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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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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年7月28日松江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6死1伤
http://v.ku6.com/show/2d8t-lzcEnTzsmwV.html

(2)2008年12月8日施耐德上海物流仓库大火(损失几个亿)
http://news.sina.com.cn/c/2008-12-08/131814847441s.shtml

(3)2009年11月28日上海浦东一工棚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其中一名是孕妇)
http://news.163.com/09/1128/23/5P8CK11A000120GR.html

上述连续三年的重特大火灾,尺短寸长都被上海市消防局邀请去做电气火灾事故的分析、认定,并在分析、认定前查看有关录像资料、踏勘现场、采集关键证物,最终提供完整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施耐德上海物流仓库” 事故分析会令尺短寸长有得有失:
得——
是多一次参与电气火灾实际案例的事故分析经验,帮助自己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且在事故分析会上幸会仰慕已久的心中英雄:名动天下、如雷贯耳的几位803刑警,不怒自威地端坐在会议桌的正对面,让尺短寸长好生佩服。

失——
我一辈子不会忘记那天是2008-12-12,本是王老来沪为上海邮电通信设计院专题讲课三天的第一天,我有幸受王老之邀真是非常开心,无奈这天就是“施耐德上海物流仓库大火”事故分析会,致我只能听了后两天的课,损失惨重。

(4)2010-06-22尺短寸长受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邀请对虹口区一起老式民居亭子间电气火灾进行事故认定,根据火灾痕迹学、现场遗留物、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和线缆敷设路由、火灾前后所发生的异常现象、着火起始部位、短路熔珠的一次短路、二次短路的试验分析报告、以及目击证人证言证词,给出一个专业电气人员公正、客观、合理的电气火灾可能性评估书面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判案采信的依据之一。

(5)明天,尺短寸长将受上海市建科委的邀请对两幢违规施工的大厦作违规严重与否的事故定性,看了快递送达的现场检查报告,对“无限创意”的所谓“更提高不到职业道德范畴”言论越发不能认同。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做事,谁能保证不犯个错、出个事。
实在是极难的事啊。

故尺短寸长就更不敢放肆。
因为一不留神,可能就会抱憾终身。
电气从业人员手中的笔,重如千斤!
字签下去,就是意味着责任,就是与职业道德有关!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每一起电气火灾事故的认定,每件违规的电气设计、施工安装的判决,都是血淋淋的一次教训;每一份电气事故认定报告上的签字,都是对逝者一个严肃、认真的交代,否则,良心能安?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0-12-1 00:01 编辑

“无限创意”发表于 昨天 22:34
对于消防 我说的是我个人意见 但是这个意见我是以10多年来工程实际为依据的 我在现实中特别的不会以某领导或者某专家的口头回答当作一个技术问题的答案 原因我想你也应该深有体会 其实说XX是母规XX是子规 对于同样是GB的规范 这句话本身就不合乎中国规范的编制要求 尺先生一向严谨 不会也转述这么一句话吧?消防的问题 我在那个帖子里写得很详细了 如果你坚持你母规子规的说法 我所有的质疑和我国10多年来的消防报警系统现状 您如何解释?事实都俱在眼前了 靠两本高低规 就确定是否做消防 98年以来的十多年中 您觉得现实吗?特别是用老版本的建规 高规 就那几条规定 在中国哪一个地方行得通?

尺先生您在06年以前做的多层医院设计中 无论规模多大甚至全中央空调的 您不做火灾报警吗?您做二类高层的旅馆你也不做火灾报警吗?

尺短寸长:
先说“无限创意”上述结尾部分的提问:“尺先生您在06年以前做的多层医院设计中 无论规模多大甚至全中央空调的 您不做火灾报警吗?您做二类高层的旅馆你也不做火灾报警吗?”
“无限创意”这段话才是真正体现“无限创意”对怎样的建筑工程应设置FAS的认识确实是处于一个很高认知的水平上,但却依旧不能从根本上去颠覆有关建筑防火规范与GB50116-98《火规》的母规与子规的关系。
1)《建规》自GBJ16-87始,后连续出了GBJ16-87(1997年版)、GBJ16-87(2001年版),直到GB50016-2006版之前,原GBJ16-87至GBJ16-87(2001年版)均未对“无限创意”提出的医院、旅馆等建筑工程提出强制设置FAS的要求,这不能不说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是受当时的经济条件更主要是受当时认识的局限所导致的,故GB50016-2006《建规》才会修订,完善了这部分内容。
同样,JGJ/T16-92《民规》当时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比如普通住宅带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当时并不强制设LEB局部等电位联结。
这些问题,主要都是受当时的认知水平所限产生的。

2)当时的设计人员如果在普通住宅建筑带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制设LEB局部等电位联结,也是受到房产商和某些人的指责的。
这个情况和今天提出“民用建筑工程内附设的具有重要负荷和重要消防负荷的变电所不得贴临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观点不能得到“无限创意”认同有点类似。

