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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闻见知行

[问题探讨] 突出屋面的窗的防雷设计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11 09: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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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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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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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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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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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09: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46#~50# 治学以诚 的分析。
     
发表于 2013-12-11 09: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屋顶的用电设备均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根本无需再另设接闪器保护它。
     
发表于 2013-12-11 1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电动天窗,其电气部分(配电和控制)均不处于LPZ0A和LPZ0B区,也完全可以利用其金属边框(符合接闪器要求为前提的明框结构)作为接闪器,可无需为它再另设接闪器保护。

当然,也可以为电动天窗另设接闪器保护。
     
发表于 2013-12-11 10: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057-2010:
4.5.7 屋顶“孤立”金属物,“孤立”是林主编自己加上的,无非是说明“此屋顶金属物”与防雷装置,或者做为防雷装置的建筑物自然金属构件无直接联系而已。
从IEC62305-2010 E5.2.4.2.4仔细看,屋顶电气装置如果和屋顶防雷装置无直接连接时,也属于屋顶“孤立”金属物。
IEC62305-2010 E.5.2.4.2.4 埋头安装或突出屋顶固定装置的防护
“对埋头安装的屋顶装置、突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金属杆状接闪器,应安装在这样一个高度:受保护装置应完全处于杆状接闪器的滚球法保护空间内或完全处于表2的保护角的锥形保护区域内。杆状接闪器与屋顶装置的安全隔距应满足6.3的规定。
图E.29为一采用保护角法设计,由杆状接闪器为屋顶装置提供保护的例子。保护角的值应符合表2中LPS防护水平。
不在杆状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提供附加保护。
——高于屋顶平面上方0.3 m;
——固定装置总面积1.0 m2;
——固定装置的长度2.0 m。
埋头安装的金属屋顶固定装置不能达到这些要求,根据6.3隔距的要求,至少应用一根等电位连接导体与接闪器相等电位连接。”

上述前两段和E29的图说的就是屋顶电气装置的防雷做法,然后来了一个转折,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
发表于 2013-12-11 10: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电动天窗不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孤立与否看与结构的主筋是不是有连接。如果有连接。就不是孤立金属物。不是,就不需要附加措施。
回复:屋顶金属物的“孤立”性或说“孤零零”的屋顶金属物,应是指相对于那些当其被雷击时,有可能构成传导雷电流,造成对建筑物内系统带来损害的其他屋顶金属物而言的,例如屋面电气设备,它通过线缆进入室内连接到电源,是完整的供用电“系统”的末端器件,全然不是“孤立”的金属物。而旗杆(非电动的)没有连接到室内,更没有连接电源,是一孤零零的屋顶金属物,一旦其遭雷击时,不会对建筑物内系统带来直接损害。不知这样描述各位“亲”们是否认同!是否还以为“孤立与否看与结构的主筋是不是有连接”。
     
发表于 2013-12-11 1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电动天窗不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孤立与否看与结构的主筋是不是有连接。如果有连接。就不是孤立金属物。不是,就不需要附加措施。“

后面的条件没有确认,为什么就断言“电动天窗不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
我反而觉得,电动天窗很可能就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
     
发表于 2013-12-11 10: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12-11 10:38 编辑

从IEC62305-2010 E.5.2.4.2.4原文来看,完全支持54#cqzrm的结论:
1、“GB50057-2010: 4.5.7 屋顶“孤立”金属物,“孤立”是林主编自己加上的。。。。。”
2、“屋顶电气装置如果和屋顶防雷装置无直接连接时,也属于屋顶“孤立”金属物。”
3、“上述前两段和E29的图说的就是屋顶电气装置的防雷做法,然后来了一个转折,如果其尺寸不超过以下范围,则不需。。。”

附IEC62305-2010 E.5.2.4.2.4原文:
1.jpg
     
发表于 2013-12-11 10: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2、“电动天窗不仅要得到接闪保护,其金属装置还要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
如果“电动天窗”突 ...
答复:屋面“电动天窗”连接着室内的供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雷电直接击中“电动天窗”不仅将导致自身的破坏(至少“外伤”)还将连带引起建筑物内部装置的电气设备损害。这种雷害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电动天窗”应得到接闪器的有效保护,而不能充当接闪器。
洪友白 发表于 2013-12-11 09:20


以上这些是IEC62305-2010的做法,不能和GB50057-2010的要求混为一谈。 林主编做过以下解释。屋顶有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是否设接闪器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金属外壳的厚度、遭雷击击穿个小孔的危险性如何、用电设备的重要性如何,等等,由设计人员确定。”
     
发表于 2013-12-11 1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1  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和 PE线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1)“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风机、空调、电动天窗),GB 50057-2010 没规定“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GB 50057-2010 规定"……应穿钢管"、“……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既然“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风机、空调、电动天窗)可不处于另外的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其自身的“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突出屋面远超接闪网 0.3m ,无可回避它就起到接闪雷电的作用了。
发表于 2013-12-11 10: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一步一步看规范。
1、屋面风机。作为突出屋面金属物。查规范:
风机不符合4.3.2条,因此,也不符合4.4.2条。
再查规范。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风机,符合: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  条件。因此按本条设计即可。与突出屋面条文无关。
答复:“外部防雷就是防直击雷……;内部防雷包括防闪电感应、防反击以及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生命危险,”
注意,4.5.4 条是”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哦!该条可以作为防直击雷措施用吗?!不行!应另找依据!“亲”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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