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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无止境

[问题探讨] 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点疑问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0 17: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0月1日
     
发表于 2011-11-11 08: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谢炜先生询问GB50057-2010防雷规范主要编制人林维勇先生关于“专设引下线”的E-mail对话记录

At 2011-11-10 10:10:59,谢炜: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1105&extra=&page=6

80楼,规范编写组在能否说明一下
审图的提的“应专设防雷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GB50057-2010第4.4.3条)”。


谢炜



-------- 转发邮件信息 --------
发件人:"林维勇"
发送日期:2011-11-10 11:24:11
收件人:谢炜
主题:Re: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点疑问 - 建筑电气技术 -  建筑电气论坛-Building Electricity 建筑电气 - Powered by www.jzdq.net.cn

在不能应用第5.3.8条时,专门敷设的引下线要符合第4.3.3条或第4.4.3条的要求。

林维勇
     
发表于 2011-11-11 08: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是规范条款叙述欠严密引起的误解。

其本意似乎是这样的“4. 4.3 当设置专设引下线时,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发表于 2011-11-11 09: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第4.3.3条或第4.4.3条的要求,应该是指:当建筑物不能采用“自然引下线”或设计不采用“自然引下线”时,应设置“专设引下线”,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分别遵守第4.3.3条或第4.4.3条设计规定。

可惜规范措辞不严密,导致审图人员理解产生偏差,给出错误审图意见。
发表于 2011-11-11 13: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老发个辟谣的文章吧
发表于 2011-11-12 02: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看的我都无语了。
但凡懂点防雷原理的都不会问出这些问题来吧?就这个问题而言,不客气的说,要是规范写成这也算有歧义,那只能说看规范的人根本不是搞电气设计的。这是规范,不是教科书!!!不是防雷基础教材!!!

就看到4.3.3了?因为是黑体字看得清楚?无视4.3.5条?没写清楚吗?条文解释没说明白吗?
就看见4.4.3了?无视4.4.5吗?
宜利用。。。。作为引下线没写吗?
5.3.3条没写清楚吗?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做引下线应符合。。。。。。

到处都是利用建筑物金属物做引下的表达,怎么就无视呢?

把话再说明白点,4.3.5条用了大量篇幅在旧规范的基础上再一次全面说明了这一问题,为何不好好看呢?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和专设引下线这种常识性问题,还要在规范里写出如果不能采用或不采用前者,那么按后者做,然后再应该怎么做 等等诸如此类的表达吗?

总见人说GB不如IEC,可IEC肯定不会把规范写成教科书。而GB不按教科书模式写,就成了有歧义,。。。。。
其实是挺悲哀的一件事。
发表于 2011-11-12 0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这事要也发个公函 中国电气设计的从业人员 得悲哀到什么程度?还要让国外的同行笑掉牙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2 09: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单位安全规定
第一条:单位专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条:单位宜利用日常值班人员作为保卫人员

请问,此单位是否需要专职保卫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2 0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单位安全规定
第一条:单位专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条:单位宜利用日常值班人员作为保卫人员
请问,此单位是否需要专职保卫人员?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11-12 09:47



    个人理解:此规定不仅是要求专职保卫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也要利用日常值班人员作为保卫人员
     
发表于 2011-11-12 12: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例子好像不恰当呀,假设日常值班人员中有两人可以胜任专职人员呢?{:lol:}
发表于 2011-11-12 12: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有句成语叫断章取义说的是不是这么回事?
这都是好听的
要是中国的规范编的还外带基础教育和扫盲功能,那规范得写成什么样啊?
这个问题要在设计和图审中出了偏差,那不是规范的问题,也不是理解能力的问题 ,那直接就反映了是中国电气设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防雷基本原理都不明白,做什么设计?还审什么图了?
这个事就算编者出来说明了,也是面对这个群体整体素质的无奈之举!
     
