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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n

总平路灯的照明审查意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27 1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压降同相序的关系大吗?
     
发表于 2012-12-27 10: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muxiangwu

压降与负荷矩关系很大。
     
发表于 2012-12-27 11: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27 11:31 编辑

回复 31# rainmen_73


“相序为L1/L2/L3/L3/L2/L1”的做法不太合理。

合理的做法:
相序为L1/L2/L3/L1/L2/L3;
其他回路相序可以做成L3/L2/L1/L3/L2/L1 或 L2/L3//L1/L2/L3//L1。
轮换。
发表于 2012-12-27 19: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灯还是单相回路供电为好

   不知楼主用的是何接地系统?
   
    TT系统由于共用N线,输出开关很难设置单相漏电保护器。

   TN-S系统,共用N及PE线,只要5根线比较经济。但维修不方便,本人曾设计一菜市场的照明,也用的这种共用N线的三相供电,而且都用单相开关控制。但遭到业主维护电工的反对,理由换灯不安全。是的,N不切断有安全问题。
     
发表于 2012-12-28 15: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菜市场就掉进审图的套了,举例不当,立场不明
     
发表于 2012-12-28 15: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工这种低级类比较偏向于表象,直观感觉,我们研究科学的还是不受其左右的好
     
发表于 2012-12-28 15: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设计正确,N即使电笔会亮也无大碍,只是比较吓人,估计也没人敢碰就是了
发表于 2012-12-28 17: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37#JHL123321

   在媒体上屡见报道有关路灯杆、广告灯箱触电伤亡事故。

  本人认为TN-S系统事故原因之一是,供电系统发生了非金属性短路(俗称漏电),短路电流达不到断路器动作。杆、箱上不是220V相电压,但有超过50V的触电电压,人触及时,是危险的。为了提高保护灵敏度,还是装设RCD好。

  三相RCD不适用触电保护。
     
发表于 2012-12-28 21: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支持暗夜流星的说法,10.7.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条文10.7.7 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因此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这个条文不适用楼主所说的问题,那适用于哪里呢?
     
发表于 2012-12-28 21: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han


    是审图公司的意见吗,怎么这么熟悉呀
     
发表于 2012-12-28 21: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尺短寸长


    请教尺总,民规规范不能套用室外照明设计,那为什么民规里面有建筑景观照明的篇章呢,应该不宜套用,不能说不应套用吧。
     
发表于 2012-12-29 14: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29 14:57 编辑

回复 42# lina008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7.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7.7 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因此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本人没说 JGJ 16-2008 的 10.7.7 条及条文说明有问题,是说审图人员不能拿适用于(民用)建筑照明的 JGJ 16-2008 去审查和(民用)建筑无关的室外路灯。

1、审图机构不是咨询机构,合理与否的问题,不归审图机构管;
再说了,室外路灯“总平室外照明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的审查意见,也并非是什么合理化建议。

2、JGJ 16-2008 的 10.7.7 条及条文说明,一般针对民用建筑物的室内照明而言,主要考虑某一单相回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房间或其他场所,故有此规定;
但在具体设计时,例如遇见高照度的高大空间等特殊场所,某几个回路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为特定区域进行照明配电也属于非常合理的设计,且消除了频闪效应。若不幸遇见这位审图人员,岂不又是一场冤枉官司。
19# yangyang7201 已经将道理说得很明白了。

3、 完全认同 23# 大鼻山“但是显然三相配电更为经济、常见”的意见。若大鼻山的室外路灯设计被审图人员提这个“总平室外照明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的审查意见,估计也是气不打一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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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9 14: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han

shan 完全被冤枉了。悲催啊!{:mad:}
     
发表于 2012-12-29 19: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4、不能认同23# 大鼻山和43# lina008 的观点:本案例确实不宜套用《民规》:
就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而言,我认为:本案例不应套用《民规》(审图机构管违规与否的问题);
若是咨询机构就某几个局部小环境(小范围的草坪灯、庭院灯)提出合理化建议,倒有值得商讨的可能。
     
发表于 2012-12-29 19: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的审图机构培训,关于“违规与否”与“合理与否”的问题,是作明确的指令性要求的,尤其是那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并且,室外路灯,绝大多数“三相配电更为经济、常见”,不是“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而是“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一个三相配电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不存在“违规”或“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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