,傲慢对付质疑,以一句“这应由标准图集完成(已和标准院沟通)”是应该的态度吗?
     
发表于 2014-4-27 00: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2:
答复:对于采用变频两用风机的,电气照往常对待;消防泵采用变频的,不推荐(至于消防泵要求日常巡检,可人工完成嘛)。

GB 50116-2013 第3.1.8条是“不应采用”不是“不推荐”。
GB 27898-2011 不存在“不推荐”。

自圆其说,得想好了再说。
     
发表于 2014-4-27 0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3:
答复:那条本意是指区域报警系统仅含火灾报警(含声光报警)功能、不含联动功能。

声光报警不是联动设备?不是“自动消防设备”?
     
发表于 2014-4-27 0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4-27 07:34 编辑

疑问4:
答复:提问者是怎么读出这层意思的呢?

能从容面对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如此糟糕的这条规定,并淡然处之,确实非同凡响。
     
发表于 2014-4-27 0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5:
答复:二者并无矛盾。比如安防系统、闭路监控系统……,这都与火灾报警系统实际也相关啊,因此,它们几者都可合用(但要符合第3.4.8);但比如“三表自动抄表”系统等,压根与火灾报警系统就无关,因此就不可穿过消防控制室。

如此说来,切断非消防电源,也可以说非消防系统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了。
规定不严谨,认个错,有那么难吗?

评分

参与人数 2E币 +8 收起 理由
lxq6 + 1 认错+改错?
sgf2002 + 7 呵呵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4-4-27 00: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6:
答复:(其他人也问了类似问题,但我(大鼻山)感觉组长答案不太理想,故略去)

什么理想不理想,估计就没想明白,怎么可能有理想的回答。
     
发表于 2014-4-27 00: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7:
答复:已和建规/高规规范组沟通。它们出版后,不会与《火规》矛盾。但过渡期如何处理,要问当地消防局长。

呵呵。
将来会不会建规/高规合并版屈尊将就火规,还真说不准呢。
     
发表于 2014-4-27 0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8
答复:这个问题不知是组长未答,还是答了我没注意听。反正现在我(大鼻山)给不出答案。

漏了就是漏了,回避个啥。
     
发表于 2014-4-27 0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疑问9
答复:1、还是老规矩。是否设置报警,基本还是执行建规/高规或民规等。
2、(划分原则是什么,真是一言难尽。感觉大家大体是听得云山雾罩。)


莫名所以,“听得云山雾罩”是必然的。
     
发表于 2014-4-27 00: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4-27 00:47 编辑

疑问10
答复:1、只有消防设备的相关信号,才按照上述要求做;而比如空调系统的阀门等,就无需纳入;2、防火门目前产品跟不太上,但也很快了。作为电气,你设置好防火门监控器即可。

谁问“比如空调系统的阀门”这些非消防设备了,有空?
规范都发布了,勇敢面对问题,反馈无效信号有意思吗?
     
发表于 2014-4-27 0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成都宣贯录音有感(摘录)

不要乱扣帽子乱摔大棒。
比如——
宣贯老师说:现在我们国家有些专家,我认为是伪专家,提出来要局部疏散,这个是坚决不能干的事,咱们国家的建筑不支持你局部疏散……
但宣贯老师可能忘了,“局部疏散”可不是这些所谓的“伪专家”自己想出来的,他们是学习98版《火规》才这么理解、贯彻和执行的。
PS
见GB 50116-98的6.3.1.6,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这么说来,GB 50116-98岂不成伪规范了?宣贯老师不就成伪专家的鼻祖了?

又比如——
宣贯老师说:我们很多教科书甚至我们的某些规范,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念,比如说我们最著名的《建规》,我们都很熟悉的《建规》,可以说我们防火界的最高规范,我们管它叫母规范,那里面就是说“设置喷淋的场所可不设报警”,这话对生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但宣贯老师可能没搞清楚:
1)《建规》自TJ16-74,陆续改编为GBJ 16-87(1997、2001年版),至GB 50016-2006,自始至终没出现过这样的规定。
2)《高规》始于GBJ 45-82,陆续改编为GB 50045-95(1997、2001、2005年版),自95版的9.4.3.条6款,对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才出现了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而非《建规》中的规定。
3)《火规》始于GBJ 116-88,陆续改编为GB 50116-98,至GB 50116-2013。
在98版《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中,将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扩大至“二级保护对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以不装探测器。
PS
见GB 50116-98《火规》3.1章节的条文说明(P49),宣贯老师也是当年这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这么说来,宣贯老师岂不是对生命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
95版《高规》“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不是《建规》的规定)不过是针对“厅”而已,98版《火规》可是搞扩大化了哦。
当年规范的编制,受认识的局限和经济条件的制约等等,凡此种种,大家都能理解,怎可随意指责老一辈编制人员“非常不负责任”。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不纠错?
95版《高规》在前,98版《火规》在后,如果认为《高规》有错,为何还扩大?

缺乏面对问题的勇气和缺乏处理问题的诚意。
宣贯老师说:……对于共性的问题……将来规范修订的时候,这些我们都会统筹的考虑。
宣贯老师说:如何设计我不讲。
     
发表于 2014-4-27 07: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5)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这应由标准图集完成(已和标准院沟通)——即便退一万步认为“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但规范也有将规定条款阐述清楚的义务,傲慢对付质疑,以一句“这应由标准图集完成(已和标准院沟通)”是应该的态度吗?
说得好,民规中关于疏散照明就给了详细图示,火规为什么就不能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07: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中真有如此清晰表述吗?如果有,则是不当的。
我也很关注——3对应“水泵房水泵控制柜内转换开关处于什么位置”——之具体条款,可惜在规范和指南中都没找到。但看目前既有之表述,确是容易引起歧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4-27 07: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大鼻山老师
6、推荐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分开设置;
第6条依据什么?根据规范好像看不出来
chipy 发表于 2014-4-26 23:40

这是培训老师答疑时,口头回复的。我暂未去查询出处。
     
发表于 2014-4-27 07: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能将规定、要求说清,规范给出图示比比皆是。到了《火规》宣贯老师这里,竟然会是“规范本身没有给出详细图示的义务”,实在佩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28 09:45 , Processed in 0.072563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