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3 14:56:43
台湾因袭美标,应当是TN-S。
香港因袭英标,应当是TT-S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7-23 14:3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老诚堪比孔明,能掐会算?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3 15:06:46
TT-S?这名词够创意{:4_127:}
zhqpao
发表于 2012-7-24 19:39:03
本帖最后由 zhqpao 于 2012-7-24 19:40 编辑
能给出草坪灯或路灯最合理的配电形式吗?设计是应用科学,论坛大多数网友都想知道答案!两位大佬
秋石
发表于 2012-7-24 22:38:01
我有台湾的路灯资料,要不要上传呢?
秋石 发表于 2012-7-23 13:1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台湾路灯的资料找不到了。广告做出来了,可产品没出来,作为给大家一个补偿,我将在旺点电气敢与老诚叫板的帕特里克的一篇文章上传如何?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04:26
回复 109# 秋石
什么内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25:24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7-25 08:34 编辑
回复 108# zhqpao
大佬?
NoNoNo!
2010-10-31 注册,来论坛没讲上两句就被骂 “连一只最低级的菜鸟都不是”……哪里称得上大佬。
现在,应该可以算是菜鸟级了吧?
《也论路灯配电系统兼议 5 线 TT 系统》(摘选)
5路灯配电采用 TT 系统、TN-S 系统注意事项
首先,路灯配电应优先采用 TT 系统,有如下优点:
高压侧的接地故障电压无路由传导至低压侧;
低压侧发生接地故障可避免故障电压蔓延;
发生相线接大地故障时导致变压器中性点电位抬高超过 AC25V 对路灯也不会有任何安全方面的威胁,且由于设置了 RCD,这些接地故障基本都会使 RCD 可靠动作。
GB 50582-2010《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第 6.2.7 条已明确规定:“室外作业场地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T 系统,采用 TT 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 TN-S 系统,其接地和配电线路的保护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但提请注意,路灯配电采用 TT 系统后,一是对 10(6)kV 终端变电所的暂时工频电压应进行限制,其值按接地故障被切断时间确定(t≤5s:Uo+1200V;t>5s:Uo+250V),详见《安全防护》“表 44.A2 允许的工频应力电压”,以免室外路灯或配电电缆的绝缘被高压侧接地故障所引起的工频应力电压击穿而扩大电气事故;二是在 10(6)kV 终端变电所与用电设备之间(本文为室外路灯),配电线缆应避免全线穿金属管、或采用带铠装金属外皮,免得使原本的 TT 系统变成类似的 TN-S 系统,造成 TT 系统无法真正落实。三是虽然自第一个室外路灯开始,其后采用贯通的 PE 线作为所有路灯的接地线不算违规,但每个室外路灯宜单独设置接地极,更安全可靠(利用路灯基础钢筋作接地极,按R ≤25V/I 取值,实测满足要求即可);四是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室外路灯配电距离 0.8~1km的 VV-0.6/1kV-1(4×25)电缆,其最大泄漏电流不超过 50~60mA,故此配电范围下带延时脱扣的 RCD,其 I动作电流整定值取 300mA 较为合适,可保证室外路灯正常工作;五是应确保配电电缆、室外路灯的质量,不能因为其制造质量和 IP 防护等级方面的问题,造成运行时泄漏电流过大,导致配电干线上的 RCD 经常误动作。
其次,在室外未实施等电位联结的前提条件下,若路灯配电采用 TN-S 系统却存在 10(6)kV 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危险故障电压传导至低压系统的路由,导致故障电压和故障持续时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或者存在低压侧相线接大地故障时导致变压器中性点电位抬高超过AC25V的可能时,则路灯配电应该改用 TT 系统。
最后,路灯配电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方可采用 TN-S 系统:
a. 室外路灯无等电位联结的前提条件下,保证不存在 10(6)kV 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危险故障电压传导至低压系统的路由,或者危险故障电压会传导至低压系统但故障电压和故障持续时间不致危及人身安全;当低压系统发生相线接大地故障时,因其故障电流较小而保护电器不能及时切断此接地故障时,应保证变压器中性点电位在这种故障情况下也不超过 AC25V。此时,路灯配电可以采用 TN-S 系统;
b. 在对室外路灯实施等电位联结的前提条件下,路灯配电也可以采用 TN-S 系统。
6结语
室外路灯普遍采用的是 Ⅰ 类照明灯具,其配电采用 TT 系统安全可靠,优势明显;反观路灯配电采用 TN-S 系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却往往较难保证、不易落实。故而,采用 Ⅰ 类照明灯具的室外路灯,除非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 TT 系统外,其配电系统一般情况下采用 TT 系统为佳。
