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4-6 18:00:35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4-4-6 18:07 编辑
如果,是一个知对错的人,应该立刻道歉认错。
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官,应该立刻发文禁止。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6:2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一些做技术的,面对权力唯唯诺诺、点头哈腰,面对真理、事实却难以放下架子、道歉认错;
现在很多做官的,面对群众趾高气扬、霸气侧漏,面对责任唯恐避之不及,又怎肯发文禁止?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6 18:14:19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6 18:15:5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8:34:25
回复 97# 治学以诚
回复 98# 治学以诚
贴个消火栓按钮,不意味着普通百姓就使用得了消防水枪。
我们在大陆,不是在香港。
普通百姓用用轻便消防水龙,则完全可行。
香港会编出一本与 GB 50116-2013 相媲美的地方防火规程吗?
作为大陆的一员,想想真是令人泄气,真不争气啊。{:sweat:}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8:50:03
现在一些做技术的,面对权力唯唯诺诺、点头哈腰,面对真理、事实却难以放下架子、道歉认错;
现在很多做官的,面对群众趾高气扬、霸气侧漏,面对责任唯恐避之不及,又怎肯发文禁止?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4-4-6 18:0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已不可能有如果,那就这样吧 。
老诚,你说呢?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8:55:47
道歉认错,有这么难吗?
发文禁止,天会塌了吗?
于国于民有利的事,举手之劳,应该会伸下手的吧?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6 19:01:5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9:17:36
这个规范,也不止这一处两处错误,整本规范,都不是有理有据。
有理==条文规定在安全上有充分性。即如此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4-4-6 19:0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远不止这一处两处错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9:34:54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4-7 15:17 编辑
规范编制应该有问责制。最起码得规定:
编制的规范、标准中出现原则错误较多(比如出现3个及以上的明显错误,如:有违公理、逻辑错误、前后矛盾、黑白颠倒等等)的现象,有关编制人员在 5 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规范、标准的编制工作,且同时不得参与任何规范、标准的审查工作,以示惩戒。
举办任何形式的新版规范、标准宣贯班,是不是应该有:
当学员指出新版规范、标准的任一处错误,应全额退付培训费,并由规范培训单位全额承担该学员的差旅费,以示奖赏。
当学员提出新版规范、标准的任一个问题,且宣贯老师无法回答时,应全额退付培训费,以示奖赏。
要不然,垃圾培训班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编制规范不可能不犯错,要不然也就不需要不断修编规范了。
有些限于当时的技术,有些限于当时的条件,有些则限于当时的认知……这些不足甚至错误,大家都能接受,都可原谅。
但某些错误,现时现刻明显不应该再犯,犯了的话,大家也就不能接受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9:43:58
老诚,可不可以?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19:56:01
当学员指出新版规范、标准中的错误,而宣贯老师(编制人员)却不自知,宣贯老师按理应付费给学员不是?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4-4-6 23:03:41
我们单位给排水专业,告诉我他们做的都是临时高压系统,没有压力开关,报警阀等。让我情何以堪。
以后如何设计,头疼。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4-4-6 23:07:28
新火灾报警图集 5月份就会上市,希望解决这个问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6 23:51:33
希望不会再给我们带来惊吓吧。
阿弥陀佛。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4-7 00:02:32
回复 107# 岁月无情
我们单位同事 3 月份去参加的 GB 50116-2013 培训班,相当山寨,宣贯老师自己手上都还没有正式发布的 GB 50116-2013,就敢跑来讲课,胆够大。{:1_274:}
寄希望于 4 月份开办的 GB 50116-2013 正宗培训班,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证明大家的吐槽全都是瞎操心,能一扫我等电气设计人员心头的阴霾。{: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