3)在GB50016-2006版发布之前,关于怎样的建筑工程应设置FAS的认识受以前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较多考虑的是经济、财产损失,而较少关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从今天的认知角度看过去,当然不对了。
但在当时,或者至少JGJ/T16-92《民规》或GB50116-98《火规》出台之前,绝大部分人无此良好意识。
但“无限创意”显然会错我的意思,“无限创意”还特意说 “特别是用老版本的建规 高规 就那几条规定”。
将“老版本的《建规》、《高规》”中存在的不足,强加在尺短寸长的认知水平上,是不是属于“偷梁换柱”?
这难道是尺短寸长的意思吗?是尺短寸长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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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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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说过的原话是:
1、尺短寸长第一次听说母规和子规,是2004年,本地消防局建审处处长告诉我的;
2、2006年,尺短寸长参与《中国消防手册》编制,与公安部消防局一些相关技术领导同吃同住7天,再次确认此说法(可惜无书面规定是如此认识);
3、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应以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GB50098《人防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防火规范》、GB50229《变电站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的规定条款为依据;一旦确定了建筑工程应设置FAS后,则宜(特别提请注意:是“宜”字)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的规定确定FAS的保护对象分级,用以最终确定采用FAS的系统形式:
区域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注意:不是如某些人理解的“可做可不做”。消防培训老师专门举例:“宜两路供水”,意味着市政条件具备两路供水,就是“应两路供水”;市政条件只具备一路供水,此时方可运用此“宜两路供水”规定,采用一路供水。至于有些委托方说没钱,要求按“宜”理解、执行、实施,消防培训老师答:“没钱?没钱就别建了!”
哈哈哈哈。。。。。。
有无道理啊?

4、尺短寸长知道有个别地区持如下认识:
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全是GB标准,应全部不打折扣地执行。
道理没错,但逻辑关系没弄清,母规和子规关系没理清。
故尺短寸长保留意见。

大家知道,“入乡随俗”、“客随主便”:只要当地消防、审图有要求,尺短寸长无不遵命。
因为如大家一直所说的,规范是最低要求,提高要求肯定不违规。

但是,设计本地项目,委托方提出只要符合规范即可,尺短寸长必会按GB防火规范执行,定不会为免责而随意提高要求按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去理解、设置FAS。
有些委托方因注重安全提高要求或考虑境外投保所需要求超规范加设FAS,尺短寸长也必会让电气设计人员按委托方要求进行设计。

1、满足母规是必须的。
2、在母规规定建筑工程应设置FAS的前提下,满足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表3.1.1也是应该的。

理解万岁!
兼感激涕零。。。。。。

况且,以往的(注意:是“以往的”)建筑工程,从来就不是如“无限创意”所言的“某领导或者某专家的口头回答当作一个技术问题的答案”,可能吗?
口头回答岂能作数?岂能作为答案?
“无限创意”你碰到过?

口头回答只能有助于你理解问题。这个必须搞搞清楚!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是书面意见,得由消防主管部门盖章,“无限创意”难道没见过?贵院不让你看这么重要的批复性文件?
施工图设计,那是必须按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具体实施的,“无限创意”不是这么做设计的吗?

再说一遍:
(1)防火规范不止《建规》、《高规》这两本;
(2)GB50116-98《火规》是一本应该如何设计FAS的设计规范,原则上是不作为建筑工程是否应设置FAS的依据。但由于1998年前后的相关建筑防火规范对于FAS设置理念上的落后,一部分建筑工程(注意是“一部分建筑工程”)确实是应该以GB50116-98理解执行。
(3)不能以受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所限的规范中个别不足之处(如当时的《建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是不能以现在的条件和水平去要求、衡量的。这,不难理解吧),就将母规和子规概念相互混淆。
毕竟,从规范名称上,大家也可以看到,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一本如何做FAS的设计规范,而不是一本建筑工程应做或可不做FAS的设计规范。

当然,母规应该吸取子规有益部分,不断完善;子规也应将其与母规的关系厘清。
两者虽属不同单位编制,但从属关系,从公安部消防局、各地消防部门而言,理所当然。

核工程是最早采用国产FAS产品的,80年代初国产的第一代FAS就被运用于我国的第一个民用核电工程——浙江省海盐县秦山核电站,当时大家就一致认为这是一款相当不错的消防电器产品。
发展至今,已经快30年了。

所以,这也印证了前两天讨论问题时我说的话:
认识是一个过程,螺旋式上升。。。。。。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认知能力的提高,规范必定会越来越严谨、越来越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冯小刚一发飙,“非2” 广告费省了,电影大卖了;
“无限创意”一抬杠,“建筑电气技术”版块火了,站长笑坏了。

兄弟齐心,其利断金。
配合默契,合作愉快。{: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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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兄弟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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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3: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的帖子一气呵成,又忙活了大半天,辛苦辛苦。。

