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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治学以诚

[问题探讨] 五月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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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09: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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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9: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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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6 天前 16:16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探讨] 五月帖总结。
等电位
1、应急照明应当断电点亮。有厂家的样本为证。进入危险别时,应切断相线。
2、等电位问题。TN系统,等电位不能消防接地故障时的电位差。因为电路设计是以最严重的短路来评判的。发生最严重短路时。跳闸,就能确保安全。
当发生小电流接地故障时。PE线上的压降在50伏安全范围以内,不必做局等与辅助等电位。做了也等不了。
TT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能通过等电位,在不断电情况,实现人员免受电击危害。
3、雷电防护问题,雷规是胡编的一部规范。2类防雷是预防10KA及上的雷害。3类是预防16KA及上的雷害。屋面接闪器,是为了防止屋面免受雷击损坏。目前,屋面采用粘性防水,30KA以上雷击也破坏不掉的了。
4、住宅单元门,应当是对讲功能,不应当是门禁功能。
我看过台湾与德国的门禁系统,只是业主门内与门外的可视对讲。以判定门外的人是好人还是坏人。
没有中国这样,100多户。300多人的一个住宅楼用一个大门来防盗的。
中国规范编制愚蠢不堪,也可见一般。
5、剩余保护30mA应动作于切断,不应动作于报警。动作特性依人体电击耐受特性定制。
消防设备剩余动作于报警是不正确的,要么不采用剩余,要不就动作于断电。
TN系统不能动作于报警。

以上问题,希望电气界能充分讨论,形成一个共识。大家共同推动电气设计向安全可靠的方向进步。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5-24 16:16


1、老诚要求应急照明的“断电点亮”,得设定一个前提:不讨论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仅讨论疏散照明(指火灾时的消防疏散照明,自带蓄电池), 有道理的。
可惜,规范规定存疑,专家不肯表态。
2、等电位问题:在那个帖子中,老诚自己作了不错的分析,却又否定自己分析的结论,看不懂。
3、老诚的“雷电防护问题,雷规是胡编的一部规范”言论确实挺吓人的哦。
4、老诚的“住宅单元门,应当是对讲功能,不应当是门禁功能”说法属于“调味品”,老诚一贯的“语不惊人死不休”风格。
5、老诚的“剩余保护30mA应动作于切断,不应动作于报警”适用于保证人身安全的电击防护,但也有前提条件,不适用于水中的情况(电流流经人体的途径不同所致);防范电气火灾,另有瑞士实验室“漏电起痕”试验得出的300mA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09: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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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9: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市电+发电机,恰好构成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要求。我20年来都是这么干的。有什么要赞的?
     
发表于 2013-5-30 09: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个问题,我还想引申一下,我们国家的电源分级,我认为,王老罪过挺大,只是猜。
我们建筑物配电的分 ...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5-29 08:01


所谓“此一时彼一时”。这些年,老诚自己不也有自我否定不是。
前些年,王老专门写过文章,对我国的负荷分级进行过反思,老诚大概没看到过而已。
     
发表于 2013-5-30 09: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荷分级不取消,要和国际接轨解决某些问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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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09: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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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09: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负荷分级不取消,要和国际接轨解决某些问题,难!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5-30 09:37


取消负荷分级,对于一些规范来说相当于改变了其很多条款设置的基本依据,等于中国的现行国标体系要进行一次翻天覆地的改变,也难!
     
发表于 2013-5-30 10: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负荷  应  由双重电源供电
双重电源供电规范定义下来: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

双重电源供电
即双重市电电源。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3-5-30 09:41


老诚是什么意思?

双重电源: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 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一路市电+发电机”完全符合双重电源供电要求,老诚何言“双重电源供电双重市电电源”?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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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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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0: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的思维、逻辑。。。

唉!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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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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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10: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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