毋庸置疑,室外路灯配电采用 TT 系统并设置 RCD,比采用 TN-S 系统更有优势,应该予以大力推广。
上述意见供各位电气同行参考、研讨。希望广大电气设计人员对此问题引起充分警惕,予以特别关注,以期今后能真正做好路灯的电气设计,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39:37
接下来,有请两朝元老大鼻山大佬给出答案(当然,大鼻山的纯正 5 线 TT 系统,必不可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50:52
补充声明:
自终端变电所(比如箱变)或建筑物内为室外路灯、景观照明、草坪灯供电采用 TT 系统时,严禁采用如大鼻山所说的纯正 5 线 TT 系统(自终端变电所或建筑物内配出 PE 线)。
实际上,这就是尺短与大鼻山一年多来争论不休的矛盾焦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52:39
自然是针对 TT-b 而言。
省些口水。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2:52:39
其次,在室外未实施等电位联结的前提条件下,若路灯配电采用 TN-S 系统却存在 10(6)kV 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危险故障电压传导至低压系统的路由,导致故障电压和故障持续时间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或者存在低压侧相线接大地故障时导致变压器中性点电位抬高超过AC25V的可能时,则路灯配电应该改用 TT 系统。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2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遗憾啦,老尺兄,百密一疏吧,此时为何不可采用分设接地的TN-b系统呢?
我2007年写论文时,未足够关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2001,没想到到了你2012年写论文,还是未重视应用该规范啊。
因此呢,行文评述,还是留点余地好哇,哈哈~~{:4_112:}
不急不急,我会尽快给你我的此前文章,都搞点补缀和完善的。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2:58:11
其实,关于你2012论文,还有一些纰漏,我在此不一一展示,但会在新文中,间接予以评述。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3:03:36
自终端变电所(比如箱变)或建筑物内为室外路灯、景观照明、草坪灯供电采用 TT 系统时,严禁采用如大鼻山所说的纯正 5 线 TT 系统(自终端变电所或建筑物内配出 PE 线)。
实际上,这就是尺短与大鼻山一年多来争论不休的矛盾焦点。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08:5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严禁?你太夸张了吧。如果害怕施工队做不好PE线和变电所的绝缘(这个可能性还蛮高的咧),你的措辞充其量采用“不建议PE线拉到变电所”吧,比较委婉一些。{:4_10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13:28:05
遗憾啦,老尺兄,百密一疏吧,此时为何不可采用分设接地的TN-b系统呢?
我2007年写论文时,未足够关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2001,没想到到了你2012年写论文,还是未重视应用该规范啊。因此呢,行文评述,还是留点余地好哇,哈哈~~{:4_112:}
不急不急,我会尽快给你我的此前文章,都搞点补缀和完善的。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2:5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未足够关注《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4章:过电压保护 第442节:低压电气装置对暂时过电压和高压系统与地之间的故障的防护》GB16895.11-2001?
没想到啊没想到!
大鼻山,是你没想到吧?
告诉你,我们的论文为何审稿期长达一年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份 GB16895.11-2001 因为 GB16895.10-2010 的升版被代替,你却还在这里“哈哈~~”, 尺短真不知说啥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13:31:46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7-25 13:39 编辑
再说了,我们在 2012 年第 4 期《建筑电气》上发表的论文,可不是 2012 年所写哦,拜托大鼻山不要随心所欲乱说。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7-25 13:34:22
其实,关于你2012论文,还有一些纰漏,我在此不一一展示,但会在新文中,间接予以评述。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7-25 12:5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大鼻山,甭客气啦,在新文中别“间接予以评述”,“直接予以批驳”为好! {:4_112:}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