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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审图办是否还把不标注防雷引下线判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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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8: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林主编的雷规:构造柱施工满足4.3.5条,就可作为引下线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8: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施工为“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试想土建施工时按此施工有何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8: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即使不与接闪带连接的构造柱,通过梁等完全可与接闪带连接,有何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8: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记几根引下线,没有问题,问题是与雷规的编制想法不符,也与现代防雷的趋势不符
     
发表于 2015-3-4 08: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工程用文字说明就能解决问题,有何不可?
复杂工程用文字说明不能解决问题,岂容不标?

辩证看待问题,不要机械教条。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雷规第4.3.5条第6款特别提到关于钢筋的连接方式,并且是作为强条提出的:“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呈网状的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撘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对这一条文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钢筋的连接方式,即混凝土内的钢筋可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撘焊连接,从顺序来说,绑扎法、螺丝压接在前,焊接在后。人们对钢筋之间采用绑扎连接能否满足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的要求总是存在疑虑。事实上钢筋之间采用绑扎连接对防雷保护来说完全能满足要求,对此没有必要担心, 一个绑扎点可以安全通过几十千安的冲击电流,对此国内外做过很多实验,足以说明钢筋绑扎连接点的电气接触是足够可靠的,其过渡电阻仅为0.001Ω-0.1Ω,这对雷电流来说,其道路是通畅的;以前还有一种担心,认为混凝土内钢筋靠绑扎作为电气连接,当雷电流通过时在连接处可能由此发生混凝土爆炸性炸裂,实验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在任何情况下,在这样连接附近的混凝土决不会碎裂,甚至会出现雷电流本身把绑在一起的钢筋焊接起来,如点焊一样,通过电流以后,一个这样的连接点的电阻下降为几个毫欧的数值。因此钢筋之间的普通金属绑扎连接对防雷保护来说是完全足够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9: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采用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进出雷电流的第一个连接点外,通常都会有许多并联绑扎点,其通路很多,完全满足完整的电气通路要求,条文值得注意的第二点就是雷击电流进出构件的第一个连接点要处理好,即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这里连接方式只提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国外有专门成套的螺栓紧固卡夹器系列产品供工程选用),没有提绑扎,显然对这个连接点的要求是要高一些,这是要注意的。其实从结构力学出发,结构专业是不希望钢筋之间采用焊接方式连接的,焊接时的高温会降低钢筋的强度,而且由于应力的变化,在连接点处有时会发生碎裂,日本地震废墟中曾发现多次钢筋焊接处碎裂的现象。为什么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连接方式要作为强条提出呢?我理解是要大力推广采用绑扎法,免去焊接可以省却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何乐不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9: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点特别要提出的是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这是对利用建筑物混凝土雷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基本要求,是否能满足这一点,这也是人们的疑虑所在,电气工程师应与结构工程师沟通。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大多数垂直钢筋是容易连接成电气通路。从满足防雷等电位要求出发,要求将所有水平钢筋以及水平钢筋与垂直钢筋之间都应绑扎以满足形成电气通路的要求,如若没有应向结构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即要求垂直钢筋与水平钢筋之间都应绑扎。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09: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据了解,从施工要求出发,需要将所有的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相互之间进行绑扎连接,以形成牢固的钢筋笼子,这样在浇筑时震动泵作用下钢筋才不会移位散架,以保证钢筋的受力和传力均匀。因此从整体构架来说,整个建筑物的钢筋网架都是通过箍筋之间绑扎的,也就是满足电气通路连续性要求的。在实际工程中,电气工程师应与结构工程师沟通,必要时提出通过附加筋的办法将垂直钢筋和水平钢筋之间绑扎联系。基于上述,可以认为实际上每根钢筋混凝土立柱都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既然如此, 在图上没有标注引下线的符号也就不为过了
     
发表于 2015-3-4 09: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如此,那么再提什么10x10、20x20的接闪网格,什么防侧击均压环都毫无意义了。反正所有钢筋都已形成电气通路。{:lol:}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4.4.8条:高度超过60米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高于60米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米的部位应防侧击雷,防侧击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米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以及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处理。本条在实际审查中大部分都用文字说明并没有具体做法及图示,且严格执行此条会给建筑里面带来影响。请问怎样执行此条。
答:GB50057-2010 第4.3.9条与第4.4.8条内容基本相同,此两条同时牵涉到第4.3.5条、第4.4.5条和5.3.5条。本条第2款第4项明确指出:当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做引下线时,建筑物外围梁柱内钢筋和建筑物外附金属钢结构体系均可以用作防侧击雷的接闪器,且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由此可知,对于新建建筑物,只要是利用建筑物自然钢筋体系作为防雷装置,钢筋与钢筋之间的连接、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钢筋与金属构件之间的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和第5.3.5条的要求,就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同时满足该条的要求。
     
发表于 2015-3-4 11: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这种做法着实怪异。
对于施工图,应该标注的。楼层有转化的,更应该标注。
     
发表于 2015-3-4 11: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这种现状着实怪异。
丁主编说一不二,有错也不认——至少目前还没听说过有公开认过错;
林主编说也白说,呵呵。
     
发表于 2015-3-4 11: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哇,龙版加入论战,欢迎诚版也出来走两步,表个态~{:lol:}

点评

老诚气急,难掩悲愤。。。。。。  发表于 2015-3-4 12:31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1: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标记,还按间距25米(三类)等来吗?那岂不是与原来做法没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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