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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说法是: 一、照度标准是分级的,如75lx,100lx,200lx,300lx,500lx。对应不同级别的照度,其LPD应按比例折算。例如,若300lx对应LPD为11W/m2,则500lx对应的LPD就要折算了:按正比折算,500/300*11=18.3W/M2了。 二、对应某一个具体的照度级别,照度虽都允许有正负10%幅度的调整,但此时LPD不允许再调整。如100lx正负10%,为90lx~110lx;300lx正负10%,270~330lx;等等。若原来的300lx对应11W/m2,则此时270~330lx仍对应11W/M2的LPD,不应按比例再折算。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11 20:06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有人是这么说的,但也有人说:11W/m2,270lx是违法强条的。 sccat 发表于 2011-8-11 22:45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其后条文解释要求,当符合4.1.3和4.1.4条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又该如何理解?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1-8-11 22:45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有这种说法的人连最基本的照度计算也没有做过。就拿本规范光说不练的抠字眼,还没抠对。 如果认真正确的做过照明设计,就不会说这样的话。 因为做过的人会知道,光源功率和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照度当然也不是一个线性的值。每个场所实际照度不可能正好是标准值,而由此要求每一个场所以实际照度去按照比例折算LPD,是一件多么荒唐的事。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1 23:33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消防应急照明专题帖子汇总
规范从6.1.1到6.1.7,用的字眼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并不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这个值应 ...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1:5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1)根据4.1.1,4.1.3.,4.1.7按照度标准值N设计的实际照度M的范围是0.9N≤M≤1.1N,在4.1.3条件下,要求最大值不大于下一级照度值. (2)房间灯具小于10个时,照度值有可能超过规范标准值,比如标准300lx,实际计算达到400lx,在-10%~+10%范围内不进行LPD的比例折算,超过了依然要折算的,比如超过了30%,而不是要等达到下一照度标准值时才去折。有空大家可以去翻看一下考试指导书中的案例。 (3)han2003说得有一定道理,实际当中要严格执行规范肯定还是做得到,但采购的灯具、光源种类肯定很多,给安装也带来很多不变;从现在来看,商业建筑二装后照度往往都是超标的。节能可以从末端做起,但评价是否节能还是要看整体。wosuwoxing 发表于 2011-8-12 11:11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这个值应该理解为“照度计算值”而不是“实际照度”。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1:58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条文解释就是对条文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否则要条文解释干什么?这个条文解释的没有什么歧义。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2 12:29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条文说明的用词应该和规范条文是一致的。 要是条文说明是正确的,那么规范条文就应该改成“照度标准值 ...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3:1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按照你的“字眼论”,那“照度值”怎么就不能是“照度标准值”?非得是“照度计算值”? 而这里的照度值按照条文解释就是照度标准值。条文解释很清楚了,又何来“2个说法”?否则中国的规范还要条文解释干什么? 所以,这所谓的第二个说法是你个人的理解吧?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2 14:09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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