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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石

在吊顶内可以采用电缆敷设在梯架内么?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4 21: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严谨。

对应于不燃,难燃、可燃、易燃应该全部归为可燃,仅程度不同而已,但都可以燃烧”只是想说(对应于不燃):吊顶内不可能用到易燃物,而不燃、难燃、可燃物则难以避免,相对于不燃物,难燃物是可以燃烧的而已。

规范对“有可燃物的吊顶”有规定,对“无可燃物的吊顶”或“有难燃物的吊顶”却无规定,大家讨论的重点在此,尺短的用词不够严谨,但事先已打了招呼“对应于不燃”,包涵包涵。
     
发表于 2011-3-24 2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类中,难燃与可燃不是一回事,上面的“对应于不燃”的可燃,自然是打引号的“可燃”,指可以燃烧,不是规范定义中的可燃。
     
发表于 2011-3-24 2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去揣摩规范编织者的真实本意:可燃物或可燃的物质,将会产生火焰助燃或产生有毒烟雾毒害民众;而把它们包裹在金属管、槽之内,则可大大减少危害性。
今天如此硬抠字眼,万一未来火灾出人命时,电气设计工程师就等着去收尸吧
     
发表于 2011-3-24 23: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1-3-24 23:26 编辑

较真谁不会呀?
对于第二根电缆而言,第一根电缆就是可燃物;对于第三根电缆而言,第二根电缆就是可燃物……因此除了第一根电缆可以裸体外,其他根电缆都必须全副武装到牙齿
     
发表于 2011-3-24 23: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秋石是在问:无其它可燃物的吊顶内可以采用电缆敷设在梯架内么?

相信绝大部分电气设计人员不敢采用梯架(尺短是不敢的),但有人用,你能否判定他违规吗?违反哪一条?

这就是秋石提问的本意所在。对吧,秋石?
     
发表于 2011-3-24 23: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是支持大鼻山观点的。
     
发表于 2011-3-24 23: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可以说,规范的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给一小部分电气设计人员留下想象空间,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联系其上下文,其中所言的“可燃物”确实可认作不包括电缆,极不合理。
     
发表于 2011-3-25 09: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讨论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2.3 条中的"可燃物"和"闷/吊顶内"?
"闷/吊顶内":我认为是闷顶、吊顶至上层楼板或屋面的空间内的所有与空气接触的物质,包括闷顶、吊顶本体内表面,不包括通过特殊防火处理(耐火N小时的混凝土等)隔离的物质。
"可燃物":我认为不包括11.2.3 条中的金属管、金属线槽、"难燃材料的塑料管",因为文中称之为"防火保护措施"。这个"可燃物"应该不是“可以燃烧的物质”,而是"丙类固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固体分成甲、乙、丙、丁四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甲类、乙类固体划入易燃固体,丙类固体划入可燃固体,丁类固体划归入难燃固体。)、丙类液体(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上述甲类和乙类液体划入易燃液体类,把丙类液体划入可燃液体类。)和可燃气体。
发表于 2011-3-25 10: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20: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秋石是在问:无其它可燃物的吊顶内可以采用电缆敷设在梯架内么?

相信绝大部分电气设计人员不敢采用梯架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3-24 23:30

如尺兄所言。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2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我个人而言,也建议提问者不要按所提问题进行。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20: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我认为应该以理服人,规范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该硬性说错。现实中,不也有合法不合理,合理未必合理的情况么?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20: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应该去揣摩规范编织者的真实本意:可燃物或可燃的物质,将会产生火焰助燃或产生有毒烟雾毒害民众;而把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3-24 23:00

鼻兄的心情我了解,但鼻兄这样说法难以赞同。那么规范都规定低压配电系统实施等电位联结,鼻兄都在质疑,鼻兄在该楼的说法又如何解释呢?
鼻兄是好心,但个人认为一定要有依据,否则对方就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咱们都难以回答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25 20: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将各位的意见汇总告诉对方,是一个工程的改造,建议对方在吊顶内敷设电缆还是用槽盒安全,同时也告诉规范对于普通负荷并未规定不可以在吊顶内采用梯架。
我个人同意尺兄在37#的意见,规范规定的不严谨,给实际工程带来不安全却有时无能为力,前两天,CCTV315报道武汉保温强温材料不安全时,也出现规范不严谨,建筑质检站难以检查保温强温材料是否可燃的事情。
     
发表于 2011-3-25 2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3-25 21:13 编辑

38#sccat留言严谨。尺短不是将难燃、可燃、易燃物定为可燃物,而是说难燃、可燃、易燃物都能够燃烧。仅此而已仅此而已,未能严谨组织语句,抱歉。

sccat可能还未理解尺短的意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对于有“可燃物的吊顶”,规范尚且是用词“宜”,那么,对于无“可燃物的吊顶”,怎办?进而,非但无“可燃物的吊顶”,这些电缆也采用阻燃材料,又如何解释能否采用梯架?

举例:

1、采用普通电缆,规范定义上被划入“可燃物”,属于丙类。那么,除配电线路以外(咬文嚼字: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若吊顶内无其他可燃物,它们在吊顶内可以采用电缆敷设在梯架内么?
声明:尺短寸长是赞同34#大鼻山的解释,但不能以此认为规范本意必是大鼻山的解释,有些设计人员未必就心服口服。

2、采用阻燃电缆,虽然它是能燃烧的(即尺短31#不严谨的“可燃”说法:31#不是将它划归规范定义的可燃物,而是说它可以燃烧。罪过罪过,以后注意措辞,一定要区分清楚),但从规范定义上未被划入“可燃物”,不是丙类而属于丁类,那么,它们在吊顶内可以采用电缆敷设在梯架内么?

举例中的两个例子,规范就没有明确规定。举例1,尺短赞同34#大鼻山的解释;而举例2,又有谁能说:设计人员采用梯架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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