帖子中对无限斑竹的一片苦心更是体谅,难得难得。。

对问题的论述天马行空,却又言之有据,好的好的。。

收放自如,文采飘逸,赏心悦目之余,明白一些深刻的道理。。。。。赞一个。。。

这个才是大家需要学习的。。。。。与老诚及众家兄弟们共勉共勉。。。。

也不知道无限斑竹是否有时间能看完所有的帖子,有时间看完之后也不知道作何感想。。。。
     
发表于 2010-12-1 00: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无限创意 于 2010-12-1 00:18 编辑

前面有几楼都是闲扯 对于非技术的那些交流 在论坛内本人几乎不回应 所以闲话不扯
你的题目你自己定 但你写成燃油燃气的题目再加上你那某一楼引用的论据 那么我必须做出回应
或许明白的人终归明白 但是论坛里还是尽量把话说清楚 免得在某些重点上误导了其它一些人

我特别不喜欢在一个专业的技术论坛里讨论技术问题 拿出什么职业道德等等来作为论据
首先这样会让人感觉 不这样做就没有职业道德吗?就不是爱岗敬业吗?我看至少这个问题没有上升到这个层次吧?你的这个逻辑的论据我实实在在的认为不妥当 假如是这样的话,我这里也说一句不妥当的话 按照你的逻辑 对于编这本规范的人怎么讲?他们居然忘了在名词解释里加上变配电室、水泵房.......等等这么多你认为很重要的东西 他们是严重的失职?还是不爱岗敬业?或者没有职业道德?今天 有人问了 他们说包括 但是一无备案 二无公告 倘若此后别的地方由此发生事故 你说谁负法律责任?!那么明确的文字规定 官司打到最高院 设计者也无责!
其次我依然用你的逻辑和职业道德和责任来说 重要部门 就算包括了规范上的和你说的 那么你们没有说不能和任何东西贴邻吧?好 我旁边有个普通办公或者值班室可以不?里面人不多 两个 不算人员密集吧?按照你说的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故障发生率及预后危害情况 假如爆炸了 发生伤亡 这两个人当然是无辜的 那么是规范错了?还是建筑专业的人没有职业道德?还是本来这就是是个伪命题?只要你拿出貌似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问题 你几乎可以当作一切问题的论据!
最后 技术讨论回归技术问题好吗?论据也回归技术讨论好吗?不要拿出职业道德来讨论问题 因为这样 几乎所有规范无讨论余地 我全可以这样原封不动地把问题扔回给编制者

你们为何要负荷分级?消防问题人命关天 你们还分出个1、2、3级负荷 你们有职业道德吗?你们爱岗敬业吗?人多了不能着火 可烧死一个也不行啊
你们为何不所有的楼内都做火灾报警? 你们有职业道德吗?你们爱岗敬业吗?
     
发表于 2010-12-1 0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免得在某些重点上误导了其它一些人 ————  这话真是很对,别误导了广大年轻的板油们。。。

末句三个大问号,如三级重锤,撞击在上海清凉寺的大钟上。。。

无限,赶紧的,回到技术问题上来,说说重点。。。。我顶你K尺短。。。。我看好你哦。。。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00: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电气设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必须首先强调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发表于 2010-12-1 00: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尺短,怎么这就完了。。。。太快了吧。。。。估计没空搭理你了,尺短。。。。

所以说啊,尺短,你一个帖子一个帖子的和无限好好交流交流不好吗。。

我都说了,无限斑竹没时间看的。。。我看了半天,都不知道无限斑竹怎么驳斥尺短的。。。

他灌水了。。。
     
发表于 2010-12-1 0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就算阿斯前几天的那个问题 住宅设漏电的那个
也全可以质问所有编规范的和没有设漏电的人 你们有职业道德吗?!那么大的隐患在那里!
我以后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拿这条作为我的论据 且义正词严!不容辩驳!
学习了 尺短兄!{:49:}
     
发表于 2010-12-1 00: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锅炉能不能用 规范很清楚 你说不常见不讨论是你定的题目 我却很常见 貌似这是地区区别 市郊既无集中供热 又无燃气管道 我们电比油便宜得多 又是严寒地区 只好用电锅炉了

此问题不再讨论下去 已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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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好,不提节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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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冷若冰 于 2010-12-1 00:24 编辑

尺短兄!{:49:},学习了。。。

无限斑竹提醒大家:以后做设计记得装漏电。。。。否则就是没有职业道德。。。。

怎么扯到阿斯和漏电了?都哪跟哪啊。。。。

天马行空,绝对的天马行空。。。。。{:1_274:} {:1_274:}
     
发表于 2010-12-1 0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1、消防规范归公安部管理;
2、“做不做看建规,如何做看火规”就是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图纸时传达的;
3、和防火规范编委电话请教时,他们特别提到,如果还有疑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有解释权。

建规、高规(等建筑防火规范)是关于建筑物防火的各种必要措施,是首先必须满足的,称为“本”;火规是建筑物电气防灾中的一个具体措施,是其中一个枝节,称为“末”。说建规是母规,并不是要否认火规的重要性。两者在逻辑上是母子,在执行上是并举。
“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全是GB标准,应全部不打折扣地执行。”李总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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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20 本与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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