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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一条关于商铺应急照明的意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7 10: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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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4栋多层商业建筑,各层划分为300平方以下的商铺,一层商铺开门直通室外,二~三层商铺开门面向公共走廊。以下是关于商铺照明的审图意见
3、在建筑一层照明平面布线图中,商铺属公共建筑,应设疏散出口标志灯,否则反GB50016-2006-11.3.1-5条。
我想直接回复:商铺面积均小于300平方,根据11.3.1,第3款,可不设置应急照明。如此回复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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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层商铺开门直通室外”——
如果每个“商铺”均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不算作营业厅),可不设置疏散照明,但应设疏散出口标志灯。

2、“二~三层商铺开门面向公共走廊”——
此类“商铺”已经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疏散照明(除非建筑专业提资说明“商铺”内没有“疏散走道”,注意2012版《建规》送审稿已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规定改为“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营业厅”)和设疏散出口标志灯均应该设置。
     
发表于 2012-11-7 12: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尺短寸长

1、“一层商铺开门直通室外”——
如果每个“商铺”均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不算作营业厅),可不设置疏散照明,但应设安全出口标志灯。

2、“二~三层商铺开门面向公共走廊”——
此类“商铺”已经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疏散照明(除非建筑专业提资说明“商铺”内没有“疏散走道”,注意2012版《建规》送审稿已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营业厅”规定改为“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营业厅”)和疏散出口标志灯均应该设置。
     
发表于 2012-11-7 13: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直接回复:商铺面积均小于300平方,根据11.3.1,第3款,可不设置应急照明。如此回复妥当否?
---------- 不妥,因为11.3.1/1~5 是并列关系
     
发表于 2012-11-7 14: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1-7 14:27 编辑

11.3.1/1~5——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11.3.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11.3.5/1~5——灯光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增设”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各位的回复,我想知道尺总一层设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出处是哪里。我顺便将商铺贴一个平面出来
2.jpg 这是一层的平面局部
3.jpg 这是二层的平面局部,均为独立商铺。图中的楼梯为公共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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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11.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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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尺总一层设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出处是哪里。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11.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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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一层商铺不满足GB50016-2006-11.3.1-5条任意一条。可以不装疏散出口标志灯呀。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11.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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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6: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一层商铺不满足GB50016-2006-11.3.1-5条任意一条。可以不装疏散出口标志灯呀。
暗夜流星 发表于 2012-11-8 13:53


回楼上各位,5#楼给出答案了呀——
11.3.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发表于 2012-11-8 16: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16-2006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0: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网络常常不工作,因此不能及时回复,再次感谢大家的热心参与。
关于11.3.4条,我有一些问题,本项目为公共建筑,什么是安全出口?商铺的出口算做安全出口吗?或者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可以界定是否商铺为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不算吧,我是记得有同时停留50人的规定才能这样定。
     
发表于 2012-11-9 15: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李总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6: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尺短寸长

1、“一层商铺开门直通室外”——
如果每个“商铺”均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不算作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1-7 12:10



    GB50016-2006对商业服务网点有个界定是“居住建筑的”,对商业楼此时定义为商业网点是否恰当?
另外我又翻看了论坛里其他的关于应急照明的贴,还是觉得不够明确
     
发表于 2012-11-9 17: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1-9 18:37 编辑

回复 11# shan

1、安全出口?
GB50016-2006的2.0.17条。

2、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
若是营业厅:
GB50016-2006的5.3.17条第5款计算确定,以300m2为例,一层:300X(50%~70%) =150~210m2,按表5.3.17-2换算,(150~210m2)X0.85=128~179(人),即便150m2的营业厅,按规范规定计算也远超同时停留50人(64~89人)。

shan 可以问问建筑专业的设计人员。
     
发表于 2012-11-9 17: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shan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shan 对 GB50016-2006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居住建筑的……”的理解没错,我是按上海沪消发〔2003〕54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2003年4月28日发布,目前依然有效,听说最近会组织升版)给出个人意见,不一定适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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