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图是否增设一根PE线
审图原话“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规范原意为: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足2.4m时,增设一根PE线。”请问,这条意见我该怎么回复? 回复: 按照审图意见修改。 审图的真的是没得提了,蹦出这么一句审图意见来。而且原意也不是规范的原意啊。规范的原意和2.4米就没关系。瞎提!而且曲解规范!!可恶! 参见民规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l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条文解释如下:12.3.5 此条是新增的规定。其原因在于,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一般没有加PE线,只有在低于2.4m的高度和有其他要求时才加PE线。但在大量的楼房工程中,上楼层的地面就是下楼层的顶板。下层照明装置线路的无保护对上层是一种威胁。 回复 3# yjgabc
火气有点大哦,建议喝点王老吉、加多宝之类的 回复 4# cqugengyi
呵呵~~~北方人不爱喝那些个东西。 阿弥陀佛~~~~~~{:sweat:} 参见民规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l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
条文解释如下:12.3.5 此条是新增的规定。其原因在于,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一般没有加PE线,只有在低于2.4m的高度和有其他要求时才加PE线。但在大量的楼房工程中,上楼层的地面就是下楼层的顶板。下层照明装置线路的无保护对上层是一种威胁。
cqugengyi 发表于 2013-3-9 20:2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民规12.3.5这条规定及条文说明,时至今日,还能相信它?{:4_115:} 回复 8# 尺短寸长
我也被提过木有PE线的问题啊,尺总的意思是可以有规不依么? 图审通不过啊! 严格说,凡是I类灯具,都需保护导体。
灯具高度无关紧要;而保护导体可以是专引PE线,也可采用其他导体。 采用PVC管就不用设PE了吧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3-11 11:46 编辑
回复 9# cqugengyi
不是“有规不依”的问题,而是:
1、应遵守规范的正确设计规定;
2、不执行规范的错误设计规定。
楼主提及的审图原话:“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规范原意为: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足2.4m时,增设一根PE线。”
1、审图人员自己对规范规定条款的理解是正确的?
2、JGJ 16-2008《民规》12.3.5“ 当采用金属接线盒、金属导管保护或金属灯具时,交流220V照明配电装置的线路,宜加穿1根PE保护接地绝缘导线”是否存在缺陷?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早已规定“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审图还抱着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应有专用接地……”的淘汰老黄历不放,居然能给出如此审图意见:“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规范原意为:Ⅰ类灯具、安装高度不足2.4m时,增设一根PE线。”
住户照明回路是否采用Ⅰ类灯具,存在不确定因素,设计配出PE线以备不时之需(住户除台灯外,其他照明灯具采用Ⅱ类灯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完全正确。
作为审图人员,怎可对正确设计指手画脚提出“住户照明回路均增设PE线,依据不充分”? 支持:I类灯具应该加PE线。 这个审图人和08民规第十二章的编制者估计都是做安装的出身
所以才捧着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应有专用接地……”这个条文当真理 现在灯具大部分是一类灯具,所以他会想当然的,大概是表述的不恰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