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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卫生间灯具与插座电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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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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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还是强条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里又建议卫生间灯具和插座共用一个回路
照明,插座一回路+漏电,审图说违反强条
照明,插座分开回路,审图说按照JGJ242宜采用同一回路
苦了设计人员,为了应付审图太疲惫
请教各位大师给点意见
哪种做法比较流行
发表于 2014-2-18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11room 于 2014-2-18 13:55 编辑

JGJ242估计是想建议卫生间的照明回路也设RCD,成本考虑又不违反其他规范中的条款,用了“宜”,你给卫生间设2个回路,都装RCD不就行了?或是在总进线设置RCD。插座回路分设,照明不设。
甲方能接受成本稍高就是了。
完全是个人看法。
     
发表于 2014-2-18 14: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lm75567918

照明、插座分回路供电,卫生间的照明回路也设RCD。

审图提意见,你就这样回答:
JGJ 242-2011 总则有“1. 0. 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但其条文说明自己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GB 50368-2005)。

看看审图老师是否还会有意见。
     
发表于 2014-2-18 14: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规范制定的要求就是要高于国家规范的,既然行业规范已经发布实施就说明它已经高于国家规范,否则它就不能发布实施,它是否违反了国家规范不是你设计部门,审图部门能判别的,应由管理法规的部门确定。故应该执行JGJ 242-2011。
     
发表于 2014-2-18 14: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tangz0

这位朋友看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没有?
     
发表于 2014-2-18 14: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GB50368-2005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 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JGJ242-2011
9.4.4 条文说明:……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发表于 2014-2-18 15: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1
[问题探讨]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问题讨论
     
发表于 2014-2-18 15: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按JGJ242-20119.4.4 条文说明中的执行没有错的,编规范的难道不知道《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中此条吗?肯定知道的,还有国标规范是最低标准,不是高于标准的不能执行,审图的在本身规范有冲突的情况下提强条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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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5: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等你上线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7048
[求助] 看不懂哎!

搞脑子的还在于:“9.5.7 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 以上的间距。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选择分散接地方式”却依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还让不让电气设计人员活了?

还修编错了一个规定——

9.2.6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敢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条文说明却依旧为原来的:……在专用消防口设红色应急灯,以便于消防人员及时进入厂房进行灭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规定条款是: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编规范的,难道不知道 GB 50057 的规定,还提“选择分散接地方式”?
编规范的,难道不知道“专用消防口”是咋回事,还要求“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疏散标志”?
     
发表于 2014-2-18 15: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2-18 15: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如今的规范规定,按正常的逻辑推理,是不管用的了。{:dizzy:}
     
发表于 2014-2-18 16: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2-18 16:37 编辑

回复 8# 等你上线

仔细看看这条规定,你会发现:

遵守了 GB 50368-2005,卫生间(带洗浴设施)的照明回路加设RCD,便符合了 JGJ 242-2011 的 9.4.4 条设计规定;
但若按 JGJ 242-2011 的“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条文说明去做设计,便违反了 GB 50368-2005 的“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规定。
     
发表于 2014-2-19 0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规范规定也很扯淡,弄得不知该如何实施。
     
发表于 2014-2-19 09: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
2. 0. 37 专用消防口 fire-fight access
消防人员为灭火而进入建筑物的专用人口,平时封闭,使用时由消防人员从室外打开。

专用消防口,是供消防人员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内专用的,在此处设置“疏散标志”?
不知编制人员咋想的。
     
发表于 2014-2-19 1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尺短寸长
疏散到那里等消防队员来开门救人吧{:ti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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