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2-17 14:51:4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4:54:03
回复 16# 治学以诚
O(∩_∩)O哈哈哈~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04:04
当时的规范规定如下(摘选):
GBJ 16-87(2001年版)第10.2.6条条文说明(P320):……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
GB 50045-95(2005年版)第9.2.1条条文说明(P225):……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12:05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 应急发电机组;
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 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 7.2.2 所列的第 1 或第 3 种方式。
PS
“宜用蓄电池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15:54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 应急发电机组;
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 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 7.2.2 所列的第 1 或第 3 种方式。
PS
“宜用蓄电池电源”!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18:51
彻底改变认识,很多人应该始于 2006 年(不包括老诚)。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删除了“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21:09
都是不学无术的家伙。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2-17 14:51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老诚继续发飙。{:4_112:}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38:48
回复 4# 治学以诚
6.3.5.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老诚啊老诚,也别太迷信不是。
6.3.5.2 这条规定,是缺少前提条件的:
1、不适用于消防备用照明(指消防备用照明没必要且难以遵照执行,否则又带来一系列问题);
2、不适用于无消防联动控制(比如建筑物没有设置FAS)的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秋石
发表于 2013-2-17 15:38:51
回复 9# 治学以诚
老诚,民规今年要开始修订了。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3-2-17 15:39:16
说句不恭敬地话,对于防火规范在电气配电上做法,要求的条文描述,我其实也一直是不以为然的。这可能源于对在和消防部门接触中的印象:消防参谋(应该是规范最权威的解释和执行者)对建筑布局,消防疏散的要求更在行,电气水平基本上没看出来过高低。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2-17 15:41:50
秋石
发表于 2013-2-17 15:42:38
回复 11# rainmen_73
还有其他措施的。{:4_121:}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3-2-17 15:43:16
基于现在中国设计人员的普遍水平,规范修订后的条文,如有重大删减修改,而不做任何解释是不利于设计人员对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的。在这一点上,很多规范都是出现这个问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2-17 15:45:20
回复 27# 秋石
老诚发过飙的,不认可!{:smile:}
秋石
发表于 2013-2-17 15:47:56
回复 28# rainmen_73
王厚余 、黄妙庆两位老先生已向IECTC64委员会提出有关条文应有说明或解释,以方便理解及执行,IECTC64已接受此建议,但要求中国将需要解释的条款列出。这是我听到的消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