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我要注册
×
本帖最后由 B_tequila 于 2012-9-18 11:02 编辑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5.0.4规定: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额定电压。3.其它用电设备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同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1.3规定也与上述要求基本一致。
本人正在设计一个物流仓储,单体离开园区变配电所较远,距离大约280米(超过一般低压供配电半径250米)。同时,此单体内又有装配式冷库等用电设备,故装机容量达到2800kW,但是设计时业主又不允许在单体内再安设变配电间,故就只能采用多股低压电缆对此单体进行配电。经过计算,从园区变配电所、单体配电间、防火分区配电竖井再到用电末端点,最不利的动力设备电压损失为8.99%,最不利的照明设备电压损失为10.13%。从计算结果上面已经超过了规范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内的规定都是宜,而不是应和必须,宜的含义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本人理解为本项目由于业主出文不允许在设计的单体内设独立变配电间,故可认为是条件达不到要求,故也不算违犯规范,这样认定是否可行?
2.一般熟知的低压单相照明设备的额定电压为220V,低压三相动力设备为380V,按照规范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照明的电压偏差为±5%,即209V~231V,而动力设备的电压偏差为±5%,即361V~399V。而10kV干式变压器的母排出线端端电压为400V/230V,如果根据本项目的电压损失来计算,设母线上的电压降为1%,则单体内照明设备的末端电压为204V,动力设备的末端电压为360V,算是接近规范要求,不知这样理解和计算是否正确?
3.除了增大电缆截面积(本项目的室外电缆截面已经达到240和300,所以再放大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在单体进线处做无功补偿外(未设计)和调整变压器高压分接头(母线上输出电压均增加,对离开变配电间较近的供电单体可能电压偏高),还有其它办法来改善这个单体的电压损失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