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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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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电所上方有厨房、厕所,加一个技术夹层是为了不让排水管道进入电气用房,那么夹层能抵抗冲击波?据我亲眼所见,在北方一个石油工厂,因为雷电引发的锅炉爆炸,导致临边房间的墙体没有完全倒塌,而里面的人都完整无缺的贴在墙上变成肉泥,使收尸的时候都无法完整的放到收尸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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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0 贴临有危害。隔一个房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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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和周老师(他也是多事,编进规范不就了了,还要告诉尺短来补课)讨论过这个问题——

(1)不重要的变电所、控制室或仅为此锅炉房专用的变电所、控制室,受条件制约或为了控制方便,当然允许贴临燃油、燃气锅炉房;

(2)为整幢大楼供电的变电所,大多含有消防负荷(三级、二级、一级)、重要负荷(二级、一级)甚至存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此时则不允许贴临。

如果是上述结果,那么这个变配电所还不能认定是“重要部门”了,还得分析,这么就不好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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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0 这是规范发布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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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李总的谜底,真是无语了。。。

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需要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它既是技术文件,又是法规文件。由于这种双重属性,强制性条文的表达应该清晰、完整、明确、到位,不应该出现因各人的理解不同,在执行时产生歧义和纷争。
“强制性条文是不需要理解的,它本身应该是明确的!”

该强制性条文的“重要部门”在“条文”、“条文说明”、“术语解释”里没有一点暗示到“变电所”。我觉得qianzy在执行规范方面很到位。李总的解释也非常令人信服。但是,问题是,规范的编委在出现这样大的差错后,竟然不去发布更正或重新修订,只是私下里告诉朋友,“变电所是“心脏”,。。。“供血管道”,。。。“神经系统”,。。。归类于“重要部门”毫无争议。”
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吗?
他告知所有设计师了吗?
执行强制性条文需要猜谜吗?
而且论坛没有一个人能真正猜出来?

(大家可以再理解一下规范中的表述)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3 本条是原规范第5.1.4条的修订条文之一。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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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30 意思是很明确的。。
gdx8785 + 50 它本身应该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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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2: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李总的谜底,真是无语了。。。

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 ...
cqzrm 发表于 2010-11-24 22:01


该强制性条文的“重要部门”在“条文”、“条文说明”、“术语解释”里没有一点暗示到“变电所”。我觉得qianzy在执行规范方面很到位。李总的解释也非常令人信服。但是,问题是,规范的编委在出现这样大的差错后,竟然不去发布更正或重新修订,只是私下里告诉朋友,“变电所是“心脏”,。。。“供血管道”,。。。“神经系统”,。。。归类于“重要部门”毫无争议。”

尺短寸长:
对不起对不起!
“变电所是“心脏”,。。。“供血管道”,。。。“神经系统”,。。。归类于“重要部门”毫无争议”这段话是我和上海化工院周老师讨论的结果,非编制人员所说。

编制人员的答复(大意)是:
变电所存在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归类于“重要部门”。

特作如上声明,不要对GB50041-2008编制人员产生不应有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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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x8785 + 10 不用"对不起"的,这不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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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2: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担心会产生误会吗?
     
发表于 2010-11-24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担心会产生误会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4 22:44



我是误会了,我一直认为这事是某个编制人员和你私下聊的时候说的。。。。

这敢情是你们俩的理解?

强条的执行还是要慎重。。。。。二审就处罚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话得谨慎,我前面一时没注意,将编制人员的答复、我和周老师的讨论混在一起说了。
但总的意思差不多吧。

这事是GB50041-2008规范发布后发生的,求全责备也无济于事了。
JGJ16-2008《民规》的问题则更多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3: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变电所上方有厨房、厕所,加一个技术夹层是为了不让排水管道进入电气用房,那么夹层能抵抗冲击波?据我亲眼所 ...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4 21:47


加一个技术夹层是为了不让排水管道进入电气用房,那么夹层能抵抗冲击波?

尺短寸长:
1、人防的入口有两道门,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冲击波;
2、人防外部引线进人防,若不从“口部”进而自临空墙埋地引入,加“电缆防爆波井” ,也是为了防冲击波。

空出一个房间(或空间),能否减轻危害,可请教土建专业即可。
发表于 2010-11-24 23: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简单搞定的
我们对规范及编审人员的要求高不能说我们有错
但很多事情也是没办法怪罪编制人员的
有些原因我不便多说
不过我们每个人在批评别人之前是不是先换位思考一下
假如某个工作由自己做的话能否做的更好?
能否没有披露或不需要将来修订?
如果发现自己参编的规范有问题,是否可以或是否有条件非常及时的昭告天下?
     
发表于 2010-11-24 23: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了,现在乱了,要不尺短再理理。。。。

搞来搞去,这个还是不能按照“重要部位”来审,我那个折衷的办法可行。。。对吧,尺短去给加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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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1 唯有扣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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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3: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一篇个人技术文章,如果刊出后发现有问题,
也不见得就能出很快刊登勘误说明吧
更何况是经过N多人员和部门N多手续搞出来的规范呢
如果规范一出来就完美无暇,那就不存在修订的问题了

所以我们都先做好自己的事吧,不要老是去抓别人的小辫子
别看别人身上有小辫子,也许自己身上有一堆大辫子呢
     
发表于 2010-11-24 23: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阿斯,没人抓小辫子。这事情给你这么一说,更偏了。。。哈哈哈。。傻。。。

尺短确实没说清楚,一直都在说编制者说规范应该咋的咋的,我就纳闷了,觉得这样为什么不编进规范。。。

这样的情况是有的,某人说的,编写组不通过,结果就不进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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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E币 +20 收起 理由
阿斯 + 10 也许规范组当初并没有考虑到呢
尺短寸长 + 10 极有可能是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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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3: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一个技术夹层是为了不让排水管道进入电气用房,那么夹层能抵抗冲击波?

尺短寸长:
1、人防的入口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4 23:05

您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不必再纠结于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3: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我在反思:是否是我词不达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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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冷若冰 + 10 你不开家长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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