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29 22:45:28
对于尺总的11问,本人也深有同感,规范中10.1.10的第一条,说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在旧规范中,未出现第三条的时候,此条给人的理解就是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不怕烧,穿个PVC或者弄个托盘的都行了。因为电井有封堵,也有防火门,自己是独立的空间,危险性比吊顶内都要小的多。然则新规范增加了第三条之后,此条的存在反而有些尴尬。第一款的强条反而需要先按照第三款,设置独立电井才能实施。
总结,在常规设计时,消防线路中途不换线缆,那么定为耐火型
第一条实施,吊顶内为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耐火线缆,电井内可不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那么吊顶内敷设方式比电井内的防火性要高。
第三条实施,吊顶内为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耐火线缆,电井内即使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金属导管也无法满足规范要求。那么吊顶内的敷设方式又比电井内的防火性要低。
我始终不明白,究竟电井和吊顶内敷设,哪里更危险!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29 22:50:58
另外再看看火规的内容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之所以采用耐火的也是怕被烧吧,那么火灾自动报警的消防槽盒怎么办?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也移动至消防专用电井?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又需要放在哪呢?怎么这么复杂呢?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29 23:00:37
火规中
4.10.1 关于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在国内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各种情况都有,比较复杂,各地区、各设计院的设计差异也很大。理论上讲,只要能确认不是供电线路发生的火灾,都可以先不切断电源,尤其是正常照明电源,如果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正处于点亮状态,则应予以保持,因为正常照明的照度较高,有利于人员的疏散。正常照明、生活水泵供电等非消防电源只要在水系统动作前切断,就不会引起触电事故及二次灾害;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没必要继续工作的电源,或切断后也不会带来损失的非消防电源,可以在确认火灾后立即切断。本规范列出了火灾时,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和不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如下,设计人员可参照执行。
(1)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
(2)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关于切断点的位置,原则上应在变电所切断,比较安全。当用电设备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可在楼层配电小间切断。
对于大多数的配电室,而不是变电所,在楼内切除还得用封闭式母线?
现在我们消控室只需要控制到变电所的低压柜,然后按照新建规的分组方案进行配电设计了么?
变电所切除怎么满足分层切除啊,总不能变电所就全放射式至各单体的每层吧,这配电系统需要多么复杂呢?
后面这些回复的内容是最近的一部分理解和发现。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9 23:30:52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29 19:16
尺总的9问中貌似应该附
3.17
应急照明配电箱 switch board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确实应该截取 3.17 条款,谢谢 fly55555555 热心指正。
不过这个错误很令人费解,想不明白!
只能认为当时截取的时候可能分心了。
不知编规范的大神能看出这个错误没?
PS
大神们犯错会认错吗?
时至今日,尚未听到过13版《火规》主编丁组长就《火规》中那么多的错误认过哪怕是一个错,真是牛 X 得很啊。佩服,不得不佩服。{:4_126:}
14版《建规》编制人(电气部分)王总会就《建规》中的这些错误向全中国的建筑电气设计人员认错吗?很是期盼,大家拭目以待吧。{:4_112:}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11:05:5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29 09:09
2015-05-04 提交的第一批共计 15 个问题——
再续一问
水专业的自动灭火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再看看电气专业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为什么电气专业的老年人建筑就不论规模大小均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呢?新规范中,记得讲课的时候说很多条款都与水专业的自动灭火条文对应了的,这条不需要对应么?三四间房的老年人建筑也需要上一套自动报警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30 11:50:10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11:05
再续一问
水专业的自动灭火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 ...
确实如是。
以都有专人管理的幼儿园、养老所为例:
小型幼儿园,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养老所无论规模大小,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不是有尊老不爱幼的嫌疑?
难道就因为编规范的编制人上了一点岁数,倚老卖老,就有权不爱护、不照顾我们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了么?{:huffy:}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13:23:25
本帖最后由 fly55555555 于 2015-5-30 13:30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30 11:50
确实如是。
以都有专人管理的幼儿园、养老所为例:
其实应该与水专业的匹配,500m2.不能笼统一概而过。就疏散难度以及聚集形式来说。幼儿园是人员密集,而老年人建筑还存在住宅形式的建筑,人员也少。单就老人与幼儿来说,老人的行为能力也比幼儿强一些。如果是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那也有人监护了,而且也不会是一人监护多人的情况(住宅形式)。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16:11:47
尺总的第三问,在下还想咨询一下。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是按室外消防管网所服务的范围内中最大的用水量去确定的?如果是,假如在一片区内,因为有一个一类高层,使得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然小区中有一个二层办公楼,那么对于这个办公楼的应急照明用电,是否需要双回路引来呢?到目前,本人仍然无法理解室外消防用水量与每一个单体的消防用电(尤其是应急照明)的关系,请指点一下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30 22:12:07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16:11
尺总的第三问,在下还想咨询一下。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是按室外消防管网所服务的范围内中最大的用水量去确定 ...
若无其他特殊情况,单体建筑中的消防负荷以自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供电负荷等级。
但做室外消防用水系统时,则按系统服务对象中的那幢最大室外消防用水量的需求来进行消防水系统的设计。
这是两回事,各管个。
消防供电,以室外消防用水量决定负荷等级(特殊情况另论);
消防给水,以满足服务对象中要求最高的室外消防用水为设计原则。
fly55555555
发表于 2015-5-30 22:24:2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30 22:12
若无其他特殊情况,单体建筑中的消防负荷以自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供电负荷等级。
但做室外消防用水 ...
规范笼统的一个室外消防用水量,误导了我们这的一个资历比较老的工程师,硬是说这个室外消防用水量就是水专业的整体管网的,而不是本单体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害的我一点脾气没有。看来我的理解是对的。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6-1 09:35:57
消防用水量这个规范没有歧义,人家就是对单个建筑物说。
GHDQ
发表于 2015-6-1 11:15:56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5-29 09:32
1、建议李总在提一下防火门监控系统的问题,是否也是执行做不做看防火规范,怎么做看火灾报警规范。常闭防 ...
按王金元在成都的说法,消防从严,“宜”的相关条文如设计不做,出了事故,设计人有法律责任。
弄舟人
发表于 2015-6-1 11:25:45
参加完5.29王金元在武汉的宣贯,整个人都不好了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5-6-1 11:26:18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5-6-1 11:28 编辑
GHDQ 发表于 2015-6-1 11:15
按王金元在成都的说法,消防从严,“宜”的相关条文如设计不做,出了事故,设计人有法律责任。
我很想问问王总:
1、既然消防从严,他编写规范的时候为什么不把“宜”都改成“应”?
2、设计成了筐,什么责任都可以扔这个筐里兜着!出了事故,“宜”的相关条文如设计不做,设计人有法律责任,那编写规范的责任怎么算?
3、规范里放个“规范用词说明”作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6-1 11:28:18
那岂不是在玩弄设计人员吗?
干嘛不规定“应”?
弄一个“宜”字,在承担责任和业主要求(大部分投资方想节省投资)的两头夹击下,设计人员左右不是:
一方面,“按王金元在成都的说法,消防从严,“宜”的相关条文如设计不做,出了事故,设计人有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业主则强调说国家的非强制规定,就应该由投资方自主决定。
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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