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zrm 发表于 2011-9-13 13:44:54

刚拿到,防雷分级中,还有国家级几字,笑得我牙疼。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9-13 09:5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个人认为,国标的防雷规范最出彩的地方正是防雷分类,虽然系统性不高,但可操作性极强。如果按IEC的风险评估,累死人啊。

simbar 发表于 2011-9-15 09:04:25

书店中开始卖书了?

yjgabc 发表于 2011-9-15 12:09:34

看了以上的讨论,大家都是一家之言,有的说必须专设引下线,有的说可以利用建筑钢筋做专用引下线。都没有充足的理由。如果单凭规范的字面理解,确实是需要单独设引下线的,但是后面的条文又说宜采用建筑混凝土钢筋做引下线。这样一本规范弄的前后矛盾,至少是表达不清,引起歧义,到底什么是“专用引下线”?应该很明确的给出定义。我个人觉得,现在讨论也是白讨论。只有等10月新规范实行,审图(外审)的会用残酷的审图意见书告诉我们真相。那个时候希望大家再来讨论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6 16:25:45

就这条特别问了林维勇老师,林老师的意思是规范区分了专用引下线和利用建筑物钢筋做引下线的2种情况,并 ...
han2003 发表于 2011-9-9 16:1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辛苦,规范有些含混。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6 16:27:46

按han2003带来的林维勇老师的意见,是这样的。但个人认为,对可靠的电气连接的来说,把引下线分类为“专设” ...
cqzrm 发表于 2011-9-13 05:1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工业和民用是有区别的。
规范组没错,只是规范条文没有说清楚,大家容易误解。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6 16:35:38

这本规范我暂时还没拿到。如CQ兄所说,从报批稿上来看,是一部烂规范。日本JIS是全文采用了IEC,欧洲也是,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9-13 05:3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IEC 62305转化过来了,是《GB/T 21714-2008 雷电防护 》。
可以看到,加了个T。按照国人的理解,是个可以不执行的规范。
既如此,又何必搬过来?
乱了,乱了。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6 17:01:05

但是,GB50057-2010的条文解释大量引用了IEC 62305的东东。
可以看出,GB50057-2010是个混血儿。
If you don't like something, change it. If you can't change it, change your attitude.

cqzrm 发表于 2011-9-16 17:20:09

工业和民用是有区别的。
规范组没错,只是规范条文没有说清楚,大家容易误解。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6 16:2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工业和民用没有区别,都属于GB50057的范畴。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9-19 16:31:50

刚拿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对于规范中的防雷“专设引下线” 有些疑问
如果按规范执行, ...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1 13: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没人要你都设置专设引下线。
专设引下线用于特殊的情况,只能明敷。

cqzrm 发表于 2011-9-19 17:18:58

规范要求:
专设引下线“应明敷,可暗敷。”
建议以后规范引用IEC标准时,一定要注意中国国情,说“应”就不要说“可”。我们的思维不拐弯。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19 17:33:56

根据规范的表述内容,从而得出结论。
而不是先有结论,再来解释规范。
根据规范表述的内容,个人依然坚持“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都要设“专设引下线”的观点”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19 17:41:23

从规范的哪一条,可以得出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可以不设“防雷专设引下线”的结论?

cqzrm 发表于 2011-9-19 17:52:38

本帖最后由 cqzrm 于 2011-9-19 17:56 编辑

{:biggrin:}

sccat 发表于 2011-9-19 22:04:44


根据规范的表述内容,从而得出结论。
而不是先有结论,再来解释规范。
根据规范表述的内容,个人依然坚持“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都要设“专设引下线”的观点”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19 17:3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解释权在编写组,编写组的想法才是对的,即使规范字面有误也以编写组想法为准。{:4_125:}
以编写组的想法为结论,再解释规范现在也算是常见的。{:4_124:}
唉,一声叹息,为何编规范的不好好学学中文,用词组织减少争议呢?{:4_108:}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1-9-20 09:07:22

更有意思的是规范的条文说明中的“修定说明”(第101页)中明确标明“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既然规范的条文说明都明确规范“规范的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那么“规范编写组的想法”就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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