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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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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0: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可以和变配电室贴临
     
发表于 2010-11-26 00: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月,我比较喜欢你的方式,直接弄一条文出来大家看看,然后歇菜。。妥了。。

费这么大劲和尺短贫什么呀,还去找尺短思维或者说话的漏洞,很不严谨,更不专业。。。

就这个条文了。不知道能不能采信。。。。

要不大家再说说。。。找找漏洞什么的。。。
     
发表于 2010-11-26 01: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wurenhecai :“这就印证了规范中重要部门所指的是为了防止二次伤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而不是设备。类似什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4 20:40


哦,我重新看了这个帖子,尺短在这个帖子里把他的意思说得很清楚了。。。

把人帖子中的某些话提出来进行所谓“就事论事”,漏洞百出是不奇怪的。。。这么做的人哪是谈技术,另有目的哟。。。

尺短还这么认真的打这么多字,你说的越多,人家越容易抠你的字眼。。。哎,搅了大家谈技术的雅兴。。。。

我说了别断章取义的谈论问题,看来我说的话没人怕啊。。。我还不敢删人家的帖子。。。

哎。。。一个破斑竹。。

我还是灌水好了。。。尺短把自己的真才实学亮出来,还不是给人学了去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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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10 搞那么多大头娃娃干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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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08: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1、燃油、燃气锅炉房问题已发E-mail询问规范编制人员,等他们的正式回复,再加以讨论,如何?

2、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5 21:57



有关哪条规范是否完全可信 或者完全不信 都应该是具体分析 而不是类比去说服 莫非由于验收规范某条错误 还要殃及所有规范?这本身没有什么逻辑关系
我从来就不完全相信任何条文 包括IEC也一样 但是在分析某条规范是否有问题时 不应该拿出另外一本毫无逻辑关系的规范并以那里面有问题的条文来作为论据

不如顺便把直燃空调机房和柴油发电机房也询问了吧 因为你那段话我同样可以套用啊
我也不是抬杠 而是我回这个帖子主要是觉得在那一层楼 你的这两个论点对于1楼的问题而言不足以服人

有关那条火灾报警规范 也可另帖讨论 这里多乱啊
其实我觉得民规那条没有什么讨论的意义 本身是个硬伤 无论编制者本意如他所解释的那样 还是后来的属于亡羊补牢 想办法的自圆其说 不过 其及时作出解释值得其它规范的编制组学习 另外其解释也清晰地表达了不是像原条文容易让人产生的歧义-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都做
对民规而言 这样就够了

有关消防是否做看哪个规范的问题 本人一直反对什么是母规什么是怎么做的观点
在本论坛我多次表明 此贴不再重复
     
发表于 2010-11-26 09: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查了一下,主编三本规范的分别为:
《建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高规》最早为GBJ 45-82,由公安部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编制,改名GB 50045后,一直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
《火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发表于 2010-11-26 09: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母规也好子规也好,都是国家规范,人家拿国家规范卡你,你也说不出什么,哪条说子规不用执行了
     
发表于 2010-11-26 10: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1、燃油、燃气锅炉房问题已发E-mail询问规范编制人员,等他们的正式回复,再加以讨论,如何?

2、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5 21:57


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为依据,如何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依据,这是公安部消防局的一致意见:---------------------

这个观点不认同,本论坛记得也有过讨论
发表于 2010-11-26 17: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见过报道,说是消防局防火处马处长说的;浙江消防局联合建设厅发过文件(建设发[2007]36号),第30条: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发表于 2010-11-26 1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见过报道,说是消防局防火处马处长说的;浙江消防局联合建设厅发过文件(建设发[2007]36号),第30 ...
yueyue 发表于 2010-11-26 17:40



别说文了,规范里有过相关的条文,所以才会有这个说法的了。。。
     
发表于 2010-11-26 1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1、燃油、燃气锅炉房问题已发E-mail询问规范编制人员,等他们的正式回复,再加以讨论,如何?

2、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5 21:57



尺短今天没灌水,估计郁闷去了,哈哈哈哈哈,还发邮件去问,问回来也没人搭理你,谁关心这事啊。



人根本不跟你讲道理,道理人家也会说的,连京城那王爷都值得怀疑,还有谁不能怀疑啊。。。

前面的帖子里我把道理不说的很清楚了,那不也没用嘛。。。教训啊教训。。。。。

嘿嘿,估计以后没人敢说我灌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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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10 大头娃娃太多影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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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21: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1、试想:万一燃油、燃气锅炉房爆炸殃及变电所,导致变电所供电瘫痪,大楼自动灭火系统不能工作、消火栓喷不 ...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0-11-25 20:53


