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23:09:01

至今还没弄明白:若消防应急照明(指备用照明)强调采用蓄电池后,如何满足3h持续供电问题——图上如何标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23:19:27

“集中电源”必须采用“蓄电池”吗?

2010年版在“术语和定义”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规定采用“蓄电池”。
2000年版在“术语”中对“集中电源”没有强调“蓄电池”。后面出现采用蓄电池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当集中电源采用蓄电池后的技术要求。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3 01:39:57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1-12-3 01:47 编辑

“集中电源”必须采用“蓄电池”吗?

2010年版在“术语和定义”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规定采用“蓄电池”。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2 23:19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哈哈,任何喜欢回头看的都可以再去翻翻那本2000年的规范。
摘几段:
5.1.15消防应急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
5.1.20消防应急灯具应完成次完全充电放电终止完全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应不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并满足的要求

这都是对于所有灯具的 不管是自带的、字母的还是集中的 再看紧接着一条这么写:
5.1.2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6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继续 5.1.22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2.1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还有检测的方法等后面的各章节我就不例举了

大家自己看吧。相信有自己的判断。这些条文都是独立成句成段的,在规范里没有任何附加的神马如果采用蓄电池的前提。你要能理解成你说的那意思,我表示我没什么可说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3 13:16:55

看了注册会员的以上留言和在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1719-1-1.html“新鲜出炉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上的意见,也特别注意到注册会员是在凌晨3、4点左右所发(估计几乎又是一个不眠之夜),还真有所感慨——编制规范的这些专家,拿出注册会员所化一半的时间和精力(尽管注册会员谦称“我可不是神马砖家,作为一个普通的电气设计人员”),大概规范就不会如此不堪。

闲话不多说了。
63#注册会员谈到的GB17945-2000以及所罗列的条款,白纸黑字在那,大家都能看到,任谁也改变不了,关键看如何理解。
注册会员的看法,是一种认识,我无权否定;规范编制人到底是何种态度,我也不知道,知道也解决不了问题。
我的看法与注册会员是不一致的(当然,我不能断定我的看法必定正确,不过是在论坛上讨论提供一个思路),详述如下:

就注册会员罗列的5.1.21和5.1.22谈谈看法
5.1.2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器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1.1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5.1.21.2和3与本话题无关,就不罗列了。
5.1.21.4 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2h(这条5.1.21.4规定,注册会员不会不看见,不知何故却被“选择性”无视)。
5.1.21.5 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a)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这条5.1.21.5规定,注册会员也不会不看见,也不知何故同样被“选择性”无视)。
5.1.21.6当控制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且在与应急电源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22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22.1应急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并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后面的各章节我就不例举了。

分析一下:
1、GB17945-2000说到、用到的,是不是同样存在这个“备用电源”?
2、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GB17945-2000既然没对“集中电源”下定义,就可以认为当时没有强调“集中电源”必设“蓄电池”。至于后面出现的“充电器”、“ 充电”、“ 电池电压”,可以认为仅是在设置“蓄电池”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蓄电池”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3、GB 7000.2-2008/IEC60598-2-22:2002《灯具 第2-2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3.9 中央供电式应急灯具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它由一个中央应急供电系统供电,该电源系统不含在灯具内。
PS:没有强制要求“蓄电池”(尺短寸长加注)。
18 。。。。。。中央供电系统的电压被认为是不变的,且蓄电池可能被一个电源取代。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3 13:40:45

GB17945-200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如果,确实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不管自带、子母电源型还是集中电源型均应设“蓄电池”,那么,我就要问:同样是作为主编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又为何在2005年版的GB50045的9.2.1条的条文说明来上这么一段“。。。允许采用城市电网供电。。。如果有条件,也可采用蓄电池。。。”,在9.2.6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若这些防火规范的归口单位要是分属两个不同部门,整出这档子事,还可以找下理由说句“情有可原”(实际也不是理由);同属公安部,针对同一个消防应急照明,却会有如此结果,也真是无语。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3 18:03:03

扯这些无用的东西,真没意思。

关于如何满足3h消防备用照明,在51#楼实话实说“说老实话,A、B、C、D。。。。。。几本规范面前一放,我不会做设计了”(我是真没招了),无奈注册会员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一句“因为这个问题该怎么做,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它是很简单的一件事,现在却让规范闹得没法做”算是回答,我依旧一头雾水,还是不知道如何做,算是符合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GB17945-2010、GB7000.2-2008。

注册会员若有张良之计,望不吝相告,也好使施工图顺利出院,善莫大焉。先谢。{:smile:}

hbsjzsjy 发表于 2011-12-3 21:12:39

让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GB17945-2010、GB7000.2-2008这些规范的主编做同一个工程应急照明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4 01:28:06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1-12-4 01:52 编辑

回64楼,你一直就是想复杂了。这东西跟什么备用电源的概念没有任何关系。
我的意思是要告诉你,不管是2010还是2000它都是要带蓄电池的。你标注出备用电源等等来,我不知道想说明什么?想说是两路市电?我的天。你仔细想想,拿个EPS去想想,比如你标注的红字,什么是故障?它写着主电欠压,(这不就是市电没了?)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这基本上不还是市电没了?)然后就应该切换了啊!
要真是两路市电,你拿神马去实现你这两本规范的要求啊?要真是两路市电,备用电源还要什么充电器啊。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4 01:51:24

