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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落幕”?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王树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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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1 11: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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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设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王树平谈施工图审查制度

■ 《中国勘察设计》杂志记者  郝莹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正式公布实施。“国务院决定”明确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对此,有媒体解读为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修改,取消了原条款中的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报道一出,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重要抓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将何去何从?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王树平。


问:什么是施工图审查制度?

王树平: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问:国务院近日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做了部分修改。对此,有媒体解读为施工图审查不再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施工图行政审查制度将‘剧终谢幕’”。对此,您怎么看?

王树平:此观点是错误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原文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款原文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此次“国务院决定”只是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未做调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原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款原文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此次“国务院决定”只是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也未做调整,不存在某些媒体所说的删除问题。


此次国务院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再一次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性机构为政府的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性服务,也进一步确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


问:各地都是采用什么形式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王树平:目前,各地一般是采用政府购买、受甲方委托、第三方审查等形式来进行施工图审查。


问:为了更好地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哪些新突破?未来,施工图审查工作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王树平:2013年8月实施的住建部第13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应由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一级相关专业注册人员担任,这也为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打下了基础。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几年来,施工图审查工作也不断与时俱进,有的地区正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多图联审”,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有的地区实施了施工图数字化审图,有效解决了建设单位送审图纸距离远、送审时间长的问题,比传统方式节省了30%的审查时间,也减少了大量纸质文件的传递、邮寄、存储等环节,在方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审查行为。此外,通过数字化审图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了资源的有效整合、资源数据的共享,强化了管理、提高了审图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委托方式、取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问:配合国务院的修改意见要求,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王树平: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下一步将主要开展3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此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职责,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好好贯彻落实。
二是组织研究制定施工图审查成本测算工作,进一步保证施工图审查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组织实施对施工图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图质量。

信息来源:中国勘察设计杂志微信公众号

     
发表于 2017-11-21 13: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技术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是事实。设计院专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也是事实。设计院面对业主过于弱势更是事实。现阶段对于工程建设行业的设计监管,政府还是不敢完全放手的
     
发表于 2017-11-21 16: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没有存在必要,现在施工图审查严重变味了,设计本来就是终身负责的,审查的缺不要负责,怪事;
甚至出现限制竞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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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11: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的问题,你们说了算。
     
发表于 2017-12-1 14: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发点很简单 回归本源 只审查强条  其实本来施工图审查设立之初 就是这个目的 只是后来就给扩大化了

但操作起来 却不简单 主要原因有三
1、强条本身有问题有矛盾有瑕疵不严谨甚至有错误  
2、审查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3、这些年各地出台了对违反强条的处罚措施 本意是好的 但是实践中却坏了事 审查单位和设计单位 初审时有违反强条的 往往修改后删除了事 最后体现的往往都是没有违反或者看起来没有违反的强条的 意见和答复  不要怪审查和被审查的单位 因为违反强条很多时候是前两条原因  所以如果以后只审强条 还要处罚 那实践中怎么办?意见出来都是空白?还是意见出来去打官司?还是设计院经常被罚? 不要说不违反强条就可以了之类的话 原因还是见前两条!

解决办法:  因为强条并不是很多 最高主管部门要下决心全面梳理一遍 并广泛征求意见 不属于强条定义的 坚决清理 有歧义的 有错误的 坚决修改 正本清源 后续的政策才可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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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09: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创意 发表于 2017-12-1 14:49
出发点很简单 回归本源 只审查强条  其实本来施工图审查设立之初 就是这个目的 只是后来就给扩大化了

但 ...

认同5楼意见。
审图要回归本源,13号令之后还出台了“施工图审查要点”,其中有一条“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需增加审查内容的,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内实施”。现在的审图人员不知道有几个看到并执行这句话的。
     
发表于 2017-12-28 12: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句难听的,只要想提强条,任何人的图纸都可以提得出来
电专业规范简直是无处不在,有些可能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发表于 2018-7-17 21: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隐形强条多得很,没见过的强条,没听过的强条也多得很,关于建筑电气图纸强电弱电所有规范加起来几十甚至上百本规范。
    有些人甚至把自己知道的强条在设计说明通通抄写一遍,以提示自己设计已经注意并规避了这些强条,但难免挂一漏万。
    曾见过审图的没发现设计说明中“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非得要加上,否则就觉得违反强条。
     我认为,如果我设计上出现了此问题才违反强条,没有出现这种咋算违反强条。哎,真是岂有此理。有些本来应该施工验收阶段解决的问题,好像设计图纸上也非得全部注明上才算是。。。。
     
发表于 2018-7-17 21: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得现在设计说明越来越长,好像规避了责任,实际上并没解决实际问题。
     
发表于 2018-7-18 08: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吐槽一下:
实际上,个人认为,电气专业设计应参照电气设计相应的规范,但目前很多设计说明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也纳入电气设计依据里面,并自己觉得自己“能”。我想,电气设计本已够苦逼了,这是何苦?我们可没见过其他专业把电气专业规范纳入设计依据的吧。
  换句话说,自己不尊重自己,本专业不尊重本专业。非本专业编制规范的人规范其他专业的做法,自行其是,难道我们为他们的不专业买单?
     
发表于 2019-8-19 17:05: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的内容也需要清理
     
发表于 2019-10-8 10: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再看这个帖子就是个笑话。说了半天不,结果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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