无限创意:
第一段话是你用来说明变电所很重要的 但是按照这个逻辑或者思路或者你说的“万一”  直燃空调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同样很危险 那么这么两个也适用上下左右不可与变电所贴邻? 柴油的闪点.....这都是说正常情况 但既然是火灾危险 就可能发生火灾 在火灾情况下 能确保储油间不发生爆炸?能确保直燃机不发生爆炸? 直接的说 我的意思就是这一段话作为论据不适合 因为同样的我可以这样说:“为整幢大楼供电的变电所,大多含有消防负荷、重要负荷甚至存在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此时则不允许贴临。试想:万一直燃空调机房爆炸殃及变电所,万一柴油发电机房发生火灾从而引起储存的柴油发生爆炸,导致变电所供电瘫痪,大楼自动灭火系统不能工作、消火栓喷不出水……难以快速扑灭火灾,后果堪虑,不堪设想。”

尺短寸长:
无限创意的“类比法”厉害,尺短寸长“两眼发直”、“心中发慌”兼“双腿发软”,左招右架、上抵下挡都快支持不住了。看那冷小子,平时一口一句尺兄尺头、李哥李总的,关键时刻不帮忙掉链子不说,还抿嘴偷着乐:小子太不仗义,迟早找你算账。

好,回答无限创意:
1、分析事物,注意量变、质变之分;
2、分析问题,注意辩证对待;
3、无限创意的质疑,看似理直气壮、无隙可击。
但是,提醒无限创意——
(1)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土建必设泄爆面;
(2)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土建设泄爆面了吗?
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柴油发电机房危险性不同,岂能相提并论?不可同日而语!
请无限创意请教贵院的土建专业、暖通或动力专业,如何?
     
发表于 2010-11-27 21: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时一口一句尺兄尺头、李哥李总的,————你歇,我什么时候叫你“李哥李总的”,当心我抠你字眼。

无限创意的“类比法”厉害————这个就厉害了,你还没见识更厉害的。。。。

知道什么是严谨么,我一会就严谨你一把,你会见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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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0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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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21: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冷若冰 于 2010-11-27 21:42 编辑

我也不是抬杠————瞧,无限斑竹说得多好。。

对民规而言 这样就够了————好的,执行民规。。。

我从来就不完全相信任何条文 包括IEC也一样————怀疑一切条文是创意的本质。。。

怪不得无限斑竹有这样的ID。无限斑竹,我顶你K尺短。。。。

不对,我觉得“怀疑一切真理是创意的本质”才对。。大家说是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7 22: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母规和子规的概念是哪来的?
印象中,对于FAS的审查,即使施工图审查通过,还要消防局最后报批才能 ...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5 22:35


qianzy:
问一下,母规和子规的概念是哪来的?
印象中,对于FAS的审查,即使施工图审查通过,还要消防局最后报批才能通过。
消防局对于公安部的规范执行应该更严格。何况修订稿也会更全面的。
印象中,消防局武警同志拿建规和高规多用来卡建筑、水暖专业的。

尺短寸长:
1、尺短寸长第一次听说母规和子规,是2004年,本地消防局建审处处长告诉我的;
2、2006年,尺短寸长参与《中国消防手册》编制,与公安部消防局一些相关技术领导同吃同住7天,再次确认此说法(可惜无书面规定是如此认识);
3、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应以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GB50098《人防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防火规范》、GB50229《变电站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款为依据;一旦确定了建筑工程应设置FAS后,则宜(特别提请注意:是“宜”字)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的规定确定FAS的保护对象分级,用以最终确定采用FAS的系统形式:
区域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注意:不是如某些人理解的“可做可不做”。消防培训老师专门举例:“宜两路供水”,意味着市政条件具备两路供水,就是“应两路供水”;市政条件只具备一路供水,此时方可运用此“宜两路供水”规定,采用一路供水。至于有些委托方说没钱,要求按“宜”理解、执行、实施,消防培训老师答:“没钱?没钱就别建了!”
哈哈哈哈。。。。。。
有无道理啊?

4、尺短寸长知道有个别地区持如下认识:
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全是GB标准,应全部不打折扣地执行。
道理没错,但逻辑关系没弄清,母规和子规关系没理清。
故尺短寸长保留意见。

大家知道,“入乡随俗”、“客随主便”:只要当地消防、审图有要求,尺短寸长无不遵命。
因为如大家一直所说的,规范是最低要求,提高要求肯定不违规。

但是,设计本地项目,委托方提出只要符合规范即可,尺短寸长必会按GB防火规范执行,定不会为免责而随意提高要求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去理解、设置FAS。
有些委托方因注重安全提高要求或考虑境外投保所需要求超规范加设FAS,尺短寸长也必会让电气设计人员按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

按上述理念、认识行事,至今无任何问题产生。
     
发表于 2010-11-27 22: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上述理念、认识行事,至今无任何问题产生。————  别人按别人的理念、认识行事,也没任何问题产生啊。。

别人还敢质疑规范,所以尺短拿些规范出来说事,难以服人是难免的了。

别人可是在别的坛子里和大鼻山等高手谈论过怎么处理类似问题的,还是几年前就谈论清楚了的。。

尺短,要以德服人。。。。像我这样的斑竹,水可不是白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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