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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我没听过,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跟他的08文章无关,早于08年,在非照明的讲座上,任元会多次主动强调这个问题! 翻遍各类杂志,你能找出一篇署名文章可以让你随便折算的?包括给你宣贯的人的文章。本来就无争议的事。 只是有些人错了很多年,不习惯而已。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2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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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应该探讨。直觉上是这样合理,但也未必。 一般来说,对于有照度、LPD要求的场所,只要你愿意花时间好好地计算合理选择灯具光源,在目前的现行值,同时满足照度和LPD要求不算难事!除非极特殊的房间,此时,保证照度的同时,很难满足LPD,在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因为灯少,只好降低设计照度,才可以满足LPD,但此时,再折算LPD,又可能会难以满足折算后的LPD。 认真做设计的人都知道,这种场所不多,所以不必纠结那一点。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3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提高或折减是有前提的,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几个大字在那里,你不符合前提条件提高降低什么? “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若照度标准值不变,你LPD提高折减什么? 规范写到这程度,还要怎么写?如果你看规范是习惯无视所有的前提,只看到最后一句话的话,我无话可说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0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我要非常认真地对注册会员说:发生LPD允许折算不折算这档子事,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和宣贯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板子不应该光打在设计人员身上。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6:22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消防应急照明专题帖子汇总
尺短先生,现在把条文和解释放在一起,别的什么教材、论文、宣贯都不看。办公室照度标准值300lx,你实际照度280,现在LPD(不折算)11.5,折算后10.7,你没有违反“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这句话?谁让你折算了?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20:53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翻看了一下尺短先生这个帖子的一些发言,是否前后矛盾做过照度设计的都知道。 第一句话虽是一个人的玩笑话,但这个人真的是好好做过照度计算。 第二句话作为技术讨论看是否更为合理没什么,对不对我后面也讨论过。 第三句话你这次真不是谦虚,可以看出你真没好好算过。 第四句话彻底回到解放前。有第四句话在,我终于明白我说什么都是白说,因为说这句话的人根本不知道折算意味着什么。就算知道,显然跟第二句话是矛盾的。 不说了,会做的,认真做的,你们懂的,我不说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21:06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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