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46
宁夏同行请教问题的实况:
JGJ 16-2008《民规》
此规定在GB 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对应其下列的10.1.6“强条”、10.1.9“强规”)颁布实施后,JGJ 16-2008《民规》13.9.11还能继续有效否?
JGJ 16-2008《民规》13.9.11的末端ATSE混接消防、非消防用电设备做法,违反GB 50016-201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0.1.6“强条”、10.1.9“强规”,如何解释? 王回答:“对于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的情况,我认为《民规》的规定既经济又合理。建筑都允许两类电梯合用前室了,电气为什么要分开供电?执行规范不能死板教条。” 试问: 08版《民规》的设计规定“既经济又合理”,可以违反14版《建规》(06版《建规》即如此要求)中的“强条”: 1)以往其他规范的设计规定“既经济又合理”,是不是也可以违反14版《建规》中的“强条”呢? 2)若认可JGJ 16-2008《民规》13.9.11,为何不在14版《建规》中体现? 3)如果以“既经济又合理”就能否定“强条”,同一泵房的生活水泵和消防水泵供电,以“建筑都允许两类水泵合用泵房了,电气为什么要分开供电?执行规范不能死板教条”的类似理由同样也可以参照JGJ 16-2008《民规》13.9.11的末端ATSE混接做法,是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