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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

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8 20: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冷斑和鼻兄的观点是对的
     
发表于 2011-1-18 20: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我们的审图培训时候明确的,有增减的强条都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未见删减。。。。

对于《高规》新、旧“强条”,你们那现在也这样认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1-1-18 20:42 编辑

挺奇怪的,高规前面原话如26楼
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 版却列入了该条
     
发表于 2011-1-18 20: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一个与建议性国家标准相区分的概念。。。。。建议性的是不要求强制执行的,比如原来的《民规》。。。。

审图人员那时候是不能要求设计人员一定要执行旧《民规》的,它是建议性的。。。。违规行为可以不备案。。。

强制性的标准,不管国标还是行标,都要求执行,违规行为备案。。。。
     
发表于 2011-1-18 2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只认《高规》新“强条”,认为旧“强条”已经降为“强标”(应执行,但不算违反“强条”)。

今年防火规范出版就不会再有这档子麻烦事了。
     
发表于 2011-1-18 20: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的审图培训,还谈到这个问题,重新统一了一下。。。。。

首先是否强条,得看单行本,对吧。。。。。然后就是看《工程建设标准》上是否有增减。。。

那本合订本的强制性条文是参考,不过那本的条目一般都比较齐全了。。。。。

其余的,我就不知道了。。。。是否各地有自己的具体做法。。。。。
     
发表于 2011-1-18 2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还有一个:违反强条,一旦备案,不实施都会处罚。。。。

所以,大家还是慎重一些的好。。。。。

国家统一的审图标准里,第二点就是要求按照合订本的强制性条文来认定是否强条的。。。。。

大家可以去看看2009版,别违规。。。。。。
     
发表于 2011-1-18 20: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是否强条,得看单行本,对吧。。。。。
我们认单行本。

是否各地有自己的具体做法。。。。。
看来是各地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0: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出结果也不能实施吧?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1-18 20:28


讨论结果是不能作为实施依据,但可以和编审组加强沟通,以后修订就有可能了
     
发表于 2011-1-18 20: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奇怪的,高规前面原话如26楼
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09 版却列入了该条
阿斯 发表于 2011-1-18 20:40



这事吧,《建筑电气》有一期期刊是刊登了相关文章的,说的和我说的一样,所以我还以为全国各地都一样的。。。
     
发表于 2011-1-18 21: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各地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哎,这个应该是想打擦边球,强条这么做危险啊。。。。。

国家对规范的修编一直在进行,是否认定是强条,都说: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而这个刊物,一般的设计人员都不会去看,就把强条做成了合订本,供大家参考。。。。

最新的资讯,还是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上。。。。

结果这种工作,大家都认为审图人员来控制。。。。

结果每次得罪人的事,就是审图人员来做了。。。。。

结果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好像是这个)上就把审图机构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

结果大家也不知道审图机构是事业单位编制还是……

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1-1-18 21: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强标”均应严格执行,只是违反“强条”处罚更厉害。

前两周与一老先生通话,他问我对“强条”的态度。
我说:
我反对,因为好多应该进“强条”的规定没进“强条”,不少不必要进“强条”的规定,倒进了“强条”。
好多“强标”的重要程度一点也不比一些““强条””低,很多还高出不少,都要严格执行。

老先生哈哈大笑,建议我挑头反对“强条”。
嗬!我哪有这本事,赶紧打哈哈岔开话题。
我要真这么做了,岂不去找人家挨鞭子抽。{:titter:}
     
发表于 2011-1-18 2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条”、“强标”均应严格执行
---------- 同意

嗬!我哪有这本事,赶紧打哈哈岔开话题。
我要真这么做了,岂不去找人家挨鞭子抽。
------- 我不下地狱,谁爱下谁下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21: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可能过些年有不需要施工图审查这个环节了
     
发表于 2011-1-18 21: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了,尺短,你就别整这事了。。。。。

原则上说,强条吧,只要备案,不实施都处罚;一般的强制性规范条文,违规实施后有不良后果才处罚。。。

二者的处罚力度还不一样,强条就是三十万;一般的好像最高才是这么多。。。。

现在的开发商都不把强条什么的放眼里的,你这么反对,好了,大家都没这根弦了。。。。。害的是设计人员。。。。

这个工程质量啊,到处都是漏洞似的。。。。。不好说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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