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yuntao 发表于 2015-5-12 09:31:12

关于10.1.10第3条提到的分开敷设问题昨天审图公司的人给我的回复是:本条规范原文也是宜,只要将消防线缆单独放到一个桥架敷设,采用耐火电缆即满足要求,不用单独设井也不用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1:03:44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5-12 09:31
关于10.1.10第3条提到的分开敷设问题昨天审图公司的人给我的回复是:本条规范原文也是宜,只要将消防线缆单独放到一个桥架敷设,采用耐火电缆即满足要求,不用单独设井也不用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先撇开这条规定的对与错——
是编制人员的语文水平太低?
还是审图人员、设计人员的理解能力有限?



前半句——确如审图公司的人的回复,分开敷设规范原文是宜;
后半句——审图审图公司的人“只要将消防线缆单独放到一个桥架敷设,采用耐火电缆即满足要求,不用单独设井也不用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的回复,与上述截图红线划出的14版新《建规》10.1.10条第3款规定(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能对应起来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1:09:53

taiyuntao 发表于 2015-5-12 09:31
关于10.1.10第3条提到的分开敷设问题昨天审图公司的人给我的回复是:本条规范原文也是宜,只要将消防线缆单 ...

只能换句话说:
这位审图人员的回复,与 201# 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监字454号”文的要求是一致的。

chipy 发表于 2015-5-12 11:11:1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8 20:34
是不是 10.1.10 第 3 款规定,根由在这?

由此及彼,佩服佩服!
专家制订规范,影响全国。有没有统计过到底多少火灾是因为消防电缆和非消防电缆没有分开所致。
如果因为个案,就制订消防电缆和非消防电缆分井敷设的规定.
911后,超高层都不要建了。在牛鼻的建筑也架不住飞机撞。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1:17:59

chipy 发表于 2015-5-12 11:11
专家制订规范,影响全国。有没有统计过到底多少火灾是因为消防电缆和非消防电缆没有分开所致。
如果因为 ...

1、是消防电气专家提出的技术要求吗?2、追查事故的真实原因了没?3、出事的电气竖井每层做防火封堵了没?防火封堵的材料、施工合不合格?4、出事电气竖井的消防电缆采用合格的防火电缆没?出事电气竖井的非消防电缆采用合格的阻燃电缆没?……
中国的消防电气问题,重点到底在非消防还是在消防系统、设备、线缆等环节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1:25:42

老诚版主大概已经被14版新《建规》规定尤其是10.1.10条第3款规定吓得昏死过去了,否则不会不发话。{:titter:}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12 11:32:52

我们这里的土建设计时已经在做两个电井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1:42:22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5-12 11:32
我们这里的土建设计时已经在做两个电井了

做两个井有两个井的好处,但是“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属于“由此及彼”(猜测根据201# 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监字454号”文),但却是“顾此失彼”。{:dizzy:}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3:25:37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6 17:30
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
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 ...

据说有解释:
10.1.9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配电箱宜独立设置”的规定,目的是为三级负荷的应急照明开一个口子。
嚯!{:shocked:}呵呵!!{:titter:}O(∩_∩)O~!!!{:lol:}
有这么开口子的吗?难不成“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原来就是“三级负荷的应急照明”啊?1、这语文水平也太烂了吧?2、不设置 FAS 但以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应急照明凭啥不能开口子?

wushen513 发表于 2015-5-12 15:43:23

有点高深。没有看懂啥意思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5-12 16:43:21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3:25
据说有解释:
10.1.9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配电箱宜独立设置”的规定,目的是为三级 ...

按条文说明又是对设置部位提出的要求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6:52:24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5-12 16:43
按条文说明又是对设置部位提出的要求啊

条文说明,文不对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6:54:31

要开口子对不?

麻烦请开在 10.1.6 条!!!{:dizzy:}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5-13 08:56:38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2 16:52
条文说明,文不对题!

但条文说明相对更有道理,也是对设计的一种约束。消防电箱确实不宜直接放在可能发生火灾的现场。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5-13 09:04:16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5-13 08:56
但条文说明相对更有道理,也是对设计的一种约束。消防电箱确实不宜直接放在可能发生火灾的现场。

我没说条文说明没道理,是说:条文说明,文不对题!

10.1.9 条,依旧在强调(消防设备)配电箱的专用性,它理应合并到 10.1.6 条去。

如果 10.1.9 条想对配电箱的设置场所提出要求,就不应该在其正文规定中如此的“不三不四”。{: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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