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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1 22: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了一遍规范,第六章每个表格都注明"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其后条文解释要求,当符合4.1.3和4.1.4条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又该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1-8-11 22: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准确说法是:
一、照度标准是分级的,如75lx,100lx,200lx,300lx,500lx。对应不同级别的照度,其LPD应按比例折算。例如,若300lx对应LPD为11W/m2,则500lx对应的LPD就要折算了:按正比折算,500/300*11=18.3W/M2了。

二、对应某一个具体的照度级别,照度虽都允许有正负10%幅度的调整,但此时LPD不允许再调整。如100lx正负10%,为90lx~110lx;300lx正负10%,270~330lx;等等。若原来的300lx对应11W/m2,则此时270~330lx仍对应11W/M2的LPD,不应按比例再折算。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11 20:06


有人是这么说的,但也有人说:11W/m2,270lx是违法强条的。
发表于 2011-8-11 23: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是这么说的,但也有人说:11W/m2,270lx是违法强条的。
sccat 发表于 2011-8-11 22:45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有这种说法的人连最基本的照度计算也没有做过。就拿本规范光说不练的抠字眼,还没抠对。
如果认真正确的做过照明设计,就不会说这样的话。
因为做过的人会知道,光源功率和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照度当然也不是一个线性的值。每个场所实际照度不可能正好是标准值,而由此要求每一个场所以实际照度去按照比例折算LPD,是一件多么荒唐的事。
发表于 2011-8-11 23: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后条文解释要求,当符合4.1.3和4.1.4条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又该如何理解?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1-8-11 22:45


4.1.3是可以提高一级照度标准值的情况,4.1.4是可以降低一级标准值的情况。照度标准值分级见4.1.1,其实也就是大鼻山说的意思。
比如一个场所标准值是300lx,LPD=11。因为这个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可以选择降一级,那么设计者可以将这个场所照度标准值定为200lx。由此,一切灯具选型照度计算等等都围绕200lx开始设计。最终校验时,LPD值就不是11了,要按照比例折减。

而如果不符合4.1.3和4.1.4的情况,那么就不允许提高或降低照度标准值。那么此时标准值必须是300lx。由此,一切灯具选型照度计算等等都围绕300lx开始设计。最终校验时,LPD值不得超过11。
发表于 2011-8-12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osuwoxing 于 2011-8-12 12:26 编辑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分级。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
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
6.1.1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根据4.1.1,4.1.3.,4.1.7按照度标准值N设计的实际照度M的范围是0.9N≤M≤1.1N,在4.1.3条件下,要求最大值不大于下一级照度值.
(2)房间灯具小于10个时,照度值有可能超过规范标准值,比如标准300lx,实际计算达到400lx,在-10%~+10%范围内不进行LPD的比例折算,超过了依然要折算的,比如超过了30%,而不是要等达到下一照度标准值时才去折。有空大家可以去翻看一下考试指导书中的案例。
(3)han2003说得有一定道理,实际当中要严格执行规范肯定还是做得到,但采购的灯具、光源种类肯定很多,给安装也带来很多不变;从现在来看,商业建筑二装后照度往往都是超标的。节能可以从末端做起,但评价是否节能还是要看整体。
     
发表于 2011-8-12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有这种说法的人连最基本的照度计算也没有做过。就拿本规范光说不练的抠字眼,还没抠对。
如果认真正确的做过照明设计,就不会说这样的话。
因为做过的人会知道,光源功率和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照度当然也不是一个线性的值。每个场所实际照度不可能正好是标准值,而由此要求每一个场所以实际照度去按照比例折算LPD,是一件多么荒唐的事。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1 23:33


规范从6.1.1到6.1.7,用的字眼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并不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这个值应该理解为“照度计算值”而不是“实际照度”。
     
发表于 2011-8-12 12: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用的字眼是“照度标准值”,跟条文矛盾。
发表于 2011-8-12 12: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从6.1.1到6.1.7,用的字眼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并不是“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这个值应 ...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1:58


