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py 发表于 2014-5-7 22:54:07

今天福州宣贯,我听丁总的意思是说,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不具有豁免权,就算控制器设在消防控制室 ...
ffpdilt 发表于 2014-5-7 21:1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同上,杭州据说也这是这么说的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不具有豁免权,就算控制器设在消防控制室 .
也要分分区域 安避难层设置控制器。。
不知道 丁组长的意思 和规范 按哪个了。。黑字体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58:14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3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5 个控制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1:4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如下也许符合丁总意思: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2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3个控制器……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3:00:03

选用控制器时,避难层应当可以与其紧邻下方楼层,合为一体。

chipy 发表于 2014-5-7 23:04:24

选用控制器时,避难层应当可以与其紧邻下方楼层,合为一体。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3:0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低规里面,消控室必须设在1层或者地下一层。如何处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3:13:49

低规里面,消控室必须设在1层或者地下一层。如何处理?
chipy 发表于 2014-5-7 23:0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意思是:消防控制室(位于一层或地下一层)里的控制器,可以从地下室一直管到避难层(含);但避难层(不含)以上的楼层,则需要另设控制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3:17:28

改造一下,加一个字,3.1.7就顺溜了:{:4_108:}
3.1.7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也不应跨越避难层。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49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18# 尺短寸长

回复 1# zhouke

3.1.7 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不讨论对错,纯分析该规定条款的字面含义:

1)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
这条规定说明“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具有豁免权,它可以不遵守“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这条规定;

2)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
控制器能“直接控制”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吗?

3)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2.3 条 2 款规定,说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但 3.1.7 条规定(PS: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说明消防控制室外还有控制器。
自相矛盾看不懂,还得丁组长亲自出面解释才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3:20:50

我的意思是:消防控制室(位于一层或地下一层)里的控制器,可以从地下室一直管到避难层(含);但避难层(不含)以上的楼层,则需要另设控制器。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3:13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另设控制器——能设置在现场吗?

看看这四面漏风的规范规定条款,大鼻山如何代丁组长来自圆其说?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3:34:48

到了3.1.7条,3.1.6条的规定,为什么就又不能用了?
担心线路烧断?

都超高层了,会没有专用的弱电竖井吗?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3:39:32

如下也许符合丁总意思:
出现 1 个避难层,至少得 2 个控制器;
出现 2 个避难层,至少得 3个控制器……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58 http://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是啊是啊,我们得未卜先知,丁总不说,我们也得知道丁总不说的内容。

这条规定的本意,就是想突出避难层的重要性对吧?
好了,还需要多说什么呢?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7 23:43:40

想不明白,控制器回路、容量足够,为什么还得加设控制器?
不是要求设置总线(以485通讯总线为例)短路隔离器了吗?

zhouke 发表于 2014-5-7 23:54:03

回复 20# 大鼻山


    消防法里有规定,应急照明属消防设备。

zhouke 发表于 2014-5-7 23:56:30

回复 24# 大鼻山


    我没考虑是否与愿规范有差别,我只是感觉这样做更合理。

zhouke 发表于 2014-5-8 00:06:24

回复 34# 大鼻山


线路暗敷有防火要求, 而线路明敷无防火要求,似有不妥。

zhouke 发表于 2014-5-8 00:20:11

回复 83# ffpdilt


    郁闷,是按丁总的讲义设计,还是按规范设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4-5-8 08:09:13

回复ffpdilt

    郁闷,是按丁总的讲义设计,还是按规范设计?
zhouke 发表于 2014-5-8 00:20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火规》正文规定:
http://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8294&extra=&page=2
23#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49#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但是,《火规》3.1.7条条文说明“……在现场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分区控制”,违反《火规》3.2.3、3.2.4条正文规定。

根据《火规》修订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意味着规范正文规定与条文说明相左时,应以规范正文规定为准。

丁总的讲义也好,口谕也罢,能比得上正儿八经已经公开发行的《火规》条文说明吗?
丁总能随便删改《火规》正文规定吗?

大鼻山给了你一个不错的建议,你可以看着办——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8235&extra=&page=35

我基本转达完毕。
理解上若还存在困难,请直接找老丁……{:4_95:}
大鼻山 发表于 2014-5-7 22:3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行?还是
不行?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新火规的另类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