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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见知行

[问题探讨] 突出屋面的窗的防雷设计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1 1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2-11 10:51 编辑

个人认为《建筑电气》第九期的这篇文章有点无聊。
1 屋顶的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4.5.4条,4.5.7条仅仅是因为尺寸较小,允许不设接闪器或不与防雷装置连接。
2 防雷是个概率性的问题,理论上,尺寸较小的屋顶电气设备依然有可能被较小的滚球命中。
3 屋顶的金属设备是不是“孤立”也未必就那么理直气壮。实际上,完全孤立的金属物是没有的,雷雨时,安装在屋顶防水层上方的所有金属物都可能是有联系的。所以,GB50057-2010 4.5.4条比IEC62305-2010需要按6.3(IEC的)考虑隔离间距更有道理。
发表于 2013-12-11 1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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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0: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3-12-11 10:57 编辑


4.5.4条有没有外部防雷的措施,看58楼红字林主编针对4.5.4条1款的解释。
发表于 2013-12-11 10: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2-11 1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5.2 接闪器
5.2.8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4.3.2 条第1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旗杆、栏杆、装饰物、女儿墙上的盖板,其截面应符合本规范表5. 2. 1 的规定,其壁厚应符合本规范i第5. 2. 7 条的规定。
……
     
发表于 2013-12-11 11: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12-11 11:18 编辑
2 防雷是个概率性的问题,理论上,尺寸较小的屋顶电气设备依然有可能被较小的滚球命中。
cqzrm 发表于 2013-12-11 10:49


完全赞同!
如果不考虑概率性,屋顶所有突出的金属物100%处于接闪器的保护下是最可靠的处理方式,管它是什么管还是什么窗,亦或是什么机。
之所以有《雷规》中的相关规定,无外乎是考虑雷击的概率因素下安全与经济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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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sgf2002 + 5 注意同时还要满足与接闪器间的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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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1: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任何规范是这样规定的: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得作为接闪器。
     
发表于 2013-12-11 11: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
如果不考虑概率性,屋顶所有突出的金属物100%处于接闪器的保护下是最可靠的处理方式,管它 ...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12-11 11:05


4.5.7条无非是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妥协。屋顶尺寸较小的电气设备按4.5.4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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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E币 +15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够编入条文说明的解释。
yangyang7201 + 5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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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1: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洪总,看来还是很多人赞成利用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作为接闪器哦 {:titter:}
     
发表于 2013-12-11 11: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不能曲解IEC,不能利用IEC和GB的分歧来指导设计,不能用IEC来解释GB,但是,可以用IEC的理论来理解GB。
发表于 2013-12-11 12: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没有任何规范是这样规定的: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得作为接闪器。
回复:的确,没有任何规范规定“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得作为接闪器。”,这就是现行规范的不足,太遗憾了!但我们有设计智慧,我们能接受电气设备被直接雷击吗?!不至于吧!其实4.5.7条隐含规定了“非孤立”的金属物,例如有导电连接与建筑内关联的电气设备等,应“得到接闪器保护”,其推论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10页3.4节。现在,亲,你还认为“……文章写来写去,乱写一通。张冠李戴。”吗?!或者是“有点无聊”吗?!
     
发表于 2013-12-11 12: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没有任何规范是这样规定的: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得作为接闪器。
回复:的确,没有任何规范规定“屋顶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不得作为接闪器。”,这就是现行规范的不足,太遗憾了!但我们有设计智慧,我们能接受电气设备被直接雷击吗?!不至于吧!其实4.5.7条隐含规定了“非孤立”的金属物,例如有导电连接与建筑内关联的电气设备等,应“得到接闪器保护”,其推论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10页3.4节。现在,亲,你还认为“……文章写来写去,乱写一通。张冠李戴。”吗?!或者是“有点无聊”吗?!
洪友白 发表于 2013-12-11 12:03


上面说的没有一句能够说明,文章写来写去,不是乱写一通;不是张冠李戴;不是“有点无聊”。
现行规范要求的做法,你要展现你的智慧,你说我是信你呢?还是信规范呢。。。
     
发表于 2013-12-11 1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亲,你还认为“……文章写来写去,乱写一通。张冠李戴。”吗?!或者是“有点无聊”吗?!
洪友白 发表于 2013-12-11 12:03


尽管“……文章写来写去,乱写一通。张冠李戴”不是出自尺短之口, 但还是基本认同文章歪曲了 GB 500572010 的规定。

亲,我确实认为文章的观点错了。
     
发表于 2013-12-11 12: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屋顶用电设备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还规定应“另设接闪器”保护?

太搞笑了。
     
发表于 2013-12-11 12: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套一句老诚的话:屋顶金属设备的防雷没有学问可言。
《建筑电气》第九期那篇文章确实花了不少工夫,如果仅仅是花了不少工夫也就罢了;如果对读者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所谓的智慧不用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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