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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22 21: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老诚提个意见:能不能分成几个帖子,把字的行间距放大些。。

密密麻麻的一片,我看着你的帖子很吃力,又很想看。。。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2 21: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行业规范不一样,我以前在兵工厂经常做加油加气站和火工炸药的设计和施工,一般都不看民用建筑这些规范 ...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1 22:56


wurenhecai:
可能行业规范不一样,我以前在兵工厂经常做加油加气站和火工炸药的设计和施工,一般都不看民用建筑这些规范的,上面说到有明火的场所不用防爆是对的,从工艺上讲,如果能爆炸的工艺是不允许有明火的,反之有明火就没有保障的危险,一般油库等场所都严谨吸烟明火的。
不过上面提到动力不防爆,照明做防爆的观点还是头一回听说,为什么照明能引爆而动力不会么,话说回来,这要看释放源和防爆类型如隔爆还是增安等等。记得以前做的一个给导弹装药的车间,工作的时候干脆要求不能有人员在场,车间全是防爆门,动力设备全是防爆,不是隔爆就是正压的  

尺短寸长:
提醒——
1、“加油加气站和火工炸药”场所不允许动用明火;
2、燃气的厨房间、柴油发电机房、燃气锅炉房必须得动用明火。
因此,两者不是一回事。

3、wurenhecai:“动力不防爆,照明做防爆的观点还是头一回听说。”是啊,1995年听课,我也第一次听刘汉云老师这么说。
(1)首先,这不是规范要求,是编制人员的个人建议;
(2)其次,有一点小小的原理在其中。。。。。。
大家想想。

好,讨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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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下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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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8: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气房间如果是考虑防止有爆炸危险的机房(危险总是存在的,即便按规范可不按爆炸危险场所设计,比如地下的燃气锅炉房,建筑泄爆就不可不考虑)对电气机房造成威胁,确实不可贴邻,但如有必要,也无不可。电气房间做成正压型就行了,保证危险气体不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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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参与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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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19: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分析前半句对了,后半句的结论肯定存在问题:
电气房间做成正压型,只不过是保证了电气房间不会爆炸,但如何保证燃气、燃油锅炉房不会爆炸?

建筑专业是必须为燃气、燃油锅炉房设置泄爆面的,原因就在于:
燃气、燃油锅炉房虽可定义为非爆炸危险环境,但它却存在爆炸可能,这是不同问题的两个方面。

先说结论之一:
燃气、燃油锅炉房不允许(或不得)帖临变电所设置(不得上、下、左、右贴临)。

大家找出依据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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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这个方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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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1: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结果是找不出依据不能左右相邻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1: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下、左、右贴临都不允许!
有依据的。
     
发表于 2010-11-23 21: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设计审查通过的,运行10多年依然安全的例子大把
     
发表于 2010-11-23 2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2.0.1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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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这样发帖,想让帖子质量不高都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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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2: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还没出事,不意味着设计就是对的、就可认为不违规、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黑体字部分)。
这是两个概念。

上海建筑市场混乱,也不是个个出事。
但楼倒了、火烧了,都是违规惹出的事情。
作为一位电气设计人员,谨小慎微,遵守安全规范,是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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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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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2: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2.5.7条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二、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第4.3.5条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二、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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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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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2: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结论之一:
燃气、燃油锅炉房不允许(或不得)帖临变电所设置(不得上、下、左、右贴临)。

答案到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中找,属于国家强制性条文(黑体字)。
特别提醒:“重要部门”一词。
     
发表于 2010-11-23 22: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锅炉房设计规范》: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这不能使依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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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50 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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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2: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斯是鼓励还是嘲笑?我把条文粘出来,也是方便大家。哈哈 我可不是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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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E币 +59 收起 理由
冷若冰 + 30 哎,尺短不足我来。。。
尺短寸长 + 9 辛苦。只有加+9的权利了。
阿斯 + 20 绝对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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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2: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要部门——

编制人员解释:
一般民用建筑尤其是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变电所,内有重要负荷、消防负荷,是大楼的“心脏”,配电回路属于“供血管道”、控制回路属于“神经系统”,故变电所归类于“重要部门”毫无争议。

除非该变电所无重要负荷、无消防负荷,一般是不可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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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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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3 22: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继续,题目还未做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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