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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无止境

[问题探讨] 新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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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9: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规范的条文说明都明确规范“规范的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么“规范编写组的想法”就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吗?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20 09:07


学无止境的质问,给力!
     
发表于 2011-9-20 13: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4.3.3条文解释 :“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
我觉得没有歧义吧,明显是不能利用建筑自身金属作专设引下线啊。
但是这样规定是为什么呢,以前没设专设引下线也不是好好的吗!
     
发表于 2011-9-20 13: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4.3.3条文解释 :“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
我觉得没有歧义吧,明显是不能利用建 ...
print1985 发表于 2011-9-20 13:11



5.3.8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问题出在了5.3.8条,没将自然引下线的规定说完整,或者说5.3.8条的规定存在缺陷。   
发表于 2011-9-20 13: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用自然引下线的
     
发表于 2011-9-20 13: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4.3.3条文解释 :“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
我觉得没有歧义吧,明显是不能利用建 ...
print1985 发表于 2011-9-20 09:11


所以说,你只是局限于民用建筑,或者局限于常见的民用建筑。
     
发表于 2011-9-20 13: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4.3.3条和4.4.3有“专设引下线不少于两根。。。。。。”而5.3.8条的规定未兜圆,故从文字表述上产生留有争议了。
     
发表于 2011-9-20 14: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5.3.8是说专设引下线的间距可以不满足,也没说可以不设啊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这规定对钢结构建筑还比较适合,但对普通钢筋混凝土建筑要求是不是太高了呢?“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逼得普通建筑非专设引下线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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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贡献 +5 收起 理由
治学以诚 + 5 为论坛增辉甚巨。是块编规范的好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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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4: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2# print1985


所以才说“5.3.8条的规定未兜圆” 啊。{:dizzy:}
     
发表于 2011-9-20 15: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李总 规范的本意应该是神马呢?
叫我们这些基层设计人员怎么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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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同病相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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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5: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了气象局管防雷的技术人员,解释——

5.3.8条说明有欠缺。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意即自然引下线间距不满足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间距要求时,所有的“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才满足GB 50057-2010规范的要求。

当自然引下线间距分别能满足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间距要求时,可不要求所有的“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


待得到GB 50057-2010规范编制人员的解释,再作计较。
发表于 2011-9-20 15: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怕,会给你印一大本《......规范指南》的
     
发表于 2011-9-20 16: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到底设不设“专用引下线”呢?
     
发表于 2011-9-20 16: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惨喽,刚才问林维勇先生,答复是——

5.3.8条的规定是针对自然引下线而言,不管其间距是否满足专设引下线间距要求,所有的垂直支柱都要作为自然引下线。
     
发表于 2011-9-20 16: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来判定孰是孰非?
发表于 2011-9-20 17: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老爷子这规范写的确实让许多人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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