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x8785 发表于 2010-11-21 12:59:22

第2.2.2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3:01:21

G斑,解释解释这些条文的具体意义如何。。。。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1 13:12:59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1-30 20:53 编辑

很关键:动用明火的场所,可不作为爆炸危险环境考虑————你要把条文找出来才可以了。。。

我说了:规范肯定有这一条规定,但规范不在手边,具体第几条背不出。
要说也得明天,而明天你自己应该已经看到了这一条。
哈哈哈哈。。。。。。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3:23:15

估计不用了,G斑给出来的好像就是你说的那个东西。。。。

cqzrm 发表于 2010-11-21 16:46:03

“在使用明火设备的一些危险区域,例如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燃烧室附近或表面温度已超过该区域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温度的炽热部件(如高压蒸气管道等)附近,可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这种情况下防火防爆主要采取密闭、防渗漏等措施来解决,因为在这些区域内已有明火或超过爆炸性混合物自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电气设备防爆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7:24:52

对我而言,在这里学到了东西,就可以用的时候再去看规范了。。。。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1 21:36:34

对我而言,在这里学到了东西,就可以用的时候再去看规范了。。。。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7:24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就算答完了?{:4_121:}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21:39:19

我早就答完了,沙发上的就是啊。。。。

你还要我答什么。。。你没问啊,你要是问了,我也不一定答得出来啊。。。。{:4_98:}{:4_98:}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1 22:56:17

可能行业规范不一样,我以前在兵工厂经常做加油加气站和火工炸药的设计和施工,一般都不看民用建筑这些规范的,上面说到有明火的场所不用防爆是对的,从工艺上讲,如果能爆炸的工艺是不允许有明火的,反之有明火就没有保障的危险,一般油库等场所都严谨吸烟明火的。
不过上面提到动力不防爆,照明做防爆的观点还是头一回听说,为什么照明能引爆而动力不会么,话说回来,这要看释放源和防爆类型如隔爆还是增安等等。记得以前做的一个给导弹装药的车间,工作的时候干脆要求不能有人员在场,车间全是防爆门,动力设备全是防爆,不是隔爆就是正压的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23:17:31

一般都不看民用建筑这些规范的—————那些有自己的规范,比什么供电部门、铁路部门都要独立。。。。

军工的行为也不受地方约束,总之是自己有自己的规矩了。。。

你怎么转民用了。。。你在这大谈军工,不怕泄密?

qianzy 发表于 2010-11-21 23:53:34

以前也做过几个燃气燃油锅炉房,都是独立的,没有的民用建筑在一起。
变电所在锅炉房正下,漏水问题不好解决,不行。
承压锅炉有泄爆要求,顶部泄爆的比较多,正上不合适。甲烷比空气轻,变电所设在正上不合适。
对于留泄爆口和设备运输安装孔的侧墙不合适。
也就是说,可以左右,上下不易。
不知对不对。
第二个问题太复杂了。

hbsjzsjy 发表于 2010-11-22 10:12:05

刚做了一个燃气锅炉房设计,根据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171附录D:下列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因此燃气锅炉房我按非爆炸危险区域设计,但考虑到锅炉房有二级释放源,照明按防爆灯设计,不知这样是否可以呢?

shan 发表于 2010-11-22 10:59:46

可能行业规范不一样,我以前在兵工厂经常做加油加气站和火工炸药的设计和施工,一般都不看民用建筑这些规范 ...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1 22:56 http://www.jzdq.net.cn/club/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们用什么规范?还是自己定了就可以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11-22 11:30:04

深入讨论: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周期释放与偶尔释放是同概念。即时常释放。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不会释放与偶尔短时释放是不同概念。此处偶尔短时应是,很少释放,几乎不释放,即使释放也是短时释放。

wurenhecai 发表于 2010-11-22 13:30:32

讨论释放源不是目的,目的是根据释放源来定1.2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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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