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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2 21: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办公楼某一场所设计照度值低至为270lx,却可按300lx对应的LPD不超11W/m2即可满足GB 50034-2004(还是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中明确指出LPD已经留有相当富裕量的情况下),确实比较难以理解。
     
发表于 2011-8-22 2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8-22 22: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1)照度在正偏差10%范围内的,LPD不应作比例变化,而是固定的。
这个任元会在《建筑电气》2008.第一期有叙述。
(2)灯具数量超过10个的房间,功率密度必须严格执行,照度提升等级的LPD按比例提高。
(3)灯具数量不超过10个的房间,照度数值受限超过标准值时,规范允许,但LPD按比例提高(此为个人理解,规范没明确要如此)。
wosuwoxing 发表于 2011-8-22 17:27

你这(1)条算是说明白了,但任元会老人家不应只顾发表论文啦,他应当在设计规范里就讲清楚
     
发表于 2011-8-22 22: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的折算举例,确实不是这么回事,会误导人的。

GB 50034-2004修编时,应该讲讲清楚。我当初参加规范宣贯会认真听讲,都摸不着北,未参加培训的各位弟兄们,想来也是会犯晕的。
     
发表于 2011-8-22 22: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1)条算是说明白了,但任元会老人家不应只顾发表论文啦,他应当在设计规范里就讲清楚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22 22:02


(1)照度在正偏差10%范围内的,LPD不应作比例变化,而是固定的


疑问:照度在负偏差10%范围内的,LPD就应作比例变化,就是变化的?
发表于 2011-8-22 2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本神马培训教材意思早在32楼告诉大家,宣贯没听过,不过有宣贯的拿什么折算来讲,也就是个过程,若是听的理解错了,那是另一说,若是宣贯的自己也折算,那是他根本不具有宣贯的资格。
发表于 2011-8-22 2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1)照度在正偏差10%范围内的,LPD不应作比例变化,而是固定的。
这个任元会在《建筑电气》2008.第一期有叙述。
(2)灯具数量超过10个的房间,功率密度必须严格执行,照度提升等级的LPD按比例提高。
(3)灯具数量不超过10个的房间,照度数值受限超过标准值时,规范允许,但LPD按比例提高(此为个人理解,规范没明确要如此)。[wosuwoxing 发表于 2011-8-22 17:27


1、2同意。
3不同意。联系实际想想,除去大开间的,一般的办公楼内,一个教学楼,有几个房间是超过10个灯的?你这一提高,几乎把一个楼都提高了。
不用纠结,规范有规定LPD的场所,那就是红线,除去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因为照度标准值提档而按比例升高的,不用再找任何的理由想把它折算高或者低!
就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有什么不能理解的?
纠结的人,如果真的认真按照流程去计算过,你就知道这不是一个难事,有什么做不到的?第一,现行要求的LPD值真不算严格;第二,照度甚至允许你适当低于标准的10%;第三,有LPD要求的场所不算很多;第四,在工业表里或者民用参照工业的设备房那些特殊场所,真要是室形指数“困难”,可以允许LPD到1.2倍!
宽松至此,就这还不满足?你们真的认真算过没?我很怀疑.......很无语...........
     
发表于 2011-8-23 08: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P136:“。。。表中的LPD是折算到规定照度标准时。”
2、根据P139~P170的举例,不管计算照度大于还是小于GB 50034规定的照度标准值,全部在表中最后将实际计算照度对应的LPD折算到照度标准值对应的LPD。如果不准折算,应该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中予以说明,但全然不是这么回事。当初的培训,也和2008-1期《建筑电气》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所说的“。。。但必须说明,工程设计中计算的照度和照度标准值有偏差(允许有-10%~+10%的偏差)时,则规定的LPD标准值不应改变,不作增减”不同。
     
发表于 2011-8-23 08: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3 08:47 编辑

计算照度0~+10%的偏差,LPD标准值不准折算,能够理解,毕竟LPD留有不少富裕量。

计算照度0~-10%的偏差,从道理上讲,LPD标准值应该折算(比如设计照度值为290lx,则对应的LPD最大值为10.63W/m2,超过此值算违反“强条”):一来做到不难,二来也体现了照明节能的精神。

完全可以接受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所说。但不管怎么说,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当初的培训课上所讲、2008-1期《建筑电气》任元会先生论文的内容,并未做到完全统一,各有各说法。也并非说哪种说法是绝对没道理。讨论这个问题,无非是做到让大家达成共识。

要说这个计算,在57#楼已经说过:。。。。。。现在的照度计算,基本是纸上谈兵,地面、墙面、天花的反射系数都是假设(根本不确定),光源、灯具的许多技术参数大都不齐全(或不确切)。。。。。。决定了照明计算是毛估估,应付审图、走过场的一个现状。
     
发表于 2011-8-23 08: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一个事实:建设部历年的照明设计节能检查,确实是以实际的LPD与照度标准值对应的LPD对照检查,超过即判违反“强条”。

想想也只能这么做,检查人员就这么点有限时间,哪里还有时间作照明计算和LPD折算,直接将照明功率/房间面积,就了事了。
     
发表于 2011-8-23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审图碰到过。
只要LPD偏差超过10%,我会提强标。
但是我坚持LPD审查只看典型场所。
东海龙王 发表于 2011-8-13 11:59



呵呵,龙王今后审图需要修正为——

不能再用“只要LPD偏差超过10%,我会提强标”,而是“实际LPD超过GB 50034标准照度值对应的LPD,就可提违反强条”。
     
发表于 2011-8-23 22: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被你们颠覆了
     
发表于 2011-8-23 23: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与强规;照度与功率密度;标准值、设计值、毛估值与实际值;规范正文与条文解释;培训教材与口头宣讲;大于10灯与少于10灯,正10%与负10%……芝麻与陈谷子,鸡毛与蒜皮,几滴辛酸泪、一笔糊涂账……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08: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龙王今后审图需要修正为——

不能再用“只要LPD偏差超过10%,我会提强标”,而是“实际LPD超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05:10


应该是照度偏差。
     
发表于 2011-8-24 08: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只要照度偏差超过10%,提强标(但人家计算书不会偏差超过10%);{:tongue:}
只要实际LPD超过GB 50034标准照度值对应的LPD,提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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