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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8 10: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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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条文说明:
一、火灾实例证明,有了可靠电源,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如某高层建筑发生火灾,设有备用电源,由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合在一起,当整个建筑用电线拉闸后,电源被切断,消防设备不能运转发挥灭火作用,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本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即单独的)供电回路。
二、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它设备事故,电气线路可能使火灾蔓延扩大,还可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发生火灾后,消防人员必须是先切断工作电源,然后救火,以策扑救中的安全。而消防用电设备,必须继续有电(不能停电),故消防用电必须采用单独回路,电源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当切断(停电)工作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包括分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等,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一般配电电源。如果高层建筑配电设计不区分火灾时哪些用电设备可以停电,哪些不能停电,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切断全部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这是不能允许的。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梯,消防水泵,事故照明,防、排烟等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因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并且还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否则容易引起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规》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0: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规》

12.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发表于 2011-1-18 10: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1-1-18 20:48 编辑

这个规定在《建规》和《新建规》中是“强条”
在《高规》是一般性条文,
(注:开始发本帖时我看高规前言部分,未见列入强条,但后来发现被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1-1-18 11:17 编辑

假如一个防火分区中除了1.5kW的非消防动力设备外都是消防动力设备
那么这个1.5kW的非消防动力设备有必要从配电室单拉大截面电缆?!
切断这个非消防设备来确保消防设备的用电,完全可以在该非消防设备处切断
那么按理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不从配电室单引一路电源为该小容量非消防设备服务
(截面不仅仅需要满足该设备的载流量)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阿斯 于 2011-1-18 11:16 编辑

审图人员往往会依据规范条文提出意见,这无可厚非。
但在设计人员与审图人员沟通后会有几种情况
1.审查人员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同意不修改,放行
2.审查人员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不同意不修改,不修改不放行
3.审查人员不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只认规范条文,不修改不放行
     
发表于 2011-1-18 11: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人员往往会依据规范条文提出意见,这无可厚非。
但在设计人员与审图人员沟通后会有几种情况
1.审查人员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同意不修改,放行
2.审查人员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不同意不修改,不修改不放行
3.审查人员不认可设计人员的意见,只认规范条文
阿斯 发表于 2011-1-18 11:02


2和3实际结果没什么区别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比如:
有的暖通人员喜欢用双速风机,而有的则喜欢在风机房内用两个风机
相当于把一台双速风机分成两台单速风机,其中一台较大容量的是消防设备
另一台容量较小,是非消防设备。
这种情况下,依据规范,则需要给这个风机房进三路电缆
难道这是必要的吗?
我个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可以合用一个控制箱(柜)
原因在于:
这个机房的两台风机不同时运行,只需按容量较大的消防风机配电即可,
这样可以节省一路电缆及相关的开关设备及一个控制箱
火灾情况下在控制箱内切断非消防风机的电源即可
简单说,这种情况下可以类比于双速风机的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规意见稿》。。。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从这个最终效果来讲,我认为前面所举两例是没有问题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11: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谈谈自己及所在单位、地区的设计和审查人员对类似情况的执行情况
已经各位的看法
     
发表于 2011-1-18 13: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执行的,强条
     
发表于 2011-1-18 14: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对于小、散、弱的消防设备配电有所变通。
     
发表于 2011-1-18 15: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对于小、散、弱的消防设备配电有所变通。
大鼻山 发表于 2011-1-18 14:23


小-功率小?
散-分布散?
弱-???

具体怎么说啊?
     
发表于 2011-1-18 15: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菜 于 2011-1-18 15:50 编辑

高规里也是强条
似乎消防部门对联动切除措施都心存疑虑,也许多有不成功的案例,我们不了解情况。作此规定是为了可以及时人工准确切除非消防负荷。
一个风机房两台风机,也不能按大的配电,如果切除失败,会因为非消防风机的运行影响消防风机的电源可靠性。
现时对动力的照明的区分意义不大,如果有小动力,从照明配电箱配电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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