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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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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突出屋面的窗的防雷设计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2-8 09: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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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50057-2010: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O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Om。
2 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当突出屋面的窗子高度较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大家怎么设计接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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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鼻山 + 10 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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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09: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窗子四周设接闪杆是国外的常见做法。但国内业主不愿意使用附图所示办法,有什么好的办法?
屋面接闪.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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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设接闪杆”挺好,为何“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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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窗例子.jpg
窗户尺寸如上图所示
     
发表于 2013-12-8 15: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12-8 15:45 编辑

当突出屋面的窗子高度较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大家怎么设计接闪措施?

要么,窗子的金属边框(明框结构,金属边框符合接闪器要求)作为接闪器;
要么,无奈就只能维持2# 闻见知行 的办法了。
发表于 2013-12-8 16: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加保护措施,即把突出屋面的窗子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后“应至少一条导体与接闪器连接”。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9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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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sgf2002 + 5 不会是厦门院的洪总吧?久仰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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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6: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加保护措施” ——即“把突出屋面的窗子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后‘应至少一条导体与接闪器连接’”?

不是吧?
发表于 2013-12-10 14: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碰到过此类的厂房,屋顶开天窗,天窗旁边设置了接闪杆保护。利用电动天窗的金属边框作为接闪器,雷击的时候电动天窗会不会被击穿呢?
发表于 2013-12-10 14: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天窗不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闻见知行”一开始引述的“GB50057-2010:4.5.7”不适用,这时电动天窗不仅要得到接闪保护,其金属装置还要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电源应加装SPD.详《建筑电气》2013年第9期第7页2.1节。
发表于 2013-12-10 15: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洪友白
电动天窗得到了接闪器的保护,金属装置为什么还要与防雷装置相连呢? 我见过国外的作为,只设置接闪器,金属装置不与防雷装置相连。
发表于 2013-12-10 15: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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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5: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2-10 15: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2-10 15: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治学以诚

那请诚版主先来说说何为孤立和非孤立金属物
    {:lol:}
发表于 2013-12-10 15: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12-10 15: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况文章观点根本,就不正确。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12-10 15:19


认同老诚的“何况文章观点根本,就不正确”。

1、电动天窗不是屋顶孤立的金属物,“闻见知行”一开始引述的“GB50057-2010:4.5.7”不适用——
1# 闻见知行 (楼主)没有说过“突出屋面的窗子”是“电动天窗”;

2、“电动天窗不仅要得到接闪保护,其金属装置还要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
如果“电动天窗”突出屋面,其金属装置还要就近与防雷装置相连,要求没错,但利用“电动天窗”本身的金属构件作为接闪器(只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的吧?

3、文章问题如下: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3
问题1: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条 2款的规定。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0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以及本规范第4.2.1条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除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情况外,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作者认为不能将本条款的“可不装接闪器的”“金属物体”轻率地推广到其他“屋面所有凸起的金属管或金属构件”,特别是金属管……

疑问:
为什么?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2 突出屋面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4.3.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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