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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6 22: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能说这两个观点完全对立,但还是有矛盾。我是想不出认同他文章的同时,还可以同时有这个观点是个怎么情况。客气了,我可不是什么法眼。
发表于 2011-8-26 22: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息怒,不如大家找规范编制组出一个编制组名义的澄清函如何?这样大可以避免大伙瞎猜,毕竟中国文字博大 ...
han2003 发表于 2011-8-26 22:06



呵呵,其实不用,以尺先生之习惯,有任先生的那篇文章,他足以认为编制组的意思是什么。
以我对他前面楼层的了解,他认同任先生的文章,那么结论也不难下。
他大概只是想说造成目前混乱的,不是别人没有理解规范,而是规范、宣贯、讲座有矛盾。
好吧,我认同。
这么说可以接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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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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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2: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明确表态了吗?

看不懂,好,就再啰嗦一句:

“从照明照度计算出发,LPD折算更有道理;从简化设计、便于节能检查出发,不允许LPD折算更易于实施。”关于这两个观点,是从不同出发点考虑问题的,利弊互现。考虑任元会先生的观点更容易操作和实施,也便于节能检查,我赞同任老先生的观点。

但并非说,另一个观点就一无是处。无非是先定下一个标准,然后判断孰是孰非。

问题:这个判断标准正处于帖子中的争论阶段,而我投了任元会先生一票。

如此而已。
发表于 2011-8-26 22: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自1楼楼主的发言:无论什么房间,不考察实际情况,拿住一处LPD就判设计人员违反强条,有些偏激了。

   楼主说的很对,由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没有考虑灯具高度,在高大厂房照明设计时带来困境。
   照明设计标准的LPD不考虑厂房高低,只有一个数据,是极度不合理的。根据任老为副主编的照明设计手册(第二版),P145和P215灯具概算图表,在相同面积、采用相同的高效灯具时,不同高度要达到同样照度,所需配置灯具数量相差悬殊,这意味着LPD也是相差悬殊。
   灯具高度为21米和4米高的厂房,同时满足LPD要求是很难设计的,灯具高度为21米厂房既要满足照度要求,又同时满足LPD要求,很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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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是的:一刀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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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2: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2# 注册会员


我接受!
发表于 2011-8-26 22: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恕我直言,任老在此事上面的发言,又能有何权威之处?如从目前出版的技术资料来看,只有冠以规范编制组的名义发出的文字性文件才能是真的能有效的说服大伙吧,任老虽然德高望重,但岂能就偏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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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是需要以编制组的集体名义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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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说理解规范,真不敢说“理解”。

像嘿版所说那样,我也是前两天才“完全被你们颠覆”。

虽说设计时没有出现这档子子事,但在概念上,已经因规范行文缺陷、受宣贯和《培训讲座》的影响,一直认为最终是需要折算后来判断对错的。
     
发表于 2011-8-26 2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讨论问题还是别激动的好
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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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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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2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8# gdx8785


好的好的,以后尽量注意就是,谢谢提醒。
     
发表于 2011-8-26 23: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星级酒店,大堂部分为4层共享
<<照标>>:
旅馆.jpg
发表于 2011-8-27 10: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太乱了。
注册会员对10%不调整的理解是正确的。
发表于 2011-8-27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伙都能去看看照明规范编写组出版的规范的配套贯宣辅导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吧,里面有几个LPD算例,可以参考一下。本来没想到这方面还会有歧义的。。。。。。

HAN兄这一句,我以为明了规范,到后来,走向了反面。照明规范还是比较好的一本规范。我当然反对由LPD反向去求照度,但是,目前在从业员技能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用LPD来控制灯具布置还是很有价值的。
发表于 2011-8-27 10: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发言,乱七八糟的,都不知自己懂什么,不懂什么。
发表于 2011-8-28 13: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照明照度计算出发,LPD折算更有道理;从简化设计、便于节能检查出发,不允许LPD折算更易于实施。”

这句话有没有问题,是否全面呢?

个人意见:
后半句,没问题;
前半句“从照明照度计算出发,LPD折算更有道理;”
不敢轻易苟同。

如果照明设计照度大幅度地高于或低于照度标准值,
但是,折算后的LPD不超标,是否,就可以不顾照度标准值的要求了呢?

正如,前例中,大院总工所说的那样:“只要选用节能器材,无论多高的照度,折算后的LPD,都不超标”
这样做设计,是否可以呢。

因此,个人认为:只有在照度设计值不超过标准值的-10%~+10%这个前提下,讨论LPD折算,才有意义。
发表于 2011-8-28 13: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当在照度设计值不超过标准值的-10%~+10%这个前提下时,
个人认为,无必要折算,拿一个固定的标准值比较,就可以了。

如果,硬性规定,必须折算,
那么又能有几个照度设计值会正好、完全无误地符合照度标准值呢,
那岂不是要,全部房间都要进行折算计算,

即使要求这么做,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审查时,哪位专家追究过各种照明计算参数是否正确呢?
装修时,谁又来认真把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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