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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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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6: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宣贯我没听过,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跟他的08文章无关,早于08年,在非照明的讲座上,任元会多次主动强调这个问题!
翻遍各类杂志,你能找出一篇署名文章可以让你随便折算的?包括给你宣贯的人的文章。本来就无争议的事。
只是有些人错了很多年,不习惯而已。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24


你没听过宣贯,就敢下结论?

凭甚么说:“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

2005年,上海的培训,来了好几位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任元会先生就在其中。尽管不是他一个人讲课,但LPD进行折算的事,也就在他眼皮底下发生了。

完全可能他当时没注意其他人的讲课,后来发现出问题、有误解,才到处讲课和写论文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11-8-26 16: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元会先生宣贯GB 50034-2004,自然作数。

其他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宣贯,作不作数?

我对任元会先生非常尊敬,经常请教他电气问题。在这里提他的名字,绝对不是故意和任老先生为难。我也非常赞同按2008年第1期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解释去执行GB 50034-2004。

但是,在这里,我要非常认真地对注册会员说:发生LPD允许折算不折算这档子事,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和宣贯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板子不应该光打在设计人员身上。
     
发表于 2011-8-26 17: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6 19:50 编辑
技术问题应该探讨。直觉上是这样合理,但也未必。
一般来说,对于有照度、LPD要求的场所,只要你愿意花时间好好地计算合理选择灯具光源,在目前的现行值,同时满足照度和LPD要求不算难事!除非极特殊的房间,此时,保证照度的同时,很难满足LPD,在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因为灯少,只好降低设计照度,才可以满足LPD,但此时,再折算LPD,又可能会难以满足折算后的LPD。

认真做设计的人都知道,这种场所不多,所以不必纠结那一点。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31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本人实在是愚钝,看不懂注册会员的“因为灯少,只好降低设计照度,才可以满足LPD,但此时,再折算LPD,又可能会难以满足折算后的LPD”。

我认为:设计照度负偏差0~-10%范围,要求LPD经折算与标准照度下的LPD比对,不允许超过限值以强调照明设计节能,设计无难度。
目前有两种理解:
(1)按任元会先生的论文解释:LPD不可折算,直接用计算照度下的LPD不超过标准照度下的LPD,算符合GB 50034-2004;
(2)按当初的讲课和配套《培训讲座》:LPD应作折算。用计算照度下的LPD折算至所采用标准照度的LPD计算值,不超过标准照度下的LPD,算符合GB 50034-2004。

两种理解均可认为有道理,为了简化和减轻设计人员的工作量,采用(1)更为方便:
(1)简化设计过程,宏观把控。
(2)精细化设计,略增加些工作量,有利于电气节能。
     
发表于 2011-8-26 1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23#楼言论大前提是:设计照度负偏差0~-10%,免得又起争议。

一个字 —— 累!
     
发表于 2011-8-26 19: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或折减是有前提的,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几个大字在那里,你不符合前提条件提高降低什么?
“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若照度标准值不变,你LPD提高折减什么?
规范写到这程度,还要怎么写?如果你看规范是习惯无视所有的前提,只看到最后一句话的话,我无话可说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07


条文原文写的是“照度值”而不是“照度标准值”。凭什么要将条文解释中的“照度标准值”代入条文原文的“照度值”来理解?即使要这样代入,也应该是规范本身代入,而不是让读者自己代入。
其余见112~113楼,不重复了。

规范相当于教材,规范编写组和宣讲组相当于老师。在这本教材,这群老师的指导下,N多学生错了,学生自然有责任,但教材、老师本身是否要反思一下。
其它人怎么认为不重要,重要的是编写组编写规范及宣讲时要更加严谨。

批评这个条文表达不完善,只是想规范编写得更好而已。
     
发表于 2011-8-26 20: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照度标准值一旦确立,由于GB 50034-2004不允许设计照度有较大偏差,对这个LPD折算问题,本不是原则问题,无非是确定一个衡量设计对错的标准。

从照明照度计算出发,LPD折算更有道理;从简化设计、便于节能检查出发,不允许LPD折算更易于实施。

这些原先给大家作宣贯的讲课老师,做LPD折算举例已经是个事实,也出不了惊天动地的大事故,且这些讲课老师(估计均为GB 50034编制人员吧,起码上海的培训老师全是)是否全认可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说法,目前还是未知数。