发表于 2011-11-12 13: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IEC这部分是怎么写的?是不是也会有歧义?
印象中IEC没有区分专用引下线还是自然引下线在根数、间距方面的区别。只要建筑物构建符合条件可作为引下线,那么2者是一视同仁的。
发表于 2011-11-12 14: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看的我都无语了。
但凡懂点防雷原理的都不会问出这些问题来吧?就这个问题而言,不客气的说,要是规范写成这也算有歧义,那只能说看规范的人根本不是搞电气设计的。这是规范,不是教科书!!!不是防雷基础教材!!!

就看到4.3.3了?因为是黑体字看得清楚?无视4.3.5条?没写清楚吗?条文解释没说明白吗?
就看见4.4.3了?无视4.4.5吗?
宜利用。。。。作为引下线没写吗?
5.3.3条没写清楚吗?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做引下线应符合。。。。。。

到处都是利用建筑物金属物做引下的表达,怎么就无视呢?

把话再说明白点,4.3.5条用了大量篇幅在旧规范的基础上再一次全面说明了这一问题,为何不好好看呢?
利用建筑物金属体和专设引下线这种常识性问题,还要在规范里写出如果不能采用或不采用前者,那么按后者做,然后再应该怎么做 等等诸如此类的表达吗?

总见人说GB不如IEC,可IEC肯定不会把规范写成教科书。而GB不按教科书模式写,就成了有歧义,。。。。。
其实是挺悲哀的一件事。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1-12 02:55



你这么自以为是的读规范也值得悲哀!

这场争端的根源————是规范没有指明什么情况要做专设引下线,前提条件根本没交代。
即使是5.3.8条也没有说明什么情况要做专设引下线。
整个规范目前好像找不到要做专设引下线的依据。


就像防火规范、火警规范一样。
什么情况做消防报警、怎么做消防报警。一定要泾渭分明的明确开。

防雷规范的这种写法就像—————
《防火规范》里面突然蹦出来一句“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主出入口处”


规范4.3节、4.4节的文字编排
难免会让人认为————无条件要做专设引下线。做法是建筑物周围一圈、有内庭的内部一圈也要专设钢筋引下。
其余中间部分,推荐利用柱内钢筋做引下线。
即,2套引下线系统。
   

并且雷规自诞生以来,一直抄袭国外规范,据说个别国家不允许用柱内钢筋做引下线。。不排除我国开搞2套引下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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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0: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且雷规自诞生以来,一直抄袭国外规范,据说个别国家不允许用柱内钢筋做引下线。。不排除我国开搞2套引下线的可能性。
urpig 发表于 2011-11-12 14:15



4.3.5条的条文解释算是白写了。
利用钢筋混凝土柱和基础钢筋作引下线和接地体,国内外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采用了,现已较为普遍。算是白说了。

把专设和利用建筑物金属体比作做不做消防报警,也凸显了对防雷原理的无知。

接闪、引下到接地装置这一最最基本的步骤也需要一步一步的告诉设计人何时用什么接闪、何时用什么引下线、何时用什么接地体,这不是技术规范,这是防雷的教科书。而且,这是可以要求唯一做法的事情吗?

还什么开搞两套引下线的可能,看得我都石化了。
今天我算是真明白了,为啥这个专业在民建领域总没有地位。真的是谁也可以进来就画图搞设计。不说也罢,唉。
     
发表于 2011-11-14 00: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实在话,这个跟设计人的水平没有多大关系,一本新规范的出台,有谁知道其中会有多少新意藏于其中,规范那句话实实在在就那么写的,如果加上“当设置专设引下线时”更为明白,但是有谁就敢保证可以准确把握编者的准确意思呢,全国的设计院多了去了,设计水平也不是一个档次,活在大院的就能不理会小院的了么?难道人人都是编规范的?编写规范的还是每个方向的人都不一样呢,也没见过所有规范一个人都能搞定了的,每个人侧重点还不一样呢,总认为自己很懂似的,真搞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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