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zy
发表于 2010-11-23 23:03:25
条文解释可不是这要的,好像更关注人员密集: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3 23:15:32
这几年做了比较多的独立锅炉房,遇到过改造锅炉房,直接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的,当然附设变电所位置不会变动。改造将照明改为防爆明线,换灯具,重要调压间为户外撬装柜,锅炉房内加通风装置,做好防雷接地。没有太在意变配电室位置。
相信设备比人要皮实。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3 23:18:10
变电所不比上面罗列出来的场所次要,可根据变电所所起的作用、功能来分析、确定。
确实,条文解释没提到变电所。
我给大家的解释不是规范的条文说明,是有人专门咨询过GB50041-2008的编制人员后,得到的解释。
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若还有人认为不够正式,那我就没办法了。不妨自己打电话或发函去求证一下。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3 23:26:12
重要部门——
编制人员解释:
一般民用建筑尤其是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变电所,内有重要负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3 22:55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话很对,怎么不加入条文里去。。。。
在这说,就属于加小灶了。。。。。要是加个“回复可见”,嘿嘿嘿,水漫金山了。。。
阿斯
发表于 2010-11-23 23:27:37
有道理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正式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3 23:28:57
规范发布后,人家才提问,哪加得进?
冷冰冰同志,你有这个法道?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3 23:30:24
老兄原来出了一道绕弯子的题目。和锅炉燃煤烧油烧气关系不大呀。
现实是全国所有集中供热锅炉房,不管单层还是两层的,变配电室都是放置锅炉房旁边一层,中控室甚至就正对着锅炉。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3 23:32:21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3 23:35:42
有道理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正式的
阿斯 发表于 2010-11-23 23:27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哎,阿斯,你可是审查国标,编制过地标的,做过大事的人,怎么这么说。。。
编入规范就有法律效力,没有就是人说的。。。。道理不道理还要另外说啊。。。。
你设计没问题,我审图有问题啊。。。。我能和别人说“这个是道理,不是规范”吗,不行的。。。。
够呛够呛。。。。。阿斯,你灌水了,我告诉你,你这句话绝对灌水了。。。。
gdx8785
发表于 2010-11-23 23:37:08
重要部门——
编制人员解释:
一般民用建筑尤其是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变电所,内有重要负荷、消防负荷,是大楼的“心脏”,配电回路属于“供血管道”、控制回路属于“神经系统”,故变电所归类于“重要部门”毫无争议。
-----------作为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认同
-----------如果作为一种"依据",似不能认同,确如冷斑所言:何不编进规范条文?也即把这"重要部门"定义清楚.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3 23:37:16
变电所为此锅炉房专用应不属于此例,现在民用建筑内采用燃煤锅炉房不可能。
燃油、燃气锅炉房贴临具有重要负荷、消防负荷的变电所的做法,自GB50041-2008发布始,就不允许了(注意是黑体字)。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3 23:41:03
这样就不好把握了,能不能做个备案,然后在《工程建设信息》上发布。。。毕竟是强条。。。。
否则依据不充分啊,这个是2008的规范,修改也要几年后,修编也要十年后。。。。
可惜可叹啊。。。。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3 23:42:51
所以,规范需要不断完善。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3 23:49:18
本帖最后由 qianzy 于 2010-11-24 00:02 编辑
锅炉房设计规范已经将条文内容解释了,变电所这么重要的部门不会轻易拉掉。
2.0.32 人员密集场所 people close packed 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4 00:06:28
关于变配电所在这规范中是否“重要部门”,我觉得是不是可以这么处理:
1、设计部门采用这个说法,把它按照“重要部门”处理,这样就保证设计不违反强条了。。。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不把它按照“重要部门”处理,这样既不存在漏审,也不存在错判了。。。
3、上级主管部门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也不按照“重要部门”处理,这样就大家都高兴了。。。。
不进规范,依据不充分,大家都很为难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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