如果LPD折算问题没有争议,任元会先生会写论文专提此事?他这么空?
但愿GB 50034的新版,不要再发生类似事件,这是大家所期望的。
发表于 2011-8-26 20: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非常认真地对注册会员说:发生LPD允许折算不折算这档子事,GB 50034-2004的编制人员和宣贯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板子不应该光打在设计人员身上。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6:22

我也非常认真地给你说,编制人员有什么责任?规范+条文无任何歧义,纵观这个帖子,不能理解的人大都也是因为某些人的宣贯和那本什么教材。
发表于 2011-8-26 20: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尺短先生,现在把条文和解释放在一起,别的什么教材、论文、宣贯都不看。办公室照度标准值300lx,你实际照度280,现在LPD(不折算)11.5,折算后10.7,你没有违反“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这句话?谁让你折算了?
发表于 2011-8-26 21: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不可能违反“强条”——因为一折算,LPD不会超的。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本人实在是愚钝,看不懂注册会员的“因为灯少,只好降低设计照度,才可以满足LPD,但此时,再折算LPD,又可能会难以满足折算后的LPD”。

从照明照度计算出发,LPD折算更有道理;从简化设计、便于节能检查出发,不允许LPD折算更易于实施。


翻看了一下尺短先生这个帖子的一些发言,是否前后矛盾做过照度设计的都知道。
第一句话虽是一个人的玩笑话,但这个人真的是好好做过照度计算。
第二句话作为技术讨论看是否更为合理没什么,对不对我后面也讨论过。
第三句话你这次真不是谦虚,可以看出你真没好好算过。
第四句话彻底回到解放前。有第四句话在,我终于明白我说什么都是白说,因为说这句话的人根本不知道折算意味着什么。就算知道,显然跟第二句话是矛盾的。

不说了,会做的,认真做的,你们懂的,我不说了。
     
发表于 2011-8-26 21: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先生,现在把条文和解释放在一起,别的什么教材、论文、宣贯都不看。办公室照度标准值300lx,你实际照度280,现在LPD(不折算)11.5,折算后10.7,你没有违反“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这句话?谁让你折算了?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20:53


注册会员,现在把条文和解释放在一起,别的什么教材、论文、宣贯都不看。办公室照度标准值300lx,你计算照度280lx,现在LPD(不折算)11.5W/m2,不用算你已经违规了!折算到300lx是12.32W/m2,你违规得更加离谱。

告诉你,注册会员,按当初的折算要求,就节能而言,在设计照度负偏差0~-10%范围,比你认识的不允许折算要求高,你知不知道?

办公室照度标准值300lx,你实际照度280lx,现在LPD(不折算)若是11W/m2,不用算就已经违规;只有做到此时LPD在10.27W/m2以下,才能保证换算到照度标准值300lx,不超过11W/m2,不违反规范。

11 x (280/300)=10.27W/m2

注册会员,你会不会折算?
     
发表于 2011-8-26 2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翻看了一下尺短先生这个帖子的一些发言,是否前后矛盾做过照度设计的都知道。
第一句话虽是一个人的玩笑话,但这个人真的是好好做过照度计算。
第二句话作为技术讨论看是否更为合理没什么,对不对我后面也讨论过。
第三句话你这次真不是谦虚,可以看出你真没好好算过。
第四句话彻底回到解放前。有第四句话在,我终于明白我说什么都是白说,因为说这句话的人根本不知道折算意味着什么。就算知道,显然跟第二句话是矛盾的。

不说了,会做的,认真做的,你们懂的,我不说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21:06


谁谦虚谁骄傲,自有旁观者评论。

我有没有好好算过照度,注册会员也看得出来,真乃一神人也。
发表于 2011-8-26 2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举例不是一个计算过程,而是随手写的数字作为问题。反过来,照度高就可以给自己找理由违反规定了?
     
发表于 2011-8-26 21: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换算居然是倒着来的,难怪你晕头转向不辨东西。
发表于 2011-8-26 2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帖子里说什么的都有,一会一个说法的倒真是少见。一会要折,一会不折,一会又分个正负一个折一个不折,一会说认同任元会的文章,一会又说LPD折算更有道理,不允许LPD折算是为了更易于节能检查实施。任元会可没有这么说。
您先自己有个准好吗?
     
发表于 2011-8-26 21: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违反规定了。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就凭这句“照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和《培训讲座》GB 50034-2004编制组 编)就可判“不违规”。

请注意“GB 50034-2004编制组 编”而非“XXX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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