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14:50:03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4 15:11 编辑
回复 75# 治学以诚
自认懂的、会的,估计不会来本论坛发言、求教。
老诚可以算上半懂——老诚别看见“半懂”两字生气。若说你懂,那就把你和那些自认懂的、会的拨拉一块去了,那你可要真生气的。{:titter:}
老诚说:“应当立即吊销上海的电气审查中心的审查资格了。”,那是气话,目前老诚还没这能耐。
老诚,先做做实事回答一下这个问题:JGJ16-2008中消防备用照明如果不认可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市电,单靠“蓄电池”,如何支撑3h连续供电?图上该如何标注?
老诚说:“任何推荐性标准一经GB引用,所引用条文即上升为强制性的。GB条文都是强制性的,不强制就不用写进规范了。中国另搞一套什么《强制性条文汇编》是滑稽可笑的事情。” 言辞犀利,我赞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15:08:51
举个实际案例: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两路满足“双重电源”的市电(一级负荷供电已经满足),设置ATSE为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全自带蓄电池。
消防备用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标3h?
此3h的意思是出厂的3h还是实际使用的3h?
老诚解惑。{:49:}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15:11:57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4 15:13 编辑
网站网速太糟糕,点重复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15:47:59
应当立即吊销上海的电气审查中心的审查资格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4 09:5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老诚:应当立即吊销上海的电气审查中心的审查资格了。
问老诚——为何不吊销设计院的设计资质,谁设计谁负责不是?{:lol:}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4 16:03:32
尺兄能解透那只是幽默的说法。真是知己呢。
应急照明是规范编写人员,没有理清思路。建规11.3.6条,为什么要引17459?规范编者没有慎重考虑。
1、建规没有涉及的,依17459规定。
2、建规有涉及的,17459修编了,修编后超出了建规目前规定,或与建规目前规定相反,依17459规定。
3、17459目前有规定,建规也有规定,两者不一样。即建规编修在后,规定比17459技术上先进,更安全更可靠。但是,又有一些问题没有涉及,建规只索引未涉及的条文就可以了。不能全文引用。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5 00:37:39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1-12-5 00:42 编辑
统一回71等楼:
在特别明确蓄电池的2010版之后,他们依然执着的保留了这条,进一步说明这些人没有好好看过此规范
目前流传的所有的那些“解释”,“产品标准设计规范论”,“用蓄电池灯时才看GB17945等”,只不过是大家没有办法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设计,(除非你全带蓄电池),而自己安慰自己或者明白一些的人安慰大家的办法。
我说的让你全用蓄电池的灯前提是你不想无视他们的无知,目前的情况如你所说,各设计院的人可能有不明真相的(比如也没有看过GB17945,那就无知无畏了呗),大部分都是属于无视他们无知的。既然你又纠结业主,那你就随俗呗,也没人说你错。
把如此简单一个问题规范条文编到这程度,他们有何面目面对这个所有的从业人员?有何面目出来到处讲课宣贯?要不干脆就直接说,以后必须带蓄电池。
其实那些辩解都是苍白的,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防火规范的那条用词是:。。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945。初中生也知道这是神马意思吧?
