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10 20:46:2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16 21:55:27
规范规定,同一保护电器下,.....,我没弄明白。
应当是,同一场所下的所有设备,应当采用公用接地极,才是。
同一保护电器下,两设备十万八千里远,不必设公用接地极的。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10 20:4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应当是,同一场所下的所有设备,应当采用公用接地极,才是——
什么系统?
TT系统是不?
难为老诚了,“同一场所下的所有设备”中的“同一场所”,如何界定呢?
zhaoxincyj
发表于 2013-10-23 15:26:40
重点关注学习一下老诚的建筑工程电气设计节能问题
cqzrm
发表于 2013-10-27 15:56:48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0-28 09:51 编辑
2 屋顶固定物防雷击研究
这篇文章有些问题,题目中的“研究”不恰当,结论写得乱,不够精炼。不恰当地引用某些IEC标准条文来解释GB的做法。。。。GB本来就说得很清楚了,作者把GB和IEC分歧的内容混在一起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28 11:51:36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28 13:25:37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28 13:31:45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3:53:33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0-28 14:33 编辑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问题1:
4.3.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 2款的规定。
2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条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作者认为不能将本条款的“可不装接闪器的”“金属物体”轻率地推广到其他“屋面所有凸起的金属管或金属构件”,特别是金属管……
疑问:
为什么?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2 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06:00
问题2:
1.2 “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可不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的认识,为什么会被断言“曲解或误读GB50057-2010”?
例如:屋顶风机金属外壳、热泵风冷机组。。。。。。这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可作“接闪器”用,“可不处在”另外设置的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不是很正常的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18:02
问题3:
1.3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当“尺寸不超过”限定值要求时,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难道是设计人员理解错了GB50057-2010的规定吗?
“孤立”的金属物,是指与室内不发生关联的,是作者的理解,但GB50057-2010编制组的认识,是否与作者一致呢?
除了旗杆、围栏,其他的金属外壳、管道,不太可能不与室内发生关联:水、电、风、工艺,这些屋顶“冒尖”、“凸出”的金属外壳、管道,均不得列为“孤立的金属物”?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19:06
问题4:
何为GB50057-2010“附加的保护措施”?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30:20
问题5:
作者自己在文中有“同时应注意……《IEC标准》……当孤立金属物被雷击不可接受时,应考虑设置接闪器保护”的描述,说明“孤立金属物”作为接闪器用是“常态”,只有“不可接受时”时的特殊情况,才考虑设置接闪器保护。
水、电、风、工艺,这些屋顶“冒尖”、“凸出”的金属外壳、管道,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且符合“接闪器”的相关规定,均可作为接闪器使用;当其“尺寸不超过”限定值要求时(高度也满足规定),“可不处在”另外设置的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也是允许的,只要其金属外壳与屋顶防雷可靠连接即可。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32:21
老诚版主,同意否?
老诚版主,请批示。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0-28 14:41:1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0-28 14:58:14
中文版IEC62305-3 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实体损害和生命危险
F.5.2.4.2.4 ……
不在接闪器杆保护体内,且突出接闪器形成的表面不超过 0.5 m 的非导电性的屋顶固定物,不需接闪器导体提供附加防护。
从《IEC标准》可以看出,GB50057-2010中“附加的保护措施”应该不是作者论文中的“应至少有一条等电位导体与接闪器连接”,而是由接闪器导体提供附加防护,无论“金属物”还是“非金属物”。
至于“应至少有一条等电位导体与接闪器连接”,对于“金属物”而言,只要是高出屋面,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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