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py 发表于 2015-4-17 11:08:22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0:40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编制中,不知何时面世。
消防电气产品必须符合相应产品规范,都要到沈阳消防研 ...

又一本母规范横空出世阿.{:lol:}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4-17 11:15:5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09:59
这次14版《建规》一如既往对消防疏散照明的强制点亮问题予以回避。

自带蓄电池的消防应急灯,切断电源还 ...

提到应急照明的点亮头就大,为啥就不能统一给个说法呢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1:58:39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4-17 11:15
提到应急照明的点亮头就大,为啥就不能统一给个说法呢



条文说明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
10.1.5 (条文说明)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采用何种方式——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备用电源?

PS
“应急备用电源”是啥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2:10:45



点评:
1、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就必能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要求?
2、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必是做不到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要求?

lightfish 发表于 2015-4-17 12:13:00

占座听各位大神讲课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2:13:11

怪不得有这样的审图意见:
建筑物内的消防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必须要引自两个不同位置的 10kV 变电站。{:sweat:}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3:45:10



新《建规》对二级负荷供电要求的条文说明,解释完整了吗?

1、“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就行了?
满足这个条件,采用一台变压器,行不行?

2、这个解释,咨询过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吗?


两本规范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并不一致,咋回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3:56:09



但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上,就“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编制人员就像生活在真空中一样,大家呼吁了这么多年,只当做放 P?

还是上海地方标准的这条规定,比较讲道理一点——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14:20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3:45
新《建规》对二级负荷供电要求的条文说明,解释完整了吗?

1、“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 ...

时间紧 任务重,旧规拿来就用,理解万岁!{:4_106:}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17:4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1:58
条文说明




所谓的“应急备用电源”就是安全设施的电源,即应急电源,见GB50052 2.0.4。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19:42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4-17 11:15
提到应急照明的点亮头就大,为啥就不能统一给个说法呢

不能说太细{:4_10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4:21:39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17
所谓的“应急备用电源”就是安全设施的电源,即应急电源,见GB50052 2.0.4。

那么新《建规》正文措辞“备用电源”条文说明却来“应急备用电源”,啥意思?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26:2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4:21
那么新《建规》正文措辞“备用电源”条文说明却来“应急备用电源”,啥意思?

恩 有些编者汉语水平差,也不学习术语。心里想的A,写的B,你以为是C,其实应该是D.{:4_106:}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4:29:32



消防备用照明,应不应该满足10.3.7条款否?



按“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章节,毫无疑问,对吧?

消防备用照明的灯具(特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内的消防备用照明灯具),有无必要遵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

有请列位看官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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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探讨 2014上海审图系统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论文汇编
13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4:43:38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17 14:14
时间紧 任务重,旧规拿来就用,理解万岁!{:4_106:}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为一大悬案:
一说,只允许“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是特意为之,为的是确保供电可靠性;
另一说,只允许“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是编制工作出错,“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也可以。

如果,新《建规》与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协调过此事,才有此说法,该表扬;
如果,新《建规》凭感觉拍脑袋单方面就下结论,属于不严谨不认真不细致太粗糙,该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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