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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24 0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renhecai 于 2010-11-24 00:15 编辑

其实楼上说的情况,做过锅炉房的怎能不知道。就像我上面举得例子一样,五星级酒店高压室和控制室毗邻,没有隔开,但是和锅炉房隔墙的员工更衣室却不可以相邻,审图特意提出的。这就印证了规范中重要部门所指的是为了防止二次伤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而不是设备。类似什么心脏血管的,还是拿出依据比较好,不然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就是咨询编写者,能否以正式传真文件形式给出呢,我估计没有几个编写者能给的出的。
还有在工业设计当中,类似变配电场所和锅炉房毗邻的情况太多了,想完全分开很多情况下也很难实现
发表于 2010-11-24 14: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是也举过飘窗的例子吗?
总的来讲,规范和条文说明不可能代表最新和最先进的东西

规范都是滞后的,并且很多东西是在不断的修订过程中逐渐补充和完善的
这大家都很清楚。
所以设计人员设计的时候就不局限于规范现有的规定,
比如把变电所作为重要部门对待有何不可
审查人员也可以提,只不过规范没有规定当然只能以建议的形式提了。
这也是个良心活,如果不设计也不提建议
谁也没依据说你违规,也无依据责罚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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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建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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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7: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师特意加了一句话:建议照明按防爆做(按2区考虑即可)”

刘老师过谦了,应该说:照明必须按防爆做。这是不成文的强条!
     
发表于 2010-11-24 17: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师特意加了一句话:建议照明按防爆做(按2区考虑即可)”

刘老师过谦了,应该说:照明必须按防爆做 ...
gblgb 发表于 2010-11-24 17:20



    是成文的强条
发表于 2010-11-24 17: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见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强条: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在排风机都要选防爆型的区域,难道灯具能选普通型的?
发表于 2010-11-24 17: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火是一项很好的防爆措施,
石油钻井平台上高空燃烧的天然气火焰,就是一个明证。

但是,没有明火时呢,生产停止时呢,
此时,就是一个爆炸危险区了吧。
     
发表于 2010-11-24 18: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如果是规范参编者讲解的,当初为什么没能写进规范,这个就很遗憾了。。。

当初没能写进去,以后写进去的可能性有多大,又是一个问题了。。

这个是强条,按照阿斯的意思,审图建议,不提违规,这样设计是不会改的,所以还要看设计的意识了。

提强条,那就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了。过程比较复杂,难说难说。。。。
     
发表于 2010-11-24 19: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场所如果是我做
这照明当然会按防爆做,这都不用多考虑的.
但是,在这论坛上咱就事论事,所谓"不成文的强条"的说法站不住脚.
既然都"不成文",又何来所谓的"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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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20 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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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0: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0-11-24 20:42 编辑
其实楼上说的情况,做过锅炉房的怎能不知道。就像我上面举得例子一样,五星级酒店高压室和控制室毗邻,没有 ...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4 00:13


wurenhecai :“这就印证了规范中重要部门所指的是为了防止二次伤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而不是设备。类似什么心脏血管的,还是拿出依据比较好,不然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就是咨询编写者,能否以正式传真文件形式给出呢,我估计没有几个编写者能给的出的。”

尺短寸长:
1、尺短寸长力单势薄、位低权轻,实暂时还无法做到如 wurenhecai 所要求的“以正式传真文件形式给出”;
2、尺短寸长只不过好意转述原上海化工院电气总工,现在审图机构工作的周老师问来的结论(GB50041-2008编制人员的答复)。
和周老师讨论过这个问题——
(1)不重要的变电所、控制室或仅为此锅炉房专用的变电所、控制室,受条件制约或为了控制方便,当然允许贴临燃油、燃气锅炉房;
(2)为整幢大楼供电的变电所,大多含有消防负荷(三级、二级、一级)、重要负荷(二级、一级)甚至存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此时则不允许贴临。
试想:万一燃油、燃气锅炉房爆炸殃及变电所,导致变电所供电瘫痪,大楼自动灭火系统不能工作、消火栓喷不出水……难以快速扑灭火灾,后果堪虑,不堪设想。

若一味要求依据,大家也不妨看看《民规》JGJ16-2008第13.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应设FAS之规定之一):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是依据吗?当然是!
但正确吗?当然否!

所以,以规范为依据很重要,但冷静思辨也同样重要,两者不可偏废。

规范是人写的,总有遗漏、偏差发生。
我是好意,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有这个要求。但我绝对无权来要求、命令大家,仅仅是转述而已,希望大家见谅。

wurenhecai 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建议wurenhecai 与院里的同事、当地的审图人员、消防部门的技术领导沟通、交流一下,也是不错的途径。

关于锅炉房的防爆问题,看来意见不一。
我要写论文了,明天还要开家长会,大家的讨论可以继续,过两天我再来看讨论结果,给出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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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0: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绝对无权来要求、命令大家,仅仅是转述而已,希望大家见谅————没人说你这样。。。。

大家有事说事,说出自己的理由就好。。。
     
发表于 2010-11-24 21: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renhecai 于 2010-11-24 21:18 编辑

回复 69# 尺短寸长


    谢谢指教
锅炉房要做泄爆口,需要靠外墙的地方,而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也要靠外墙,本来靠外墙的地方就已经很少了,设计中很难不在一起。如果做在了一起也不能说是错。能不相邻尽量不相邻,规范只是最低标准,做设计要比规范高这是对的。但是实际工作中,不相邻如何把握,隔多远才能防止因锅炉爆炸引起的二次伤害呢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1: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0-11-24 21:24 编辑

不敢不敢,不敢指教。
尺短寸长说了:是好意转述。

问了处理意见:加隔墙则允许——如同变电所上方有厨房、厕所,加一个技术夹层即可。由土建解决爆炸破坏问题。
     
发表于 2010-11-24 21: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不敢,不敢指教。
尺短寸长说了:是好意转述。

问了处理意见:加隔墙则允许——如同变电所上方有厨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4 21:22

这"技术夹层"是不是必须是有"层"这样的概念了吧
也就是说必须是一个结构概念上的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21: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一个“空间”以缓冲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减轻危害。也可简单认为是隔一个房间吧,反正就是别“贴临”。

变电所上方有厨房、厕所,加一个技术夹层是为了不让排水管道进入电气用房。
     
发表于 2010-11-24 21: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了,我说说这个事情能不能这么操作:

1、审图提违规,且违强条。设计改了,就没戏了,只好下次继续。。。

2、设计不改,二审、三审,这样就会要求仲裁了,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3、仲裁结果:如果部里出具意见,就全国实施;如果省厅出具相关意见,就省里通报;市局出具相关意见,就市级实施。。

4、谁能保证仲裁结果一定是变配电所重新认定是“重要部门”?

要是不保证,以后设计干脆就不做,审图连提醒的可能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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