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4 22:29:17

我觉得按照这个帖子某些人的“理论”,节能检查看图纸也是瞎整,应该先拿照度计去各工作面量照度,看是否符合照度要求,然后再实测本场所照明线路功率,算出LPD核实,这才有意义!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8-24 23:11:04

注册人员也别太激动。至少规范正文、条文解释、宣贯教材和主编本人所言,这四者不是一致的,大家出现不同理解也很正常。
我觉得这个责任应当由规范编制者负起来,尤其是新一版照明规范就要出了,必须在新规范里把此事彻底明确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8-25 08:59:13

节能本身就是伪命题。

临池学书,咱也说几句。
注册兄,HAN兄的帖子很有专家范,对照明的计算与理解估计达到了球带系数的深度了。只是不知是否达到了知晓675这个数是怎么来的程度否。

照度的规定,要懂索霍恩效应。也应知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低照度对人眼睛有损伤的作用。
视疲劳与用眼时间相关,与照度值不相关。

我国规范编制人,需要从摄影光学知识,(19世纪发展起来的,)打通到照明光学知识,有了这些基础的知识,编一本照明规范还是绰绰有余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8-25 09:27:24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父母一辈人做女工,白天缝棉被,与晚上点个煤油灯缝棉被,是一样的习惯。
还有,毛老人家在窑洞内读书写文章也没有近视眼。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8-25 09:29:19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父母一辈人做女工,白天缝棉被,与晚上点个煤油灯缝棉被,是一样的习惯。
还有,毛老人家在窑洞内读书写文章也没有近视眼。那时的办公照度是多少?

秋石 发表于 2011-8-25 09:57:45

挺奇怪的事,有些概念性的东西,是什么就是什么,别扯那没用的事。
算不准和概念错误是两码事。不能因为算 ...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4 22:2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哦,看来注册会员的kx能够取得很准,洗耳恭听。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1-8-25 11:42:18

挺奇怪的事,何为有用何为无用?照度400lx就没用?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4 22:2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照度分级是有道理的,因为人眼对亮度的感知不是线性的,400lx比300lx费电,但视觉效果不明显,要有明显的视觉提升,非到500lx不可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5 12:04:57

裤衩和盛装应该还是有区别的吧

JHL123321 发表于 2011-8-25 12:09:54

老毛在中南海的时候不会还在点油灯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5 12:47:20

400lx比300lx费电,但视觉效果不明显,要有明显的视觉提升,非到500lx不可rainmen_73 发表于 2011-8-25 11:42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非到500lx不可?

我对 GB 50034 新版加进 400lx 抱乐观态度,也期待有新的、更为完善的规定或条文说明。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5 17:47:56

何为概念错误?

标准没说清,教材有误导,还能怪设计人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4 22:2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规范说的很清楚,虽然错的规范不少,但是这本规范在这个问题上,表述无歧义。不看规范看讲座?看教材?舍本逐末。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5 20:43:09

。。。。。。而超过正负10%的偏差有哪条规范允许LPD相应变化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1 18:48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是的是的——规范未提及。
依注册会员提问方式的逻辑反问(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解释除外):
1、照度达正负10%的偏差,有哪条规范不允许LPD作相应变化?
2、照度超过正负10%的偏差(少于10个灯具场所),又有哪条规范不允许LPD作相应变化?

反倒是2005年GB 50034-2004的培训课上和GB 50034-2004的配套教材《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中(GB 50034-2004编制组 编)明显做了折算、作了相应变化。

昨天还专门打电话给当年一起听课的同行,给他说了这回事,他听后也同样表示惊讶。

这位同行说:既然编制人员决定LPD在标准照度确定后是一个定值 ,不允许作折算,那么,当初讲课时的宣贯老师(GB 50034-2004编制人)和《培训讲座》就不该如此举例;若是想通过举例来说明这个过程,但不允许LPD在实际工程照度计算时进行折算,也必须在讲课时和《培训讲座》中明确告知。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5 21:03:28

当初,就听到过某著名大院电气老总参加培训后的一句玩笑话(印象极其深刻):

照明设计只要采用节能光源和附件、节能灯具:
只可能违反“强规”——超过或低于标准照度的允许偏差,规范有明确规定。
永远不可能违反“强条”——因为一折算,LPD不会超的。《培训讲座》的举例白纸黑字在那。

sccat 发表于 2011-8-25 21:04:26

不承认争议会带来更大的争议。
不承认错误会带来更大的错误。

如果有人指着鹿说鹿,有人听到说鹿,有人听到说马,可能是下列3种情况:
1、说话的人普通话没说好,大部分人听到说的是马,少部分人听到说鹿的人跟说话人会同一种方言;
2、说话的人普通话没问题,大部分人听到说的是鹿,少部分人听到说马的人普通话没学好;
3、普通话根本没有统一和普及,你说你的,我听我的,结果理解乱七八糟。

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1-8-25 22:45:27

我属猪的,行了吧。
当初宣贯班,我特意问的讲课老师怎么折算,这点我印象深刻。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始终认为这没问题。

一直都这么做,也没见个屁的审查强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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