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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资讯] 天朝建筑电气实录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3-26 23: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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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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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光荣入编201X《建规》(报批稿)条文说明
堂堂中国要让四方来贺
     
发表于 2014-3-26 23: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尺短寸长

有创新哈,响应号召
QQ截图20140326231129.png
QQ截图20140326231212.png
     
 楼主| 发表于 2014-3-26 23: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北方郎

灌水帖哈。

给实录2,十分奖励!{:42:}
     
发表于 2014-3-27 0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以来,尚未见到此类图纸,包括海外项目。
但是,NEC还没查询,今晚先研究一下。
     
发表于 2014-3-27 00: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7 0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此图真的通过印在规范里需要执行,真是中国电气技术之耻!!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08: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1.6  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但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建筑火灾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它设备着火,电气线路可能使火势蔓延扩大,还可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实战需要,消防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一般要先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如果建筑正常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很容易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本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即单独的)供电回路,电源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工作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灭火救援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本规定将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是指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低压进线柜隔离电器下端就将消防电源分出各成独立系统。如果建筑为低压电缆进线,则从进线隔离电器下端将消防电源分开,从而确保消防电源相对建筑而言是独立的,提高了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可靠性,如图19所示。
通常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有三种: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柴油发电机和EPS应急电源。这些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均要求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时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的要求,特别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作疏散照明的应急备用电源时,其电池组初装容量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 54规定的90min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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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08: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发表于 2014-3-27 08: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尺短寸长


    人家是广泛征求了意见呀,比如天津会议等,不过征求意见不等于采纳意见,呵呵!
     
发表于 2014-3-27 08: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总又翻旧账,难道要批下来了?
     
发表于 2014-3-27 09: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3-27 08:19

10.1.6  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但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
那就如何解决配电线路可靠性么,按这样的图所说问题并未解决,感觉似乎在偷换观念?
     
发表于 2014-3-27 09: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4-3-27 09:35 编辑

看来下次修订要搞市政消防配电网了,十分期待建设部和电力部门PK
     
发表于 2014-3-27 09: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的观点属于概念正确,但实际操作化简入繁且增加投入巨大。这种运行可靠性的问题除非提出者能拿出有效的实验或调查数据说明支持他的观点,如果只是纸上谈兵是没有意义的
     
发表于 2014-3-27 10: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多少实例证明消防非消防配电系统不分开造成影响火灾扑救了,有人能给出这个数据吗
     
发表于 2014-3-27 10: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靠技术解决所有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经济性。经济技术妥协是规范制定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设计人员做设计时应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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