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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无止境

[问题探讨] 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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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楼上说的话没有一点蔑视设计人员的意图。
记得某先生曾说过一句话,现行的规范,专家不愿看,普通设计人员又看不懂。
当你试图把条文制定清晰的时候,可能忽略了一半的理论;当你想讲清楚理论的时候,可能又忽略了具体实施的另一半。
     
发表于 2011-11-16 12: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应该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不能将设计搞得像理论研究那么复杂,这样搞效率太低,需要简化做法,但也要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
要将规范编好,其实很难。
     
发表于 2011-11-16 13: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就是全盘搬老做法。

只不过在意识形态上将绑扎法的连接认为都是可靠导通的,整个钢筋混凝土可以视为自然防雷装置;然后认为老做法的部分是更加可靠,看作是加强措施。

相当于轻装兵部队里面混入了一些重装甲兵。
     
发表于 2011-11-16 13: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这个要求并不是GB的独创,IEC的资料性附录有表述:
“So that practically all the rods of the reinforcement are electrically interconnected. Measurements carried out on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s support this conclusion.”
GB只是试图将道理交代得更清楚一些,写到了条文里。
发表于 2011-11-16 2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质疑GB不直接、不深入浅出、不通俗易懂的朋友,先去认真读一下IEC62305,英文基础不太好的话网上也有中文版。就此规范而言,GB比之IEC通俗的多,可操作性强得多。而且有很多适合国情的自己的改动。
假如现在全盘引进IEC(不仅限于此防雷规范),我可以一点不夸张的说,中国80%的从业人员将看不懂大部分规范,95%的审图人员不会审图。GB已经快把各类规范编成教科书了,再这么下去,我们的GB就快成了中学生课外读物了。
发表于 2011-11-16 20: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明显曲解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依然按原来的旧规范设计防雷引下线,只是标明了“必须”作为 ...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11-16 08:43



你标明了必须,它就必须是了吗?你不标必须,它就不是了吗?那你说这个标注是不是你的心理安慰?
还是你决定在你标注了必须的那些地方附加一些措施?那么写出来我们看看你准备怎么做。如果就是标明了位置,那么对于土建施工者和施工完的结果有何不同?
如果没有不同,那么标上这个是属于画蛇添足还是属于掩耳盗铃呢?
其实原来的规范本身表达也有问题,“可按跨度设引下线”,既然是利用柱内钢筋,怎么又是“设”引下线呢?怎么个“设”法?如果设与不设,在土建施工时做法都一样结果也一样,那么新规范还这么写,才是有问题。
发表于 2011-11-16 20: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的确有国家不允许建筑物金属体作为引下线,原因我不得而知。我猜想大概跟这些国家的建筑物结构或土建规范有关。
但是我们的GB首先允许,而且认为经过一般土建施工方法就可以认为其符合引下线要求。这个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编者敢这么写,那肯定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如果学无止境还有疑虑,那么请做几个实验,发表几篇论文也不错。比如:利用建筑钢筋做引下,你找几个不同类型不同体量的建筑在屋顶实测它到地面的电阻,看看能符合IEC标准所要求的不?如果大多不符,那么你或许有反对的理由。我们像期待你外部引下线那么的大作一样期待你的论文。
发表于 2011-11-16 20: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说些题外话打消一些新手的疑虑:不要把防雷看太神秘,它有很多技术难点,但这个难点对于一般建筑物而言,根本不在防直击雷上!
实际上,现代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就是一个天然的法拉第笼,这个建筑就算不刻意做什么防雷,对于建筑物内部而言,防直击雷没什么问题。就那么回事而已!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08: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标明了必须,它就必须是了吗?你不标必须,它就不是了吗?那你说这个标注是不是你的心理安慰?
还是你决定在你标注了必须的那些地方附加一些措施?那么写出来我们看看你准备怎么做。如果就是标明了位置,那么对于土建施工者和施工完的结果有何不同?
如果没有不同,那么标上这个是属于画蛇添足还是属于掩耳盗铃呢?
其实原来的规范本身表达也有问题,“可按跨度设引下线”,既然是利用柱内钢筋,怎么又是“设”引下线呢?怎么个“设”法?如果设与不设,在土建施工时做法都一样结果也一样,那么新规范还这么写,才是有问题。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1-16 20:42


在没有进行一定处理情况下,并非所有的柱子都可以利用其作为防雷引下线,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是有条件的,

请看规范第4.3.5条规定:

4.3.5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本规范第 3.0.3条 2~4款、第9款、第10款的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 4%及基
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
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
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为一根时,
其直径不应小于 10 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
筋连接的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 10 mm钢筋的截面积。
4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应小于 0.5 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4.3.5)
式中: S—钢筋表面积总和 (m2);
kc—分流系数,其值按本规范附录 E的规定取值。
5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 4.3.5的规定确定。
表 4.3.5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
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 (m)        扁钢(mm)        圆钢,根数 ×直径 (mm)
≥60        4×25        2×φ10
40~60        4×50        4×φ10或 3×φ12
<40        钢材表面积总和≥ 4.24 m2
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选用扁钢;
2采用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 2倍;
     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08: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上,的确有国家不允许建筑物金属体作为引下线,原因我不得而知。我猜想大概跟这些国家的建筑物结构或土建规范有关。
但是我们的GB首先允许,而且认为经过一般土建施工方法就可以认为其符合引下线要求。这个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编者敢这么写,那肯定有自己的充分理由。如果学无止境还有疑虑,那么请做几个实验,发表几篇论文也不错。比如:利用建筑钢筋做引下,你找几个不同类型不同体量的建筑在屋顶实测它到地面的电阻,看看能符合IEC标准所要求的不?如果大多不符,那么你或许有反对的理由。我们像期待你外部引下线那么的大作一样期待你的论文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1-16 20:44



    “经过一般土建施工方法就可以认为其符合引下线要求”
请问依据何在?

“编者敢这么写,那肯定有自己的充分理由”
请问编者写什么了?
发表于 2011-11-17 08: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规范此一句,就是大祸害。
发表于 2011-11-17 08: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此一句,规范就必须立即更正,立即修编。刻不容缓。
     
发表于 2011-11-17 09: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是人写的,不可能完全正确,关键是错了以后怎么办?
     
发表于 2011-11-17 10: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 治学以诚

说说为什么是大祸害?
发表于 2011-11-17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质疑GB不直接、不深入浅出、不通俗易懂的朋友,先去认真读一下IEC62305,英文基础不太好的话网上也有 ...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1-16 20:00


规范要编得通俗易懂还是高深难解,这不是设计人员要求的。但不管怎么编,起码中文表达逻辑应该清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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