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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几个北京地区审图中常见的问题及依据,所根据的是“京施审专家委房建[2015]电字第 1 号”的文件,全部内容本文不一一细述,选择几个比较通用且常见的问题予以介绍。
这些问题都是小问题,但却可让设计人左右为难,原因多为对规范理解的不透彻或是规范介绍的不够清晰,愿通过此文有所帮助。
1、住宅底商应急照明如何设计:商户建筑面积小、大,建筑物层数,建筑物最高负荷等级不同。如何掌握?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 2.1.4 条定义了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分隔单元小于 300平米的小型营业用房为商业服务网点,第 5.4.11 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建筑完全分隔;符合商业服务网点定义要求的,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要求设计应急照明。
(笔者注:这里的重点是讲将商业网点从公共建筑或是住宅中剥离出来,不再像以前无法明确确定它的划分,但商业网点的应急照明又是什么做法呢,文件并没有提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的介绍,可见几种涉及场所均未提及出商业网点,笔者认为没有提及就是不包含在内的意思,即不需要考虑应急照明甚至疏散指示,原因也较为明确,主要还是面积小,且疏散距离短,并无设置必要。)
2、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第 7.8.1 条,设置有消防排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地下车库有一部分是平时为车库,战时为人防物资库。同一个车库排水泵的用途不相同,供配电系统也不同。此问题是规范之间的矛盾,如设计方将车库内的非人防区排水泵也按消防设备供电,理由是依据 7.8.1 条的条文说明防止火灾时造成二次灾害。是否不应按违反强条处理?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9.1.1条和第 9.2.1条,对很多场所包括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室要求采取消防排水措施,但不是强条,施工图设计时应由水专业确认是否为消防水泵,电专业应向水专业落实。
(笔者注:这也车库设计时常见的问题,其核心的内容是水专业的规范并未有强条的说法,但却也提及存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室要求设消防排水系统,故此处强条略有牵强,实际操作可按水专业的要求为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规定住宅之卧室、起居室设烟感探测器,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又分为 3 种情况处理,住宅火灾报警设施,高度小于54m 的室内不设烟感探测器。如何取舍?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执行。
(笔者注: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范先于发布,但其中对于住宅的消防报警A~D类系统并不好予以区分,所以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后,其8.4.2条对于住宅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较为明确的进行了要求,所以实际设计中应该选择该条作为设计依据。)
4、消防配电箱设消防备用回路可以吗?
答:可以,须标明消防负荷备用。
(笔者注:这一点也为图纸上常见,起因较为简单,部分设计师认如该层仅此一处配电箱体时,无任何备用,可能给未来物业维护带来不便,所以建议设置,但消防配电箱体不予许配出非消防回路,则建议设计时应注明回路的功能为消防备用,以达到设计和使用双方要求。)
5、 防火卷帘电源箱能否由应急照明箱回路供电?
答:可以。
(笔者注:在车库电气设计中,最常见的两种负荷即为防火卷帘及车库照明,防火卷帘的负荷普遍较小,单独设置消防动力配电箱自然可以,但如果配电箱附近仅有防火卷帘一种消防动力负荷,且台数不多负荷不大,则采用应急照明箱为其供电,不失为更好的设计方案。)
作者信息:
白永生,北京科技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电气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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