回66楼:公安部消防局从无数火灾疏散和救援实例中可以不复杂得出结论,在中国大陆,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必须带蓄电池。这东西不用计算,不用理论模型,难吗?如果这个前提有了,你说写几条规字这玩意有神马技术含量?
我也没有张良计,就是我一直说的,编防火规范的人没有看过GB17945,他在引用此规范时,就不知道这本规范写的是神马东西!
这个问题早都有人说过了,规范错了不止10年了吧?如果防火规范上存在那句话,灯具要符合GB17945规定。那么从严格说有这条起,在中国大陆,凡是你没有用带蓄电池灯的(或者EPS等集中电源的)都是违反了此条!
前提确定了,真没技术含量。其实这个前提的确定也没啥技术含量。
如果说经济发展了,我们现在都属于有条件的了,以后必须带蓄电池,那就在规范里明确下,后边随便写灯具要符合GB17945规定之类的。如果说我们目前还不具备全面要求蓄电池的条件,还允许市电带,那就辛苦编规范的人神仙门好好看一看GB17945,看看上面都写的什么,你再说引用的事!

你们说其实不就是这么回事?!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12-4 02:00:41

再回66楼:出图怎么办?
如果你仅仅原谅但又不想无视编者对于GB17945的无知,那你就不管外边几路市电,你先全都加上蓄电池,单灯的,EPS的都行。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08:54:37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12-4 09:45 编辑

回复 70# 注册会员

楼上挑灯辛苦,谢谢。

我明白你的意思,你还是没有明白我的想法。

这样说吧:
1、业主方和很多设计人员可以这样来解释规范: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属于工程建设设计规范,GB17945-2010、GB7000.2-2008属于产品制造规范,这没问题是吧?
好,符合工程建设设计规范的电气设计,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在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中都没有强调“应急电源”可允许“备用电源”(无论正文还是条文说明),这也没问题是吧?
至于GB17945-2010、GB7000.2-2008,即便说是全要“蓄电池”,那是说这个消防产品按“蓄电池”要求去生产、制造而已,不是说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必定配置“蓄电池”。理由是:所有工程建设设计规范不作这个要求。符合工程建设设计规范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电源按GB50016-2006、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来执行;灯具、光源、附件按GB17945-2010、GB7000.2-2008来执行。
注意:这不是我的观点,我也不完全支持这个观点。上面的辩解仅仅是复述有些人对规范的一种解读。

2、JGJ16-2008中消防备用照明如果不认可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市电,单靠“蓄电池”,如何支撑3h连续供电?
即便“蓄电池”的初装容量能保证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3h(很多建筑工程不小于2h即可,JGJ16-2008一刀切也属于一个错误),也还是不行,因为得考虑“蓄电池”的老化,我们在图上该如何表达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场所消防备用照明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GB17945-2010对市电是不认的(甚至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这个是很不应该的),只认“蓄电池”。

3、做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无论是10F~18F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还是超过18F(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目前的现状是:均可不设置“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包括疏散和备用照明)可由符合消防负荷等级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经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切换供电。
不是我认为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的现状属于符合GB17945-2010、GB7000.2-2008,而是GB50045-95(2005年版)、JGJ16-2008不否认。
这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你若是按GB17945-2010、GB7000.2-2008,业主绝对找你算账——人家所有设计院不采用,就你这家用,是不是你有什么“猫腻”不成?
你和他说要符合规范要求,业主绝对呛死你——哦,就你遵守规范,人家所有设计院不遵守?人家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消防验收都没问题,你想干嘛?
然后,告状告到上级行政领导那里。好了,即便你是有理的,也会没理了——
1)行政领导不一定懂电气,最直观的判断:上海一些大设计院,他们是如何做的。一了解,行政领导还真以为你在玩什么“猫腻”呢?
2)即便行政领导懂电气,为了在设计市场立足,他也会有从众心理,也要尽量满足业主方的要求,何况规范又不禁止,电气设计人员如何设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09:34:22

我说了:
GB17945-2000的“备用电源”、“充电器”、“ 充电”、“ 电池电压”,按注册会员的理解,是一种;
按有些人的理解,就是结合GB50045和GB50016规定的想法,认为你加“蓄电池”,按加“蓄电池”的要求做,这些“充电器”、“ 充电”、“ 电池电压”之类的规定得遵守。不采用“蓄电池”的放低要求,按GB50045和GB50016的“备用电源”(“双路输入型”的市电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满足防火规范所谓的“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宜”采用蓄电池。

2006年公安部消防局就给出这个意见。
不是我坚持这个观点,我的意思是:GB规范的规定,必须一致。不一致的规定,公安部消防局要给出说法。
当时的认识完全可能不满足我们对事物的认识,那么,公安部消防局就要发布新规定。
看看注册会员挂上的GB50045、GB50016合并版吧,说清楚了没有?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2-4 09:37:03

新鲜出炉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1719-1-1.html

以前存在的问题,丝毫没得到解决。
难道编制人员真的不知道这些问题?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4 09:56:07

应当立即吊销上海的电气审查中心的审查资格了。
1、高规电气部分是外行人编的,很不专业,瞎编乱造。单单他依据《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来说话,就应当把这个规范给废止了。
2、建规部分11.3.6这一条就把17945规范全文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了。凡与此条文相背的条文,都是废条文。
规范编制者前后矛盾说明规范编写人员不懂。一个重要的原则。
任何推荐性标准一经GB引用,所引用条文即上升为强制性的。GB条文都是强制性的,不强制就不用写进规范了。中国另搞一套什么《强制性条文汇编》是滑稽可笑的事情。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12-4 10:02:29

什么都不懂的一帮人在那瞎审查个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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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请教个关于应急照明电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