最后我可以给出一个有意思的推测:GB17945-2010实施,规范名字和适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产品标准论”也没有市场了,因为适用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而非原来的“消防应急灯具”。既然是系统,那肯定不单是灯具了,产品标准论站不住脚了。
好在好在这帮无知者居然连这点也不深究,他们照抄了原规范原话,消防应急灯具应符合GB17945。很好很好。假如此条成最终规范,我帮他们在面对质疑的时候想个招,“你看我们说的是灯具符合GB17945,没说系统也要符合啊,所以你们要挑着看,里面说到灯具的,要符合;如何供电自然属于系统范畴啊”。
幸亏啊,幸亏无知到底。要不说懒惰也有好处!假如聪明一点点,把措辞写的更符合现行规范一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GB17945,那就死定了。除了嘴硬的说“我们就是要求必须带蓄电池”之外,没有一点回旋余地了。
哈哈,立贴为证,欢迎各类人等使用!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5 00:52:09
尺兄能解透那只是幽默的说法。真是知己呢。
应急照明是规范编写人员,没有理清思路。建规11.3.6条,为什么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4 16:03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哥们,你也想复杂了。不存在思路问题,其实逻辑关系就那么简单,那规范是带蓄电池的,如果他们认可两市电的做法,就不会写出除了符合本规范,还应符合GB17945的话。所以只能说明,他们就没仔细看过这本规范。
这句话到底谁写的啊?身边就没有一个人提醒下?现在也不晚啊。但凡有人告他那规范是针对带蓄电池的,他绝对不那么写!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5 09:02:57
回复 81# 注册会员
注册会员终于知道我说的是什么意思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5 09:06:05
问老诚——为何不吊销设计院的设计资质,谁设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15:4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好,那就把上海市所有依照建规依照民规做设计的设计院资质,都吊销了。规范对错都不知,瞎画图。连基本的安全都实现不了,这样的设计都是祸害人的设计。该吊销。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5 09:09:02
其实那些辩解都是苍白的,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防火规范的那条用词是:。。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945。初中生也知道这是神马意思吧?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5 00:3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有人就是这样解套——
防火规范的那条用词是:。。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945:
1、灯具——符合防火规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945;
2、系统——符合防火规范。
规范措辞不严谨,就是可以被拿来玩文字游戏。{:mad:}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5 09:49:48
好,那就把上海市所有依照建规依照民规做设计的设计院资质,都吊销了。规范对错都不知,瞎画图。连基本的安全都实现不了,这样的设计都是祸害人的设计。该吊销。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5 09:0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问老诚——为何不吊销GB防火规范编制人员的编写资质,他们才是始作俑者,难道不是?
老诚:“好,那就把上海市所有依照建规依照民规做设计的设计院资质,都吊销了。”真是给力。{:1_274:}
估计上海设计院做住宅建筑的不少,老诚这么一吊销,老诚来上海就不需要投递什么劳什子应聘书了,哇喔!
老诚可以着手直接组建设计单位,因为所有做高层住宅建筑的上海设计院,九成九得关门息业,机会好难得。
老诚终于有大展宏图、一试身手的机会啦。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5 10:33:53
吊销审查资质和设计资质都难上加难了,那有能耐再去吊销编写资质呢?
一代鼎甲啊。
一代鼎甲,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不过枉自感叹一回而已。
dhgao
发表于 2011-12-5 17:38:06
我们老大已经对拥有符合市电情况下,还得用蓄电池非常不爽了……如果那个东西成了强条,估计要吐血……
一般的蓄电池要是极限玩一次,基本就会充不进去,得全换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6 01:21:59
有人就是这样解套——
防火规范的那条用词是:。。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5 09:0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以前的17945就是灯具。从头到尾就是灯具。如果说还应符合17945,那就是带蓄电池。
我一直都明白你说什么,但总之一开始4楼说法是错的。无4楼之说法,对于此老掉牙的问题我也无兴趣回帖。除非编规范的人们准备继续这个离谱的错误。
至于你属于明知错而无可奈何为之辩护或安慰自己,还是也没看清17945,或者第三种,看清了就是理解成可以不带蓄电池。那只有天知道。通读此贴的人或许会明白吧。
不过属于第一种应把话说明白,属于第二种我当提醒之,属于第三种那就得辩一辩。
目前看来,结果一样。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6 09:16:03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6 09:17 编辑
看没看清17945,我不想辩解。
我无权对17945作出解释,所有存在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处理,不是我杜撰。
也真因为是看到了这些存在的问题、矛盾,才要求有关部门解释。
而得到的这个解释,不能令注册会员满意。当然,我也不会满意。
问题,还是没有圆满解决。
如此而已。
要说4#楼的措辞有错,相信看帖的坛友,在我49#回答hbsjzsjy47#时发言已经看清“。。。这段话属措辞不当。。。导致描述出错”。似乎并没有说4#楼我的发言无懈可击,或者说坚持错误。
对于说错话,我并未辩护或安慰自己,请注册会员看49#留言。
要说这是辩护或安慰,这些解释的言论实际上并非是我的。这个,相信注册会员现在已经能看得出来。若注册会员说,我看不出来,那我也没有办法。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