条文解释就是对条文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否则要条文解释干什么?这个条文解释的没有什么歧义。
发表于 2011-8-12 12: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4.1.1,4.1.3.,4.1.7按照度标准值N设计的实际照度M的范围是0.9N≤M≤1.1N,在4.1.3条件下,要求最大值不大于下一级照度值.
(2)房间灯具小于10个时,照度值有可能超过规范标准值,比如标准300lx,实际计算达到400lx,在-10%~+10%范围内不进行LPD的比例折算,超过了依然要折算的,比如超过了30%,而不是要等达到下一照度标准值时才去折。有空大家可以去翻看一下考试指导书中的案例。
(3)han2003说得有一定道理,实际当中要严格执行规范肯定还是做得到,但采购的灯具、光源种类肯定很多,给安装也带来很多不变;从现在来看,商业建筑二装后照度往往都是超标的。节能可以从末端做起,但评价是否节能还是要看整体。wosuwoxing 发表于 2011-8-12 11:11


1、不知道要表达什么。

2、虽然规范对于适当超过没定范围,但是个人认为你这个例子300超到400,已经不是适当了。而且对于一个房间来说,通过合理的选择灯具,没有什么理由超到400。不要忽视设计的正确过程。先保证照度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再去校验LPD。照度标准值不变的情况下,所谓的超过了要折算,没有任何的规范依据,并且可能会突破了规范LPD的限制,是明确的违规。例如对于普通办公室,如果不存在4.1.3、4.1.4允许提高和降低的情况,那么照度标准值就是300,LPD是11。对于实际照度,首先通过合理的选择灯具光源,一般应尽量做在270-330,如果少于10个灯具,房型系数不利,做不到这一点,那么照度可以适当的超出此范围。而此时校验LPD,就是实际功率/面积,是多少就是多少,并且不允许超过11。此时不存在你照度适当高了,就可以折算的问题。
规范就是这么定的,事实上较为正确合理。条文解释也很清楚明确,不存在4.1.3、4.1.4允许提高降低照度标准值的前提,那就不存在折算这一问题!

3、二装是另外一个实际问题,但不是本帖要讨论的问题。节能从末端做起,评价也要依据规范。规范既然规定到了每个场所,那必然要审查到每个规定的场所。如果是所谓的看整体,那么规范就别这么写了,直接写:酒店照明整体功率密度限值多少、办公...........
发表于 2011-8-12 12: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值应该理解为“照度计算值”而不是“实际照度”。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1:58



另外想请教,你这里的“照度计算值”和“实际照度”是神马区别?
     
发表于 2011-8-12 13: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注册会员

计算值就是用公式或者软件计算出来的。
实际照度是竣工以后的实测值。
     
发表于 2011-8-12 13: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解释就是对条文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否则要条文解释干什么?这个条文解释的没有什么歧义。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2 12:29


条文说明的用词应该和规范条文是一致的。
要是条文说明是正确的,那么规范条文就应该改成“照度标准值”而不是“照度值”。
没必要搞2个说法,要说就说准一点。
发表于 2011-8-12 14: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的用词应该和规范条文是一致的。
要是条文说明是正确的,那么规范条文就应该改成“照度标准值 ...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3:17


按照你的“字眼论”,那“照度值”怎么就不能是“照度标准值”?非得是“照度计算值”?
而这里的照度值按照条文解释就是照度标准值。条文解释很清楚了,又何来“2个说法”?否则中国的规范还要条文解释干什么?
所以,这所谓的第二个说法是你个人的理解吧?
     
发表于 2011-8-12 14: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你的“字眼论”,那“照度值”怎么就不能是“照度标准值”?非得是“照度计算值”?
而这里的照度值按照条文解释就是照度标准值。条文解释很清楚了,又何来“2个说法”?否则中国的规范还要条文解释干什么?
所以,这所谓的第二个说法是你个人的理解吧?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2 14:09


不管这是不是“字眼论”,我也不知道什么叫“字眼论”。
请你认真看看规范条文4.1.1至4.1.3、4.1.7对“照度值”、“照度标准值”、“设计照度值”是怎么说的?
规范编写用词有问题,可能产生歧义,使用人员提出来是很正常的。
我说的话,当然代表我个人的理解了。我不喜欢代表其他人,很多人也不喜欢被代表。
发表于 2011-8-12 15: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伙都能去看看照明规范编写组出版的规范的配套贯宣辅导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吧,里面有几个LPD算例,可以参考一下。本来没想到这方面还会有歧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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